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勇 ]——(2013-8-28) / 已閱5356次
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日前在微博上透露,今年兩會期間她提出的稅收立法權回歸人大的議案,已接到全國人大預算工委函復。函復稱財稅立法方面的現狀已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短板。但對議案最關鍵的兩點,即終止稅收立法權授予國務院和此后稅收由人大立法,函復中并未明確提及。那么,我國稅收立法權是否應該盡快收歸人大呢?
其實,稅收法定如今已成為財政法治中無須多言的基本原則,稅收立法權收歸全國人大也是民主法治發展的必然結果。但也不能因此全盤否定最初稅收立法賦權的歷史合理性,對稅收立法收歸人大工作的綜合性、長遠性和復雜性,我們亦應當做好全面和充分準備。
上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改革開放事業剛剛起航,稅制建設的需要較為迫切,但稅收立法的條件尚不成熟,恢復日常工作不久的全國人大也無足夠的力量及時地建立完善稅制法律制度,因此,對國務院進行相應的稅收立法授權,讓國務院先行實踐探索,是在特定歷史環境下的次優選擇,并不背離稅收法定原則的本質要求,對我國在改革開放建設初期直至如今的稅法體系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起到了不容否認的推動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們不能用后來出臺的《立法法》關于授權立法的相關規定全盤抹煞稅收授權立法的積極意義和偉大成績,對稅收行政法規中所體現的現代法治因子和有益元素也應當予以平和的審視和坦然的肯定。
但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有授權便有收回。稅收立法權收歸全國人大,是歷史的大勢所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公民民主法治理念的不斷強化,稅收立法無節制授權的問題日益突出,政府既當稅收裁判者,又當稅收運動員的角色亟待扭轉。稅收立法從草莽到紳士的華麗轉身,應當逐漸摒除掉授權立法已不符合時代發展的肆意、封閉、缺欠正當性等種種弊病,逐步走上與我國稅收民主法治建設歷程相合拍的人大立法的康莊大道。
當然,將稅收立法權收歸人大注定是一件涉及方方面面的整體性工作,需要分情況分步驟謹慎進行。對于現行有效的稅收行政法規,應承認其約束力,但可在全國人大監督指導下,對現有稅種進行相應修改;稅收立法權收歸人大后,只向后禁止新的授權立法行為,對原有稅收行政法規和規章逐步逐件清理,或根據具體情況上升為法律;在嚴格遵守《立法法》規定的前提下,依然可以保有一定數量、有限度、有針對性、符合稅收法治要求的授權立法。
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王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