[ 江必新 ]——(2013-8-8) / 已閱10425次
注釋:
[1]龍衛球:《民法秩序的主體性基礎及其超越》,http;//www. civillaw. com. en/article/default. asp? id二16304,2011年7月10日訪問。
[2]佟柔:《民法概念》,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52頁。
[3]柴發邦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基本問題》,中國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76頁。
[4]該觀點是目前主流觀點,關于法律行為概念的論述,可以參閱李軍:《法律行為理論研究》,山東大學2005年博士論文,第14-27頁。
[5]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頁。
[6]大陸法系民法理論通常將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前者是指一切法律行為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后者是指就某種法律行為而言,除一般要件外,還必須具備特殊的事實要素。王利明認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參閱王利明:《合同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年版,第135-137頁。
[7]準法律行為一般包括意思通知、觀念(事實)通知、感情表示的行為。準法律行為之區別于法律行為就在于其法效為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法效意思的追求。
[8]關于行政行為效力內容生效時點的闡述,可以參見江必新:《行政行為效力體系理論的回顧與反思》,《江蘇社會科學》2008年第s期。
[9]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認為:“契約經意思合致而成立時,當事人因而受契約約束。所謂契約之約束力(受契約之約束),系指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請求解約,無故撤銷。與契約構束力應嚴于區別的是契約之效力,及基于契約而生的權利義務。契約效力的發生,以契約有效成立為前提。契約通常于其成立時,即具有拘束力。契約附停止條件時,期契約亦因成立而具有構束力,但契約的效力,則自條件成就時,始行發生。”引自王澤鑒:《債法原理(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194頁。
[10][古希臘]亞里斯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99頁。
[11]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236頁。
[12]我國民法學界,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的效力,長期認為“違法二無效”。而《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4項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合同法》第52條第5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則是這種認識的立法上的表現。參見王家福主編:《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55頁;金平主編:《中國民法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7頁;劉春茂主編:《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6一137頁;馬駿駒、余延滿主編:《現代民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218頁;王利明,崔建遠主編:《合同法新論一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246頁;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頁;寇志新主編:《民法學》,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 -233頁;王利明:《民法》,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頁;謝懷拭,曹三明主編:《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頁;郭明瑞,房紹沖主編:《新合同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年版,第168頁;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頁。
[13]張文顯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頁。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15]參見姜明安、余凌云主編:《行政法》,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90-292頁。
[16][德]漢斯·J.沃爾夫、奧托·巴霍夫、羅爾夫·施托貝爾:《行政法》第2卷,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92-93頁。
出處:法學 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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