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丹翔 ]——(2013-9-13) / 已閱12612次
法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離婚后贍養費的給付及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等方面均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贍養費的給付為例。在一方提出申請后,法官需針對具體個案的情況中,以公平公正為原則,參照雙方當事人現在及在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情況、訴訟行為及意愿態度等多方面因素,決定是否要求相對方支付贍養費及具體支付的金額。同時,在支付方式(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是否提供保證等問題上,法官均有裁量權。
相較于其他與財產相關的問題,家事訴訟法在多數問題上并未予以定型化、劃一化的規定。之所以立法上多采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強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因為家事糾紛與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密切相關,受到個人情感、生活環境、社會倫理觀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法官除了遵循法定的家事訴訟規則外,還應參照當事人的身份地位、經濟情況、教育程度、生活情形、當事人意愿及態度等,針對具體個案情況進行最適當的裁判。一旦法律通過事先格式化的規定,要求法官在不同的案件中僵硬的適用固定化的標準,則不利于其真正發揮司法的救濟功能。其實質是以形式上的正義掩蓋實質上的非正義。正如尼古拉斯大法官(Lord Nicholls)所言:“法官必須充分地意識到,不同的案件牽涉的是不同的家庭……法官應在法條的指引下,于個案中綜合夫妻雙方的所有情況進行考慮,謹慎地行使裁量權,做出公正的裁決。”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不能僅以文本上的法律為限,關鍵是要意識到法律所涉及的利益和目的,在公正的天平上對它們進行衡量。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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