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曉月 ]——(2013-9-10) / 已閱10818次
不偏離作品愿意,是指在采用不同方式傳播已故作者的作品時,要保持原作品中的事實、人物形象、故事的情節,不得隨意改變、增加新的故事情節或人物,偏離原作品的中心思想。
2、合理利用原則
著作權合理使用 ,是各國著作權制度中對著作權限制的一種主要制度,它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是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力,對個人利益進行一定程度限制,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得以實現的強制手段。
合理使用一般適用于對作品的財產權方面。而針對已故作者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同樣也需要按照合理使用的原則。此處的合理使用,其目的應當是為了采用新的傳播方式來傳播原作品。
四、我國當前著作人身權保護方面存在的缺陷
著作權法從立法之初,所保護的重點就是著作權權利人的財產權。我國第一部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是1910年清政府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該法令的立足點是放在維護作者及其他權利人的經濟權利方面,并沒有強調對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 [1]。我國現行的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該條規定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明確將作者對作品的人身權利排列到財產權前面。第二十條規定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即作者對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永久性保護,沒有期限限制。 同時,第四十六條 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明確了侵害作者對作品人身權的侵權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但是這些規定,并沒有能夠起到充分保護已故作者對作品的人身權。當前的立法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已故作者作品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主體,不夠具體明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對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不能被繼承的,作者死亡后,繼承人和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所取得的只是對該作品進行保護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在對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制度設計上,是將其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權利種類而單列開來的。有學者已經認為“作品完整權同修改權有密切聯系”[2]。有的學者認為:“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實際上是一項權利的兩個方面,從正面講,作者有權修改自己的作品;從反面講,作者有權禁止他人修改、增刪或歪曲自己的作品!盵3]“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上沒有太大的區別”。[4]筆者對此觀點較為認同。
作品的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該權利只能由作者本人或者取得作者授權后才能行使。作者死亡后,所有的權利保護人沒有權利允許任何人對作品行使修改權,只有保護的責任,從而導致在作者死亡后,任何對已故作者的作品的修改都是違法的,是侵害已故作者的人身權的行為。
但是如何保護已故作者著作修改權,法律上沒有明確,造成在現實中無法具體執行。在權利保護主體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梢姡覈趯σ压首髡咦髌返氖鹈麢、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方面,主要有著作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來行使保護權,政府保護是補充性保護。有些作品年代久遠,其著作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主體身份很難界定,一種情況是:該作品的著作權有沒有繼承人;另一種情況是:誰是該作品著作權的繼承人。在權利人沒有確定的情況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則無權對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進行保護,從而導致沒有權利人能夠行使保護權。
2、保護機構設置不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為了保護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侵害,在已故作者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由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使保護權。
我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為國家版權局,但是在該部門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中,沒有明確由哪個部門來負責對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從1990年9月7日我國《著作權法》出臺至今,已有20多年,針對已故作者作品的人身權機構的設置問題,卻遲遲沒有解決,無法使用國家公權力來保護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3、對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措施及侵權責任,沒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定
保護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應是絕對禁止任何人對該作品進行改編或在制作成影視作品時對故事情節進行剪輯。筆者認為,只有在修改或改編后的作品明顯與原著思想不相符的情況下,保護權人或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才有權予以制止。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了侵害著作權行為的種類與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沒有規定對侵害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權責任。侵權人在侵害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后,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沒有予以明確,致使保護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成為沒有實質內容的法律規定。
五、我國當前著作人身權保護方面需要完善的內容
一個民族的發展歷程,也是該民族文化的發展歷程,民族文化的發展過程,同樣也是民族文化的傳承過程。任何一部好的作品,都離不開前輩們留下的知識和經驗,都是在前輩們的思想基礎上形成的。在前輩作品的基礎上來創作新的作品,是歷史文化發展的需要。一部好的作品,其社會價值是無法估量的,比如,西游記中的孫悟空,在作者的筆下就是正義的化身。孫悟空的正義形象,影響了無數代人。如此好的傳世佳作還有許多。在當今科技飛速發展的時代,將深受世人喜愛的古典名著,在不偏離原作者思想的情況下,將其改編后,采用現代化科技手段將其制作成影視、動漫等作品,向社會公眾進行傳播,并不違背民族文化發展與傳承的宗旨。反而更能弘揚民族文化與民族精神。但是,如果僅為了利用古典名著在社會上的影響力與大眾的好奇心,對原著進行改編后,其內容明顯與原著產生分歧,對有些人物或事件的描述完全歪曲了已故作者的思想,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因此,合理保護已故作者作品的修改權和作品完整權對民族文化傳承同樣具有非常深遠的重要意義。
1、確定對已故作者作品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具體行政管理部門
保護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需要以國家公權力來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雖然規定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但是由該部門的哪個單位來負責具體保護事務,沒有予以落實。因此應當將保護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明確該單位的具體保護職責。
2、明確保護權的具體權限
對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只規定了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保護權的享有人,沒有將保護人享有哪些權利予以明確。筆者認為應當明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所享有的保護權的具體權利與責任。
3、設立切實可行的侵權責任制度
對侵害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根據侵權行為的方式及侵權程度不同,追究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需要立法機關予以明確,以便保護權人和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中有可循之法律依據。
4、界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已故作者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人的范圍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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