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超 ]——(2013-9-11) / 已閱4087次
刑事審判特別程序之設計
——以意大利刑事訴訟制度為視角
◇ 陳 超
刑事訴訟中,由于犯罪性質和量刑差別、被追訴人認罪情況異同、證據收集和認定情況的差異,定分止爭的方式和程序要相應有所變化。針對刑事案件特點及其刑事司法實際情況,意大利確立多元化的刑事審判特別程序。意大利刑事審判特別程序設計,與美國的辯訴交易程序、英國的認罪協商程序、德國的處罰令程序和簡易程序、俄羅斯的法院判決特別程序相比,具有鮮明的意大利特色。
一、訴訟階段的制度設計
各國刑事審判特別程序往往是通過簡化訴訟環節實現節省訴訟成本。意大利刑事審判特別程序作為簡易、快速訴訟程序,以省略掉某些訴訟階段實現縮短訴訟周期。意大利刑事審判特別程序不僅通過縮略訴訟某些階段,縮短訴訟周期,實現訴訟效率的提升,而且還減輕了當事人和司法機關的訴訟成本。與其他國家相比,意大利刑事審判特別程序簡化更加徹底和大膽。
簡易審判程序省略了正式的審判階段,刑事判決依賴于非口頭的書面初步庭審的討論程序。依當事人請求適用刑罰程序省略了案件的正式審理階段。直接審判程序和立即審判程序都省略掉了初步庭審程序,但是案件遵照普通程序正式的對抗式審判程序,沒有簡化庭審程序。處罰令程序則可能省略了案件的初步庭審和正式審理程序,省略了三個訴訟階段的兩個階段,是簡化程度最大的一個程序。由此可見,意大利的刑事審判特別程序基本上采取了省略訴訟階段的方法,而且省略不僅僅集中于案件的審判階段,初步庭審階段也可以省略。
簡易審判程序和依當事人請求適用刑罰程序省略初步庭審階段。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初步庭審和審判的時間期限,省略初步庭審或審判階段,就可以大量縮短訴訟周期。因為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僅對初期偵查規定了期限。在意大利,沒有明確規定一個迅速審判制度對刑事審判施加時間限制,至今,意大利仍然沒有對初步庭審和審判規定期限,經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歷時很長時間,甚至是幾年。2001年八國峰會期間熱那亞45名警察涉嫌毆打和虐待示威者的案件,直到2005年才第一次開庭審理。美國學生阿曼達·克瑙斯(Amanda Knox)涉嫌殺害室友邁瑞迪斯·科克(Meredith Kercher)案件,2009年1月中旬法院開始對此案進行審判,12月1日才作出一審判決,僅僅一審判決歷時將近一年。與無限期初步庭審和審判相比,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偵查要求迅速進行,確立了刑事偵查期限制度。刑事偵查期限制度是意大利刑事偵查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二、刑事特別程序適用范圍
1988年司法改革中,意大利立法者將80%至85%的案件通過刑事審判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通過繁瑣的費時費力的普通審判程序審理。
從量刑角度講,刑事審判特別程序適用任何處以刑罰的案件。意大利刑法典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arreto)、財產刑(罰金、罰款);附加刑包括剝奪公職、終止某種職業資格、剝奪政治權利和剝奪公共事務管理權。意大利五種刑事審判特別程序的適用包括所有刑期的案件。簡易審判程序適用于范圍除處以無期徒刑以外的案件;依當事人請求適用刑罰程序適用于處于7年零6個月以下刑期的案件;而直接審判程序和立即審判程序則適用于所有刑期的案件;處罰令程序適用于財產刑。可見,刑事審判特別程序適用于所有刑期的案件。通過刑事審判特別程序可以審理所有案件皆可這樣減少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也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浪費和無謂的復雜的互相詰問,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同時,就案件性質而言,適用于任何性質的案件。在意大利,無論是性質惡劣的犯罪還是亂停汽車等性質輕微的違警案件,都可以適用于刑事審判特別程序。1988年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修訂時,沒有將案件性質作為是否適用刑事審判特別程序的依據。因此,任何性質的案件皆可適用刑事審判特別程序。
應該引起注意的是,任何案件性質和任何量刑的刑事案件并非全部進入刑事審判特別程序。刑事審判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必須在控辯當事人申請的前提下進行,法官不能主動自行啟動刑事審判特別程序進行案件審理。
三、保留部分職權主義特征
從傳統意義上講,意大利屬于大陸法系,秉承傳統刑事司法理念。在刑事訴訟中,法官以追求案件真實為基本目標,保留部分職權主義特征。1988年刑事訴訟法典修訂,引入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五種刑事審判特別程序體現了協商型刑事司法理念,協商型司法是遵循契約理念,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協商型刑事司法以節約訴訟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為追求目的,追求程序簡化和速決。協商型刑事司法理念對意大利傳統刑事司法構成挑戰,也對傳統的刑事訴訟原則甚至是憲政的基本原則構成挑戰。在引入當事人主義訴訟理念和訴訟構造轉型中,意大利仍然堅持事實發現作為其訴訟目的之一。法官部分保留真實發現的職權主義特征成為意大利刑事審判特別程序的特色。
在快速審判和立即審判程序中,審判采取對抗式的訴訟模式。同時,法官在庭審中仍然保持較強的職權作用。法院必須保留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權力,以便查明事實真相之后作出合乎理性并附具理由的裁判。意大利法官不僅主持庭審,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作出裁決,在證據調查過程中還享有強大的訴訟指揮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3款的規定,即使當事人同意使用傳聞證據的,法官仍然有權要求當事人使用原始證據。此外,審判長不僅在當事人詢問之后可以進行補充性的職權詢問,而且可以向當事人指出需要解決的新問題,有權自行調查新證據,要求當事人進一步調查證據,并指定日期必須提交法庭。
在簡易審判程序中,法官一旦接受舉行簡易審判的要求,其就應當對公訴人移送的卷宗材料進行全面的審查,保障案件的定罪與量刑的適當性。意大利法官審查和裁定與普通法系國家法官的作用和角色也是不同的。這些規定有利于法官對案件事實進行查明,也保障了事實真相的發現。
在依當事人請求適用刑罰程序中,立法者設計該程序時也專門規定了法官具有查明事實真相的義務。依當事人請求適用刑罰注重法官對程序形式和內容的控制,以體現國家司法權的行使。通過法官的積極作用,使訴訟體現出國家權力和當事人權利的融合。盡管檢察官必須做出讓步和被告達成協議,但是不存在導致不適當輕緩或者象征性刑罰的危險,因為最終由法官做出量刑,其必須評價事實,確認刑罰的減輕,并且衡量量刑協議和犯罪嚴重性之間的可能的不平衡。法官以檢察官的卷宗材料為基礎,對控辯雙方協商和交易的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以確保定罪量刑的準確性和適當性。
(作者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