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思言 ]——(2004-1-9) / 已閱21063次
我們要建立醫師責任保險制度,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考慮:
(一) 建立醫師責任保險的目的和基本立法原則
我認為,我國建立醫師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在法律上確定醫師之專家責任的基礎上,建立一種醫療過失責任承擔的社會化途徑,將醫療風險由原來的醫療機構獨立承擔獨立賠償,轉化為醫療機構和醫師共同承擔,由醫療機構、醫師和社會共同賠償。通過此種方式提高責任主體的賠償能力,使受害人之精神、肉體的雙重創傷得到切實、相對高額的賠償。
立法中應當確立強制保險制度與民事賠償相結合原則。我們應當借鑒美國的做法,如前所述,執業醫生都必須強制購買職業風險保險,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醫生個人不再承擔經濟賠付責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領取經濟索賠。同樣,我們的醫療機構也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也就是說確立法定保險制度,完善民事賠償制度。
(二)明確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筆者認為,我們的醫師責任保險的主體應當是通過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并經注冊取得執業醫師證書的醫師,包括口腔、中醫、臨床等類別。
實習和見習醫學生是否可以作為責任主體?依照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規定 ,處在此階段的實習和見習醫學生沒有參加專科醫師考試的資格,從而更不可能注冊成為執業醫師,即不具備執業醫師的資格,因此就不能成為醫師責任保險的責任主體,那又如何能投醫師責任保呢?筆者認為,已取得資格并注冊執業的進修醫師可以投保,而處于見習和實習期的醫學學生不能投保,但若因其自身的醫療過失造成醫療損害,擔任其指導工作的執業醫師為責任主體,即以其指導醫師所投的責任保險承擔賠償責任。
(三)明確賠償責任范圍和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具體責任賠償責任范圍和計算標準,賠償責任范圍具體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陪護費 、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我認為范圍還是比較完整的,關鍵在于各項的計算標準是否科學, 在此筆者不再就具體計算技術上展開討論,但有四個因素筆者認為值得一提。
因素一,《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費的計算是以醫療機構獨立承擔為前提 ,在我們建立的醫師責任保險制度之后,醫療單位的賠償一多半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能力提高,因此對應于原賠償費的保險費的計算標準應當提高,具體應當提高多少應當以既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至于影響醫療和保險事業的發展為原則。
因素二,醫師的投保數額以及賠償標準應當考慮其專業技術職務的高低。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是對醫師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等各方面綜合素質的測評,雖然每位醫師相對于接受醫療服務者都是專家,但不同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其應該具備的技術水平、職業道德、業務收入、接受醫療服務者對其的信任度都是有高低之分的,比如主任醫師實施醫療行為的決定權和工資收入顯然高于助理醫師;另外,醫院設有的專家門診與普通門診之分更是個典型的例子。既然專家門診的收費標準顯然高于普通門診,根據“公平”理念,那專家醫師的賠償額就應該高于普通醫師才對。
因素三,接受醫療服務者的職業各不相同,同樣的損傷對于不同職業的受害者來說,遭受的肉體和精神的實際摧殘程度是不一樣的。比如,手指對于鋼琴家、喉嗓對于歌唱家和播音員,相對于其他不以此器官為主要職業收入者來說顯然是致命的。 因此,筆者認為,在制定統一賠償標準的前提下,也要考慮受害者的個體差異,制定一個上下浮動范圍更為合理。
因素四,基予社會利益的考慮,我們可否考慮涉及一些無賠款優待條款,比如:為了激勵在防災防損中表現優秀的被保險人,可以規定,被保險人在一個保險年度內無賠償案件發生并要求續保時,保險人對于其應繳保費給予10%的折扣 。
(四)醫師責任保險基金來源
基金的來源應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并考慮醫師所在醫療機構的性質和醫師的實際收入和承受能力。因此,我們認為,對于國家、部隊等投資的國有醫療機構,醫師責任保險的基金來源可以落實在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對每年政府對醫療機構的財政撥款中專列一項作為醫療機構和醫師責任的專項保險金;第二部分,醫師所在醫療機構每年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機構本身和醫師的投保費用;第三部分,由醫師從自己的收入中,提取一少部分作為投保金。
對于一些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其基金來源應去掉國家撥款這一項;
對于個體醫師,則完全應當以自己的收入投保。
另外,在醫師責任保險的具體構筑中還包括保險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受害第三人的權利與義務、具體的醫師責任保險險種條款設計、不保項目等問題,留待以后制定具體的細則時再詳細討論。
結語
筆者在衛生部學習期間了解到,我國部分地區已開始嘗試著為在醫療風險較大的科室從業的醫師投保,尤其是近兩三年,僅以北京為例,北大醫院、北醫人民醫院和天壇醫院等,均開始以醫療機構的名義為醫生職業投保。保險公司對這種新險種一般保費1元,保額為90多元;同時有每例醫療責任賠付的最高限額,對醫療差錯較多,而賠償不多的醫院,這種險種較為合適。
醫師責任保險以其獨特的優勢使我們認真考慮對其進行研究,而在探索研究的過程中,也必會遇到各種各樣意想不到的問題,還可能有一些負面影響我們也要關注,總之這是一個很有研究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課題,做好這項研究會為醫患關系的調整以及人權的保障和實現開辟一條新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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