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奎 ]——(2013-8-8) / 已閱8878次
支付寶付款方式購物糾紛案件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江蘇宿遷中院裁定晏景中訴百麗公司買賣合同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雙方當事人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達成買賣協議,并約定了收貨地址,該收貨地應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收貨地所在地法院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雙方的糾紛行使管轄權。
案情
2012年8月,居住地為江蘇省沭陽縣的晏景中通過網絡采用支付寶付款方式在被告百麗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簡稱百麗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運動鞋一雙,收貨地為宿遷市宿豫區某處。雙方因故產生糾紛。2012年9月10日,原告向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答辯期限內,被告百麗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稱,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書面約定,但按照電子商務行業的慣例和實踐,合同履行地為網店經營者的發貨地即百麗公司所在地;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既非交付貨幣,亦非交付不動產,涉案合同的履行義務一方應為被告,故合同履行地為被告所在地。故本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之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的形式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支付寶訂立了書面買賣合同。因原、被告自愿選擇使用支付寶服務進行交易,《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應作為雙方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規則》約定:“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為買家原告留下的收貨地址,而該收貨地址在宿遷市宿豫區,故宿遷宿豫法院和上海虹口法院對本案均享有管轄權。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百麗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達成買賣協議,并約定了收貨地址,該收貨地應為本案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雙方約定的收貨地在宿遷市宿豫區,故宿遷宿豫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網絡購物(下稱網購)案件的訴訟管轄,一般分為約定管轄與法定管轄。本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權沒有約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以雙方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貨地宿遷市宿豫區即為交貨地,故宿遷宿豫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首先,“交貨地”、“收貨地”、“交付地”在本案中指定的是同一個地點。“交貨地”與“收貨地”是同一地點站在不同角度的稱謂,站在賣家角度就叫交貨地,站在買家就叫收貨地。網購中,交貨地址一般由買家所填,所以習慣稱之為“收貨地址”。“交付地”與“交貨地”作為地點含義是一致的,均指交付貨物的地方;“交貨”和“交付”作為兩個動詞,側重點則有所不同,“交貨”多與驗收貨物有關,“交付”多與所有權與風險轉移有關。故本案中“交貨地”=“收貨地”=“交付地”。
其次,《規則》對合同履行地已經作出約定。網購一般采用郵寄的方式送貨,郵寄送貨又分為“賣家包郵”和“賣家不包郵”兩種方式。因此有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賣家包郵”屬于送貨上門的銷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貨地;“賣家不包郵”屬于買家自提的銷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賣家所在地。筆者認為,只有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送貨還是自提才會對合同的履行地產生影響。本案中,買賣雙方自愿選擇使用支付寶付款方式進行交易,《規則》應作為雙方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除非法律規定或者交易雙方約定,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收貨人簽收)之后轉移;在承運人責任導致貨物損毀、滅失的情況下,發貨人向承運人追償不影響交易糾紛的處理,發貨人應依照本規則承擔損失。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清的,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雙方協議退貨的,以賣家留下的退貨地址作為交付地。根據“交貨地”=“收貨地”=“交付地”,雙方約定的收貨地宿遷市宿豫區就是合同的履行地。
最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對于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不適用于本案,該項是對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的情況下合同應在何地履行的規定,不能作為確定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的合同履行地的依據,況且本案雙方對于合同履行地已經作出約定。賣家將貨物交郵只是委托快遞部門履行運送及交出貨物的行為,此時貨物所有權仍歸賣家所有,賣家與快遞部門形成委托合同關系,郵寄過程中出現貨物損毀、滅失的,由賣家與快遞部門協商解決,與買家無關。買家如未收到貨物,也只能找賣家協商而不能找快遞部門索賠。可見,賣家交郵并不是履行貨物交付義務,賣家所在地不是合同履行地。
本案案號:(2012)宿豫商初字第0194號,(2013)宿中商轄終字第0027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郭 奎 胡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