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瑤 ]——(2013-8-30) / 已閱5552次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若干規定》的實施是人民法院推進執行工作,破解執行難的重要舉措,筆者認為,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是懲戒功能。《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了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六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或多種人民法院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實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以使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借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受到信用懲戒。
二是威懾功能。《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了凡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對象都必須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以區別于無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是新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對納入名單的這部分人形成社會合力,產生相應的威懾力。
三是引導功能。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做人的基本準則。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國家信用體系的重要舉措,對引導被執行人崇尚誠實信用的社會風尚具有積極作用,應大力提倡,廣泛施行。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