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國庫 ]——(2013-9-23) / 已閱5823次
案情:2009年8月,曾某對網之易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出品的《夢幻西游》游戲程序進行分析調試,發現該程序存在技術漏洞,后自行編寫外掛,利用上述漏洞,在客戶端內輸入特殊字段,并向涉案網絡游戲服務器發送,使其能將所操作的游戲人物存儲游戲幣數據增加,可以在游戲中憑空生成游戲幣。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曾某利用該方法,刷取大量游戲幣,嚴重影響了涉案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其間,曾某將刷取的游戲幣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非法獲利人民幣320萬元。后曾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利用外掛刷取游戲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破壞和篡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利用系統技術漏洞盜取游戲幣,應屬于盜竊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利用外掛刷取游戲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通過其自行編寫的外掛程序,通過客戶端對系統服務器發送特殊的字段,使其游戲賬戶內能無中生有,產生大量的游戲幣,而其這種行為對于《夢幻西游》游戲的正常運行及單位的經營均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外掛行為具有多樣性,需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外掛,從技術上來說就是一種游戲外輔程序,可以協助玩家自動產生游戲動作、修改游戲網絡數據包以及修改游戲內存數據包括游戲幣等數據等,以實現玩家用最少的時間和金錢去完成功力升級和過關斬將。外掛的類型不同,其侵犯的法益亦不同。直接修改客戶端程序的外掛,屬于對源代碼的直接改變,直接破壞游戲作品的完整性,侵犯游戲公司的著作權,若客戶端的源代碼采取了加密措施,亦同時侵害商業秘密。修改傳送數據的外掛,又稱封包外掛,通過截取客戶端程序發出的數據封包,并破譯獲取里面的數據,達到對指令進行修改、增加或刪除的目的,從而在服務器端出現虛假的數據,這間接影響游戲程序。這種行為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有侵害,并可能侵害游戲玩家、游戲運營商的財產權益。
2003年12月23日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規定,“私服”、“外掛”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游戲充值卡(點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根據該通知規定,外掛行為主要構成知識產權罪中的侵犯著作權罪,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及侵犯財產罪中的盜竊、詐騙等犯罪。具體到實際案件中,往往僅涉及其中的一個罪名,需要以案件中被告人的行為來具體確定。
2.行為對象界定行為人所侵犯的法益。行為對象,一般是指行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體(人)或者物質表現(物)。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物,故論述重點主要著眼于物。行為對象必須被行為作用,才能成為行為對象,作用的內容主要是使對象的性質、數量、結構、狀態等發生變化。
本案中,曾某針對的是《夢幻西游》這款網絡游戲整體,調試的是《夢幻西游》這款網絡游戲的性能,沒有針對游戲人物已有的游戲幣。曾某的行為產生的游戲幣,是其行為所產生的結果,而非行為對象。
行為對象直接或者間接體現刑法所體現的法益,不同的對象體現不同的法益。故曾某的行為所侵犯的法益,雖然行為結果涉及到財產權益,但行為所侵害的更多的是網絡游戲本身所體現的法益。故本案侵犯的法益更多的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安全和數據、應用程序安全。
3.危害行為界定了行為人的具體犯罪罪名。
盜竊罪的構成行為就是利用竊取的方法改變原有的占有關系而試圖重新設定占有的行為。曾某的行為沒有改變原有的占有關系,因涉案游戲幣是曾某利用外掛無從生有刷取出來的,根本不涉及原有的占有關系,故其不屬于竊取行為。
曾某的行為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行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性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曾某編寫封包外掛程序,通過客戶端對系統服務器發送特殊的字段而刷取游戲幣的行為,屬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內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性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行為,且多次重復上述行為,后果嚴重,具有刑罰可罰性。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