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冬梅 ]——(2013-9-26) / 已閱17574次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關系的條文所規定的適用于具體犯罪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簡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刑種和刑度。在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四種附加刑,并且分別規定了上述九種刑罰方法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條文中,針對每一種犯罪的不同情況,從九種刑罰方法中選擇適用于該種犯罪的刑罰種類加以規定,所選擇的刑罰方法既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幾種。
法定刑表明了國家對于犯罪行為以及犯罪人的譴責和否定評價。國家通過法律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評價,并在這一評價的基礎上規定與犯罪相適應的刑罰,這是立法上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由于社會是動態的,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當然也是動態的,立法者會根據社會的狀況通過修改刑法的方式對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將重刑改輕,或將輕刑改重。但是,無論法定刑怎樣進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適應原則為基本依據的。
人民法院在對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適用刑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刑的規定內容,在任何情況下都絕不允許在法定刑之外適用刑罰。這既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
(二)法定刑的種類
依據刑法分則條文中法定刑的刑種、刑度是否確定以及確定的程度為標準,可以將法定刑劃分為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和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三種類型。
1.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的刑種和刑度只有一個,法官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如按照刑法第239條規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一規定就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條文數量極少。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最大問題在于沒有任何松動的余地,而犯罪并不是千篇一律沒有變化的,任何一種犯罪都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情節,即使是兩個同一種犯罪之間也是有各種各樣區別的,不管犯罪的情節如何都只能適用一種刑罰方法予以處罰,顯然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從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趨勢來看,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正在越來越少被采用。
2.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規定對某種犯罪予以刑罰處罰,但是卻沒有規定對該種犯罪應當適用的刑種和刑度,如對某種犯罪規定“依法制裁”、“依法嚴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種刑罰方法和哪一個量刑幅度則沒有規定,完全由法官自由決定。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非常明顯的,與法制要求不相符合。我國刑法中沒有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3.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定對該種犯罪適用的刑種和刑度,并對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有較大的裁量幅度,便于審判機關根據犯罪人的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刑罰,是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普遍采用的形式。根據刑法分則條文采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的不同情況,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只規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例如,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是6個月。
(2)只規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例如,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是15年。
(3)規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如第294條第2款規定: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規定兩種以上的刑罰方法,同時對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作出規定,如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都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5)規定兩種以上的主刑、兩個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時規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規定最低限度。如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6)規定兩種以上的主刑、兩個以上的量刑幅度并同時規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規定了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如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規定援引其他條文中規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這種規定方式是為了使條文簡化,避免不必要的重復。
作者: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