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賢華 ]——(2013-9-6) / 已閱5547次
目前,世界各國軍事司法機構各異,主要有“大部制”和“小部制”之分。“大部制”承擔廣義上的軍法任務,如英、美等國,主要由四個分支構成:“行政分支”、“軍事事務分支”、“法律咨詢服務分支”、“軍事司法分支”,集軍隊立法、審判、檢察于一身。“軍事司法分支”僅是軍法系統的小部分。所謂“小部制”是指軍事司法隊伍只擔負軍事審判、檢察、調查任務,目前歐洲大陸各國屬于這一類。
美國沒有專門的軍事檢察機構,軍事檢察的職能由軍事指揮官和軍內設置的執法監督機構履行。軍事審判體制系三級三審制:第一級是軍事法庭,第二級是軍事復核法院,第三級是軍事上訴法院。
英軍自1666年開始設立總軍法官辦公室,總軍法官由國王專門頒發證書予以任命,對英陸軍和皇家空軍有司法管轄權,皇家海軍單獨設立海軍法官。此外,軍法署在倫敦的辦公室還設有一個負責保存程序記錄的登記處,由一名書記官負責,該書記官同時也是總軍法官辦公室的主管。
德國軍隊調查者發現軍人行為觸犯了刑法,他應該將案件提交地方檢察官辦公室,由其展開普通的刑事調查。在普通刑法典之外,還存在特別軍事刑法典。觸犯這兩種刑法典的軍人,都將受到普通刑事法院的審判。地方普通法院專門設立軍事審判庭,受理軍人犯罪案件。
法國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院)對軍事審判享有終審權,軍事司法權統一于國家司法權。和平時期軍人犯罪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戰爭時期,法國設立戰時軍事法庭,它由高等軍事法庭和國土三軍法庭組成。
西班牙軍事法庭分三級設立。最高法院軍事審判庭行使軍事司法的終審權。中央軍事法庭是國家在軍隊設立的最高審級的軍事審判機構。區域軍事法庭屬于軍隊建制的第二審級的軍事審判機構。
瑞士軍隊設立區域軍事法庭、軍事上訴法庭和最高軍事法院三級軍事審判組織。最高軍事法院是最高級別的軍事審判機構。對于批準的上訴,最高軍事法院不參與案件的具體審理,而指示下級有關軍事法庭按其確定的指導方針作出新的裁決,從而保證軍事犯罪案件完全在軍內解決。
俄羅斯由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獨立行使軍事司法權,只服從俄聯邦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和最高法院院長,不受任何地方和軍事機關的干涉。俄羅斯軍事法院的設置與軍事檢察院的設置相對應,為三級制,即衛戍區軍事法院、軍區(艦隊)軍事法院和俄聯邦最高法院軍事審判廳。俄聯邦最高法院主席團和上訴委員會,可根據上訴和異議書,受理軍事法院初審或終審的案件。
以色列由軍法署署長辦公室和軍事審判法庭組成軍事司法體系。軍法署署長辦公室由軍法署署長和軍法官組成,下轄軍事檢察官和軍事辯護兩個辦公室。
泰國的軍事法院分為初審軍事法院、軍事上訴法院和最高軍事法院三級。初審軍事法院分為省軍區軍事法院、戰區軍事法院、曼谷軍事法院和軍事單位法院4種。軍事上訴法院屬于軍事系統二審審判機關。最高軍事法院是軍事系統內部設置的最高級審判機關,主要受理被告軍人不服軍事上訴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