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晴 ]——(2013-9-3) / 已閱5060次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以來,對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應如何理解出現認識上的分歧,加之目前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導致實踐中可能出現執法不統一的現象。為此,筆者試著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的有關問題作簡要論述。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的立法目的。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經政府等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睆摹熬懿恢Ц秳趧訄蟪辍比胱锏牧⒎ū疽鈦砜矗淠康囊皇嵌糁茞阂馇沸降默F象,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違法成本較低,導致惡意欠薪行為在用工領域普遍存在,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學者指出:“將‘惡意欠薪’界定為犯罪行為,對改變當前‘拖欠是正常現象’的錯誤觀念有重大意義,其威懾作用是肯定的!倍蔷S護社會穩定,保障民生。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不僅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違反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更重要的是它引發眾多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和諧穩定,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隱患!熬懿恢Ц秳趧訄蟪辍比胱锸潜Wo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
二、如何認定行為主體“拒不支付”?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主體是負有向他人支付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和單位!缎谭ㄐ拚福ò耍穼ⅰ熬懿恢Ц丁毙袨榉譃閮煞N:一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由于本罪行為的實質是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屬于不作為犯,因此上述兩種行為都以行為主體有支付能力為前提。行為主體沒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應認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傊,即使行為主體轉移財產或逃匿,只要其支付勞動報酬,就不構成本罪;只要行為人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其不轉移財產或逃匿,也有可能構成本罪。
三、“勞動報酬”包括哪些?
如果行為主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那么本罪的“勞動報酬”應包括上述內容。如果行為主體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內容不明確的,在獎金、津貼、補貼等方面產生糾紛,不宜以本罪論處。
此外,筆者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可以體現為拒不支付全部勞動報酬,也可以體現為拒不支付部分勞動報酬;可以體現為拒不支付個別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亦可體現為拒不支付部分或全體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關鍵是看其拒不支付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的標準。
四、“經政府等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中“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具體是哪些情形?
1、勞動監察大隊已向行為主體送達書面《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行為主體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單書面的《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3、各級信訪機關已向行為主體送達書面轉批文件,責令行為主體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4、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已向行為主體送達書面文件,責令行為主體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此外,各級人民法院已送達并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責令行為主體限期支付勞動者報酬,而行為主體拒絕支付的,是本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五、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定罪量刑應注意的問題。
雖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但在具體辦案過程中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定罪量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要考慮拒不支付的數額!缎谭ㄐ拚福ò耍芬幎ū咀飸_到數額較大。但究竟要達到什么數額才算是“較大”呢?目前尚無統一的定論,因為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難以確定一個全國統一的數額。筆者認為,確定“數額較大”應有以下幾點考慮:一是涉及人數眾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總數已經超過。
2、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不支付勞動報酬,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生存與家庭生活,或者造成勞動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3、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行為主體全額支付了勞動報酬,并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或者承擔了經濟補償責任的,方可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