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磊 ]——(2013-9-16) / 已閱7778次
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國家公務員工資很低,在國民收入中處于中下水平,所以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沒有太多的積蓄[4]。但是國家工作人員遇到的緊急情況卻很多。例如,一位國家工作人員在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急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地情況下,而自己手頭卻沒有這么多錢,要是借錢的話肯定來不及了,但是他經手的公款之中卻有這部分錢,他是該選擇堅守國家的財經制度看著自己的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死去還是該選擇挪用公款先救自己的親人呢?親情、制度或者法律哪個孰輕孰重呢?俗話說:“親情無價”。往往他會選擇挪用公款救自己的親人,哪怕為此丟掉飯碗甚至有牢獄之災。因為他首先是一個人,其次才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我們的國家工作人員連人都不是,我們又怎么能指望其為人民而服務呢?這種情況也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諒解。當然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所有法律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還是有一定的依據的,是符合人情和實際情況的。
(二)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能否對挪用公款的行為起到威懾的作用呢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表面上看這個處罰已經夠重了,能夠對挪用公款巨大的行為起到威懾的作用。但是本文作者認為,這個處罰不夠重而且不能對犯罪分子起到威懾的作用。
1、挪用巨額公款往往具有隱蔽性,本單位的監督非常有限
挪用公款往往不改變賬本,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非本單位的領導或者核查人員一般很難發現。如果挪用人是主要領導或者勢力很大的話,在本單位有很大的影響力,核查人員又沒有偵查權,不能判定挪用人是否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經營活動,只能認定其違紀,如果這時貿然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話,哪怕是挪用人挪用了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公款,只要挪用時間沒有超過三個月,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不能認定為挪用公款罪,而只能作為嚴重違反財政紀律處理,不足以威脅該挪用人的領導地位或者勢力,那么這時對核查人員相當不利。因此相當多的核查人員在這時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睜一只眼是指超過三個月就可能向檢察機關舉報,閉一只眼是指在三個月內當做不知道。因此本單位的監督非常有限,根本不足以威懾挪用公款的這種行為。
2、挪用人往往具有僥幸心理,挪用巨額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很多領導干部利用本單位的監督非常有限這種特點,在看到經營活動可能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毫無忌憚地挪用公款數百萬甚至上億元公款從事經營活動,而對經營活動可能帶來巨額虧損存在僥幸心理,后來卻因為這種僥幸損失慘重,最終被認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雖然挪用人被判處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是國家的巨額公款卻永遠追不回來了。
(三)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不論時間長短,也應該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人,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那么怎么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國家的公款使用權和所有權呢?本文作者認為應在現行《刑法》中補充這一款:“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論時間長短,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的時間本身是個難以確定的問題
挪用公款是個隱蔽性很強的行為,由于在賬冊等地方沒有記載,挪用公款的具體時間很難確認。一般的挪用公款的時間是以發現時為準,當然能夠證實具體的挪用時間的除外。
2、挪用公款的社會危害性與挪用公款時間的長短沒有必然的聯系,只與挪用數額的大小有關
如果不區分挪用公款數額是巨大還是較大,一味地要求挪用時間需要滿3個月,不僅制裁不了巨額挪用的行為,而且還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是用來制裁社會危害性大、其他法律不足以制止的違法行為,我們應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來確定是否對其實施刑事制裁。舉個例子說明,如果挪用人挪用三萬元公款經過三個月未還的危害性和挪用人挪用數百萬公款甚至上億元公款經過一天甚至幾小時的危害性相比,很明顯前者的危害性遠不及后者,因此,本人認為挪用公款的社會危害性與挪用公款時間的長短沒有必然的聯系,只與挪用數額的大小有關。
3、只要求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便可以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有利于單位內部監督
如前文所說,把挪用巨額公款視為嚴重違紀行為不足以對挪用人的地位產生足夠的威脅,不便于單位的內部監督,不能有效地遏制挪用公款的行為,不利于保護國家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完整性。但是只要把挪用巨額公款就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就很容易解決挪用公款時間難以確定的問題,也可以對挪用人的地位產生足夠的威脅,便于內部監督,能夠有效地遏制挪用公款的行為,更好的保護國家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
4、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認定為挪用公款罪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則。
如2所述,短時間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危害性遠比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經過三個月未還的危害性大,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經過三個未還定為犯罪,那么短時間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也應依據《刑法》的原則定為犯罪。至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起點,可以比照現行司法解釋中的關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起點數額。
綜上所述,我認為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論挪用時間長短,都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
四、總結
本文作者認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中應把非法活動具體化,分為犯罪活動和一般違法活動,應在以后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對經營活動作出更為準確的規定,還應對《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進行補充:“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不論時間長短,均是挪用公款罪!彼怨P者認為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應修改成:“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犯罪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經營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經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為最佳。
參考文獻
[1]高級中學一年級數學教科書《集合》,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版。
[2]《最高人民法院現就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關問題解釋》2001年。
[3]中國福利彩票官方網站www.zhcw.com。
[4] 《人大委員:政府"三公"支出存在困難 公務員工資低》,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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