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3-9-21) / 已閱28197次
2、行政強制拆除的救濟途徑
對于行政強制拆除違建,違建者救濟途徑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環節中:
(1)第一個環節,行政機關以當事人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后,當事人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或者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對于增量違建的認定,應嚴格依照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對于處罰時效中存量違建的認定,應全面審查因當事人一方過錯的行政因素、歷史因素、實際建設和使用狀況等,不能簡單地維持、判決而一拆了之。
(2)第二個環節,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決定后作出后,強制拆除活動進行前,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當事人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或者被告通常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以有關部門和作出責成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共同被告。其審查重點在于判斷強制執行決定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構成違建,是否依法經過責成、公告、送達、催告等程序,等等。
(3)第三個環節,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法第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強制拆除行為作為一種具有可復議性、可訴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即使對違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執行決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實施主體不適格,執行對象錯誤,擅自擴大執行范圍,沒有采取適當的動產登記、封存、保管等措施,造成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合法財產損失,以及違反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定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或者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實施等情形,當事人對此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作者簡介:專職律師,法學博士,國際注冊高級法律顧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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