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建平 ]——(2013-8-30) / 已閱5713次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開放和強大,民間融資問題也成了一個現實問題。反映的基層執行工作中的特點就是民間借貸案件越來越多,標的金額也越來越大,被執行人破產,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增多,導致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加大了案件執行難度。
江西省新建縣法院就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情況,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送達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我院通過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執行通知書和裁定書,每個案件不只公告一次,而公告期一般為兩個月。執行期限長和執行難度大,往往導致申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不滿。
二是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調查難。要么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要么法院主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但是調查范圍有限。部分案件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但是又無證據核實。
三是難以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時,進行財產狀況調查,如沒有財產,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終結執行。
四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涉執上訪。執行標的不到位,引起申請人的不滿情緒,執行工作人員也是有苦難言。
為有效解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造成的執行難題,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致于使法院的生效裁決變成“法律白條”,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是申請人應可能多的提供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戶籍、住址、身份證號、近親屬等信息,以便核實查找。二是對于如借款合同糾紛等特定的糾紛,申請人在借款時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對于有財產的,在審理階段及時申請財產保全,防止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人找不到,財產也被轉移。三是考慮“執行懸賞”,通過給予有關機關和個人一定數額的懸賞金,調動他們去查找被執行人。四是加大聯動執行力度,如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限制被執行人的金融活動,通過公安機關限制被執行人出入境,通過新聞媒體曝光老賴名單,在特定場所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等等,以期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氛圍,織就一張嚴密的法網,讓惡意躲債的被執行人無所遁形,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盡早的得到實現。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