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巍 ]——(2013-8-14) / 已閱9563次
經濟憲法(Wirtschaftsverfassung)是國家經濟學、經濟社會學與法學領域的概念,它特指關于全面規制經濟生活秩序的顯性憲法或隱形憲法。
歐盟經濟憲法(EU-Wirtschaftsverfassung)被稱為“隱形憲法”,是因為它并不具有獨立統一的憲法法典文本形式,而是分散在《歐盟條約》、《歐盟運作條約》與其他相關歐盟法律文本中具有憲法性質的關涉經濟秩序的法律條款的學術性匯總。
歐盟經濟憲法的前身是歐洲經濟憲法,它在1957年通過《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得以確立;此后,通過1992年《馬斯特里斯特條約》、1997年《阿姆斯特丹條約》、2001年《尼斯條約》, 歐洲經濟憲法得到革新發展;2009年《里斯本條約》生效后,歐洲經濟憲法為歐盟經濟憲法所取代。當前歐盟經濟憲法主要包括《歐盟條約》第3條、《歐盟運作條約》第101條及后續條款、第107條及后續條款與基本權利條款等。
作為“隱形憲法”,歐盟經濟憲法迄今不具有法典形式的原因主要在于:從歐盟既有法律資源與法律功能效應上分析,制訂一部關于歐盟經濟憲法的統一法典,既缺乏現實必要性,又缺乏實際可行性。一方面,分散在現行歐盟法律中的經濟憲法條款可以全面與系統地調整經濟領域法律事宜,因而并不需要制定一部新的經濟憲法法典; 另一方面,歐盟涉及憲法性質的法典的制定或修訂法律程序極其繁雜,周期很長,而且需要調和歐盟成員國內部的各種利益沖突,因此在短期內制憲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與可執行性。
歐盟經濟憲法雖然是“隱形憲法”,但在“保障歐盟基本目標實現”,“實現歐盟一體化”與“系統化歐盟法律條款”方面功不可沒;同時,歐盟反壟斷法的立法、執法與司法都必須以歐盟經濟憲法為導向。因此,歐盟經濟憲法被歐盟法學理論界與實踐界人士視為實現歐盟統一進程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使歐盟內部經濟市場的整合與歐盟政治政策的整合實現了有機統一。
首先,它保障歐盟基本目標實現。《里斯本條約》生效后,盡管在《歐盟運作條約》第119條中,“具有自由競爭的一個開放的市場經濟”的原則仍被明確闡述;但是歐盟各成員國已達成共識,歐盟的創設與發展不應只局限于歐洲經濟聯盟的建立,更應注重在社會公益與政治利益層面的聯盟一體化。為了實現“社會公益層面的聯盟一體化”的目標,《歐盟條約》第3條第3款明確規定,歐盟應致力于實現“歐洲的可持續發展”,“一個具有高度競爭性的社會市場經濟”與“高水平的環境保護與環境質量改善”。此經濟性條款是當前歐盟經濟憲法的最核心內容,它確認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與“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是歐盟市場經濟體制的兩大基本價值訴求。在歐盟各價值訴求位階體系中,“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高于或至少等同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的位階。
其次,它系統匯總關涉經濟秩序的歐盟憲法性條款。歐盟競爭法律條款與基本權利條款共同構成歐盟經濟憲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歐盟運作條約》第101條及后續條款,第107條及后續條款是歐盟經濟憲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基本權利條款是歐盟經濟憲法另一項重要構成部分。歐盟法學理論界與司法界構建歐盟經濟憲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匯總關涉經濟秩序的歐盟憲法性條款,以尋求從法律解釋學與法律分析學角度對此類條款進行統一解析,實現歐盟競爭法律條款與基本權利條款在具體適用層面上的相互協調與補充,從而保證關涉經濟秩序的各歐盟憲法性條款體系的內在統一性與邏輯自洽性。
再次,它確立歐盟反壟斷法條款的適用準則。歐盟經濟憲法作為關涉經濟秩序的憲法性條款的匯總體系,不僅包括歐盟反壟斷法的基本性條款,而且其精神理念與價值訴求也應該成為歐盟反壟斷法條款的基本適用準則。一般情形下,歐盟反壟斷法律條款與歐盟成員國反壟斷法律由于適用范圍的不同不存在法律適用沖突。但在例外情形下,在二者存在適用沖突案例中,根據歐盟法律與歐盟法院判決,應適用“歐盟法優先”基本原則。有基于此,通過歐盟經濟憲法確立的歐盟反壟斷條款的適用準則,對于歐盟成員國具體適用歐盟反壟斷法律條款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最后,它清晰限定歐盟法院司法活動的界限。歐盟反壟斷法條款十分精煉,其主干性條款為《歐盟運作條約》第101、102與106條。因此,歐盟法院在司法活動中適用歐盟反壟斷法時,面對錯綜復雜的壟斷行為,需要對歐盟反壟斷法做出細化解釋。在這種情形下,歐盟法院在運用歐盟反壟斷法規制相關企業疑似壟斷行為時,事實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由此就可能出現歐盟法院在歐盟反壟斷判決中濫用自由裁量權,從而造成它實質承擔歐盟立法者角色的危險,以致侵蝕歐盟立法者的立法權限。
而歐盟經濟憲法的確立,可以為歐盟法院上述適用反壟斷法的司法活動劃定明確界限。在疑似壟斷行為有利于歐盟經濟憲法“構建具有高度競爭性的社會市場經濟”基本訴求實現的情形下,歐盟法院應對此類行為采取較為寬松的反壟斷法裁判標準;在疑似壟斷行為不利于上述訴求實現的情形下,歐盟法院應對此類行為采取較為嚴苛的反壟斷法裁判標準。
歐盟經濟憲法與中國經濟憲法概念都指稱關涉經濟秩序的法律條款,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中國法學界對于經濟憲法概念的界定相對模糊。部分學者認為,反壟斷法與經濟憲法是同質概念。這種觀點雖然突出強調了反壟斷法在經濟法律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但卻混淆了一般性經濟法律條款與憲法性經濟法律條款的界限。反壟斷法只是關涉經濟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構成競爭法域的兩大部門法分支。作為一部部門法,中國反壟斷法的基本條款無法為中國經濟法律領域眾多部門法的制定、修改與完善提供憲法性與根本性的法律指引。
由于中國經濟憲法概念體系尚不完備,它的構建與完善,應當避免純粹學理上的概念界定的分歧與爭議,而應注重經濟憲法體系構建的實際功能與效用。基于完善發展中國反壟斷法的目的,在中國經濟憲法體系構建完善中引進歐盟經濟憲法制度模式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借鑒《里斯本條約》生效后新的歐盟經濟憲法體系模式,中國經濟憲法體系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得到確立完善:
首先,應確立中國隱形經濟憲法體系。制定一部獨立完整的中國經濟憲法法典,不但會造成新法典與現行憲法內容的重疊繁復,而且將浪費大量立法、執法與司法資源。因此應當借鑒歐盟隱形經濟憲法模式確立中國隱形經濟憲法體系,即中國隱形經濟憲法的外延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現行所有基本性法律中關涉經濟秩序的憲法性與準憲法性法律條款。
其次,確立“保障社會公眾利益”最高目標。中國與經濟秩序相關的法律尤其是反壟斷法當前還處在完善過程中,存在諸多法律調整中的模糊地帶。中國法院在運用反壟斷法司法判案過程中,如果遇到“保障市場競爭機制”與“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兩個目標存在沖突的情形,應優先確保哪一目標的實現,目前仍存于司法模糊與爭議狀態。在這種情形下,就亟需引進類似歐盟經濟憲法的模式,根據中國現行社會主義憲法的精神規定“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相對于“保障市場競爭機制”具有優先實現地位,從而對于中國反壟斷法的解釋與適用確立基本標準與界限。
再次,注重經濟憲法體系的內在統一性。為了構建中國隱形經濟憲法新的體系,應將中國現行憲法和所有基本性法律中關涉經濟秩序的憲法性與準憲法性法律條款予以匯總,從中總結出所有相關法律條款的基本精神與指導原則,從而為以中國反壟斷法為代表的與經濟秩序相關的法律的解釋、適用與完善提供明確具體的指南。同時,應該注重中國隱形經濟憲法新體系內容的內在統一性與邏輯自洽性。由于中國隱形經濟憲法體系所包含的條款分散于中國現行憲法與各種基本性法律,各條款之間可能存在內容上的不一致性與具體施行目標的沖突; 在這種情形下,應以中國憲法中所包含的經濟法律條款為最高指向,對其他低位階基本性法律中所包含的經濟法律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做出相應導引規制。
綜述,本文對歐盟經濟憲法做出梗概介紹,并比較了歐盟經濟憲法與中國經濟憲法的概念差異,進而為中國經濟憲法體系的構建完善提出建議。
(作者簡介:翟巍,男,籍貫山東萊州,德國美因茨大學法學博士,工作單位為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