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石坤 ]——(2013-9-25) / 已閱7580次
[內容摘要]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已于2012年3月14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次修改,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尤其是對監所檢察工作是一次全面加強和提升。擴寬了監督領域,增加了監督任務。既是機遇,更是挑戰。
[主題詞]修改后刑事訴訟法 錄音錄像 社區矯正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已于2012年3月14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次修改,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尤其是對監所檢察工作是一次全面加強和提升。擴寬了監督領域,增加了監督任務。既是機遇,更是挑戰。
一、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對監所檢察工作的相關規定
(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實行錄音、錄像制度。新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這一規定既有利于固定證據,也有利于防止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錄音、錄像制度對偵查機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給監所檢察部門增加了較大的工作量,也對駐所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二)對社區矯正實施法律監督。新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該規定為社區矯正的實施提供了立法支持,明確了社區矯正實施機構為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對象為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對于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明確不再實行社區矯正,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規范和強化了對執行活動的監督
新刑訴法主要強調了對暫予監外執行以及減刑、假釋的監督。一是對減刑、假釋的監督。新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這些修改為檢察機關事前監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程序上通過事前和事后監督并重,加強了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的監督;二是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新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情形,除嚴重疾病、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婦女之外,新增生活不能自理且暫予監外執行無社會危害性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也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新的規定使暫予監外執行可操作性更強,體現了以人為本理念;第二百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保證保外就醫根據的客觀真實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強化了司法行政機關對保外就醫人員的監管;新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以及第二百五十五條檢察機關同步監督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和法律監督程序;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了通過賄賂等不法手段獲得暫予監外執行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這些修改,對暫予監外執行更加嚴格,同時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①
(四)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新刑訴法第73條規定,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刑訴規則第120條明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根據刑訴規則的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的主要任務有兩個:一是保障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保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活動的依法順利進行。
(五)增設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新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這一規定強化了檢察機關對羈押措施的監督,為保護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羈押提供了一條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不僅能夠解決審前高羈押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對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起到積極作用。但是這項工作目前尚屬起步探索階段,相關制度機制尚未形成,諸多空白點需要探索填補,同時還要逐步建立相關監督機制和救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做好此項工作的方法和途徑。
(六)完善了律師會見權。 新刑訴法進一步明確了“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不被監聽,取消了現行刑訴法偵查階段的會見時,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以派員在場的規定。對一般案件,律師會見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從辯護律師會見范圍上看,新刑訴法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應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從辯護律師援助范圍上看,現行刑訴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可以接受法律援助的僅僅是被告人,新刑訴法則擴大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僅為法院一家擴大為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現行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新刑訴法中對其擴展到無期徒刑。由此可見新的刑訴法加大了辯護律師的法律援助范圍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②
二、監所檢察部門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具體對策
(一)大力加強監所檢察隊伍建設,為貫徹實施好新刑訴法提供人員保障。高素質的隊伍是做好監所檢察工作的基礎。應當按照選優選強的原則,集中增補一批懂業務、善思考、責任心強、作風扎實、甘于奉獻的優秀人才,充實到監所檢察隊伍中來;監所檢察部門特別是派駐監管場所人員的配備要能夠適應承擔監督職責的需要;監所檢察干警要做到肯干事、能干事、會干事,具備發現問題,協調各方、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針對目前監所檢察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大力開展教育培訓工作,采取集中培訓、組織觀摩等方法,不斷提高干警執法監督水平和推動發展的能力。②
(二)加強各部門溝通協調
加強學習新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加強與反貪反瀆、偵查監督、公訴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業務部門以及看守所、司法所等被監督單位的溝通協調,共同研究貫徹落實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措施,保證監所檢察工作的順利開展。③
(三)齊抓共管,共同參與搞好社區矯正。法院、檢察院、派出所、司法行政機關、村委會等部門要統一思想、形成合力,加強銜接管控工作,杜絕矯正對象脫管、漏管現象發生;社區矯正機構要依法規范實施矯正工作,加強對矯正對象教育、疏導,矯治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加強對矯正對象幫扶、服務,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被矯正對象,由司法所收集相關證明材料,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準、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監所檢察部門依法監督;建立完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更好地實現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和表現情況有效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科學的考評體系,對社區矯正工作及社區服刑人員進行嚴格的考核,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內容。建立公檢法司共享的監外執行和社區矯正執法信息平臺,建立社區矯正監督工作長效機制。
(四)監外執行申報材料要程序審查和實體審查相結合。對看守所、監獄提請法院審理的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嚴格要求提請機關事先送監所檢察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減刑、假釋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法院審理時,監所檢察部門通過派員出庭同步監督審判活動。對法院裁定或決定監外執行,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或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保外就醫的,監所檢察部門要及時對法律文書進行審查,發現監外執行不當的及時依法提出意見。通過庭前審查材料、庭中質證、發表監督意見、庭后審查裁定的方式,重點加強對職務犯罪罪犯、涉黑涉惡涉暴罪犯等執行刑罰情況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問題,確保監外執行的規范化和公正性。
(五)注重監督工作機制的規范完善,為貫徹實施好新刑訴法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既是監所檢察工作順利開展的需要,也是確保新刑訴法貫徹實施的重要前提。因而,根據新刑訴法規定,結合監所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合體配套的制度規范,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從而為今后監所檢察業務的健康發展提供科學合理、有效宜行的制度依據。在探索新的工作制度同時,還應注意完善現有諸如開通檢察官信箱、與在押人員談話、受理在押人員控告申訴等日常工作制度,保障在押人員權利救濟渠道暢通,使這些制度在提高監督效果上發揮更大作用。
(六)以新刑訴法為依據,主動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個同步”,拓寬監督范圍。一是建立發現機制,督促看守所主動呈報相關材料,通過列席看守所會議,與看守所微機聯網實現信息共享等方式,實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信息,實現動態、同步監督;二是建立審查機制,通過查閱案件材料、審查罪犯病歷資料和傷殘鑒定,向在押人員及看守所醫務人員了解情況等措施,審查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和程序合法性;三是建立處理機制,事前、事中發現問題的,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意見,“事后”發現問題的,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向批準或決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②
(七)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為貫徹實施好新刑訴法提供技術支撐。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信息技術和網絡建設是目前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突出特點。對監所檢察工作而言,在當前執法監督任務增加、人員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加強信息技術和網絡建設,是增強檢力、提高效率的有效途徑,也是實現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動態監督的必要保障。一是加強派駐看守所檢察室監控聯網建設。加大對派駐檢察機構基礎設備、設施的投入,盡快實現派駐檢察室與監管單位網絡信息的聯網兼容,大力推進專線網建設。二是加強與有關行政監管執法機關聯網建設。各地駐監獄、勞教所檢察室應抓住司法行政系統正在大力推進網絡化建設的有利契機,加強協調溝通,爭取與監管單位的網絡、監控安裝同規劃、同實施,從而提高監所檢察信息化建設水平。三是監所檢察人員要提高操作運用技術裝備的水平。監所檢察干警要切實轉變傳統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法,刻苦學習,熟練掌握監控和信息網絡的操作技能,積極推進科技投入向檢察監督效果的轉化,充分利用獨立監控系統和信息網絡,加強對監管活動的跟蹤檢察和動態監督,增強發現刑罰執行與監管活動中各類違法違規問題的能力,努力提高業務工作的質量、效率和管理水平,切實推進監所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
(八)加強查辦職務犯罪的力度
“羈押場所有演變成濫用權力的地方的傾向;特別是當這些羈押場所在遠離公眾的視線以外運作的時候,這種可能性就更大了。”因此,檢察機關要緊緊抓住刑罰變更執行以及日常考核、會見通訊、場所變更、基本建設、物資采購等容易發生司法腐敗問題的環節,注意發現犯罪線索并做好備案審查。監管場所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要堅持“以省級院為主導,以市級院為主體,以基層院為基礎”的原則,加強溝通協調配合,依法嚴肅查辦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犯罪案件,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件,以及玩忽職守造成監管安全事故的案件,“以辦案促監督”、“以辦案促監管”,促進監管人員公正廉潔執法。通過懲防并舉,雙管齊下,“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讓人民群眾看到客觀公正的執法,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結果,使檢察機關真正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的堅強防線。”
【注釋】
① 顏會勇:《新刑訴法對監所檢察工作的影響及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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