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鈺朋 ]——(2013-8-30) / 已閱4440次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其中,新增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8月27日《新京報》)。
利用明星的號召力為產品做代言,通過廣告形式吸引消費者是現代商業的普遍做法,但近年來,一些明星成了虛假廣告的代言人,不對產品做充分審查即輕言“相信我沒錯的”,這是對自身公信的濫用,同時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不負責。代言責任的立法缺失讓權責不平衡,也讓掉進了錢眼里的明星肆無忌憚地欺騙消費者。權利義務對等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但一直以來公眾只見明星賺錢,不見其因虛假廣告承擔賠償責任,社會對此多有詬病,一直呼吁立法強化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
幾年前,食品安全法先行一步,其中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讓明星代言食品多了些警惕,可以說,這是在明星代言領域第一次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回歸。如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擬規定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去掉了“食品”這個限制,讓承擔代言責任的產品范圍擴展到了一般商品和服務,這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再次回歸。
立法規定代言人的連帶責任是為了警示明星為代言負責,以杜絕虛假廣告這種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業行為,但現實中,施行多年的食品安全法并未完全消滅食品領域的虛假廣告。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代言責任是一種民事上的連帶責任,是風險較小的法律責任,某種程度上并不能對那些只顧利益,罔顧責任的代言人產生足夠的震懾力。如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此為據,推而廣之,同樣達不到徹底遏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作用。
而且,刑法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均對情節嚴重的虛假廣告承擔刑事責任,而明星作為部分廣告不可或缺的因素,獲取的報酬并不比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少,但刑事責任的缺位,還是某種程度上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尤其對一些特殊產品的代言,比如藥品或有毒有害產品,一旦消費者因明星的號召力輕信虛假廣告,產品出問題后將造成無法估量的人身損害,即使民事責任致代言人傾家蕩產,也無法匹配虛假廣告所造成的人身權益損失。
因此說,立法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連帶責任只是強化代言責任的起點,距離完全徹底的權利義務對等還有一定的距離。只有讓代言虛假廣告的明星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才能產生十足的震懾力,明星才會窮盡一切手段了解自己代言的產品,以避免刑事責任追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權利義務對等的現代法治理念出發,強化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的立法實踐值得喝彩,但公眾更期待包括廣告法、刑法在內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構建起一整套有關廣告代言的法律責任體系。換言之,只有讓代言責任更充實,吸納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才是權利義務對等、權利責任對等原則的徹底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