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勇 ]——(2013-8-27) / 已閱5926次
8大口袋一角的硬幣,18名銀行工作人員從9時數到18時才清點了5000多元,這是8月16日工商銀行昆明市西市區支行為市民吳女士辦理存款業務的場景。辦理儲存業務的吳女士說,這是她和丈夫打贏官司后獲得的賠償款,8口袋1角的硬幣總計有1萬元。(《當代生活報》2013年8月17日)
像吳女士這樣的齷齪遭遇,在現實生活中不止發生過一次。今年7月,尹先生在374路車上摔破了頭,隨后與車隊達成協議,賠償他3000余元,但是沒想到,領錢的時候居然全是一元硬幣,讓尹先生更氣憤的是,車隊態度很囂張,說三千元而已,就算是十萬八萬元,也只給硬幣,愛要不要。尹先生無奈,只得背著20多公斤的硬幣回家,和愛人一起清點。2008年,家住無錫惠山區前洲鎮的小伙子章林翔通過勞動仲裁獲取75000元的工傷賠償金,可他沒有想到的是,其中有64000元是重達900斤的硬幣。在這些事例中,打官司失敗的當事人當向另一方支付賠償款的時候,明明給付大額的現金便可輕松了事,但其卻往往使用一元甚至是一角的硬幣來進行。盡管這些硬幣也是國家法定的貨幣,進行足額支付從形式上來看也是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但無論如何,如此支付方式不僅給獲勝的當事人帶來諸多不便,也是對法律和法院權威性、嚴肅性的挑釁和戲弄,所展現的惡意心理十分明顯,就像上述案例中與吳女士發生糾紛的餐廳老板就明確表示,剩下的兩萬元還將全部用一毛硬幣的形式賠償,氣焰實在囂張。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實際上,依照法院判決支付相應賠償款的行為,不僅屬于一種民事活動,更是一種訴訟執行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公共道德。為惡意報復案件的獲勝一方,采取支付小額硬幣的方式進行大額賠償,不僅從道德上可以指摘一二,而且很明顯悖逆了民訴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法律規定,涉嫌違法。
因此,對于此類案件,法院應當鮮明地擎起“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這桿大旗,對那些存在主觀惡意、影響訴訟公正、損害當事人權益、徒增司法成本的非誠信訴訟行為,采取訓誡、罰款、更換執行方式乃至強制執行等措施進行適當糾偏,從而最大程度扼殺惡意訴訟活動。當然,這也有賴于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體系的進一步細化落實,以及相關法律責任承擔的具體界定,由此將民事訴訟活動中可能會經常出現的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囊括進行,實現訴訟經濟,維護司法威嚴。
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王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