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杰 ]——(2013-9-18) / 已閱7531次
案情
李某一家使用某塊土地幾十年,自認為該土地使用權歸自己合法所有。王某與李某因該塊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王某拿出證據向鎮政府申請確權,鎮政府決定使用權歸王某。王某要求李某限期將地上已種植的山藥鏟除,歸還土地。李某向縣政府提出復議申請,并闡明王某情緒激烈、欲鏟除作物的情況緊急性,縣政府未明確答復,也未復議。期間王某稱鎮政府已確權,縣政府未答復,故超限期后將山藥鏟除,造成李某經濟損失8萬元。李某向法院起訴縣政府行政不作為,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分歧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縣政府應否賠償產生了分歧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縣政府不應賠償。本案中,縣政府并未明確拒絕李某的復議申請,且王某要求鏟除山藥的情況并非情況緊急,同時縣政府沒有保護李某所種山藥不受侵害的具體法定職責,李某的財產損失系王某侵權所致,應由王某賠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縣政府應予賠償。本案中,縣政府具有履行保護李某合法財產的法定職責。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因此,縣政府復議是李某尋求法律救濟的必經途徑,縣政府應為復議期間保護李某相關財產權益的行政機關,況且李某面臨了財產即將損失的緊急情況,縣政府在此情形下應履行職責、盡快復議,保護李某的財產所有權,但縣政府未履行該職責,對李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對行政不作為是否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
一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不作為導致行政賠償,首先要認定行政機關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指對法律規定的職責拒絕履行、拖延履行和不予答復等。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九、十項,對行政不作為主要表現形式進行了列舉。本案中,縣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具有對行政決定予以復議的法定義務,其拖延履行、拒絕答復,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是行政機關的法定保護職責。判定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賠償責任,主要看該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直接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縣政府復議是李某尋求法律救濟的必經途徑,但必經途徑并不代表縣政府就具有直接、法定的保護李某所種植山藥不受侵害的職責,法律對此未明文規定。
三是不作為是否導致了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害。由于行政機關對法定職責的不作為導致了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作為與損害后果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公安機關不履行證人保護義務,導致證人受到人身攻擊,市政管理機關不履行公共設施的管理職責,造成公民人身損害等。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作為并未直接導致李某財產權益的損失,其財產損失是王某的侵權行為所致,對王某的侵權行為,李某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保護,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縣政府的不作為行為不產生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