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13-9-10) / 已閱6551次
當今世界,隨著經濟一體化的不斷進展,法律的融合與統一成為世界性的潮流,侵權法同樣處于這個潮流之中。中國作為侵權法研究的大國之一,應當為推動世界侵權法的融合與統一做出應有的貢獻。這也是我與侵權法專家庫齊奧教授、奧利芬特教授和格林教授組建世界侵權法學會的心愿。
近幾十年來,世界侵權法的融合與統一出現了令人振奮的潮流,這就是世界侵權法的統一運動方興未艾。世界侵權法統一運動的基本進程是:
一、美國侵權法重述。美國法律協會從1923年成立之時起,就致力于推動美國侵權法的統一。其編撰的《侵權法重述》具有最大的影響力,累計被引用六萬余次,在美國和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巨大影響。《侵權法重述》第一次完成于1939年,目的是希望將已經被絕大多數法域認可的法律規則進行整理,實現侵權法律規則的統一化。第二次始于1955年,于1979年完成,注重采納了一些他們認為是更好的規則。第三次始于1991年,采取分編式方法進行,已經完成了《產品責任編》、《責任分擔編》、《物質和精神損害責任編》,更注重對更好的規則的適用,尤其是產品責任重述,其規則更為新穎。
二、歐洲侵權法的統一。歐洲一體化之后,1992年,奧地利學者庫齊奧成立了“歐洲侵權行為法小組”,自2001年起舉辦“歐洲侵權法年會”,每年都會出版年報,出版《歐洲侵權法的統一》叢書,擬定了《歐洲侵權法原則》(于2005年正式出版)。1998年,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馮·巴爾教授成立了“歐洲民法典研究小組”,下設“契約外債務工作小組”,2006年11月公布了《造成他人損害的契約外責任(草案)》。兩個小組在對如何起草歐洲侵權法的關鍵問題上采取了一致立場,即歐洲未來的統一侵權法不是法律“重述”,而是在國別比較的基礎上,提取各國法律的“公因式”,提交認為最好的方案。《歐洲侵權法原則》采取彈性制度,對兩種立法模式興利除弊,要點是明確規則的價值基礎,為歐洲侵權立法的協調提供一個共同的、基本的框架,條文的原則性較強,法官在個案中應考慮的各種因素,在個案中可以權衡各個因素的不同影響。《草案》的目的是作為未來《歐洲民法典》的一部分,其條文具體,內容全面。
三、東亞侵權法示范法的制定。中國大陸、日本、韓國以及中國臺灣、中國香港的侵權法學者于2010年7月2日在中國黑龍江省伊春市宣布成立東亞侵權法學會,之后中國澳門的學者也加入其中。學會的宗旨是研究東亞侵權法的統一問題,選擇專題,進行法域的法律報告,并研究這些問題的法律規則的統一,最終目標是提出《東亞侵權法示范法》。3年來,該學會會員分別做出本法域的專題報告;提出東亞侵權法示范法的編寫大綱;提出了東亞侵權法示范法的試擬稿,并在此基礎上,全面起草了東亞侵權法示范法的條文。目前的東亞侵權法統一工作正在進行之中,與歐洲統一侵權法的進程相比,起步時間較晚,但目標比較明確,就是要起草一部為東亞各國和地區的侵權法提供一個示范法,并且最終成為各法域立法和司法的參考法案。
四、世界侵權法學會的成立及研究。2011年8月,我在上海第二屆國際民法論壇會議之余,邀請奧立芬特教授等教授聚談,提出了建立一個世界性的侵權法研究團體的建議,以更好地推動世界侵權法的統一,得到他們的熱烈響應,并共同推舉了主持起草《歐洲統一侵權法原則》的庫齊奧教授作為學會主席。隨后,由我和奧立芬特教授、格林教授組成的執行委員會,領導世界侵權法學會的工作。世界侵權法學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選擇一個主題,以案例研究為主,通過設定虛擬的典型案例,由相關法域的專家根據各自侵權法的規則提出報告,在會議上進行討論,歸納解決同一問題規則的相同點和區別,進行比較研究,協調各法域侵權法的立場,提出統一的法律適用意見,推動世界侵權法的統一。第一屆學術研討會專門就有關產品責任的三個典型案例(案例內容見本版),進行比較分析,尋找就同一個問題各國法律的異同點。世界侵權法學會執委會希望通過這樣的工作方式,使該學會能夠成為世界各國和地區侵權法研究專家的交流中心,進行世界范圍內的侵權法統一研究的學術中心,推動世界侵權法的融合與統一,為世界和平和發展貢獻力量。
作者:楊立新,世界侵權法學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