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勝克 ]——(2013-10-14) / 已閱7682次
【案情】
被告楊水峰、徐俏系夫妻關系,原告名揚公司與被告素有合作關系。自2007年10月始,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旭與被告之間即有通過QQ聊天約定通過南豐公司銀行賬號匯款的交易習慣。2009年12月30日,雙方以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由被告將賒欠原告的除去損失部分共計1100余萬元貨款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全部匯回原告指定的賬號。根據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所指定的南豐公司的賬號,在2010年1月至7月間,被告通過與其有供貨關系的斯提瓦爾-敖德薩有限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匯入南豐公司的銀行賬號共170余萬美元。
原告以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貨款1100余萬元,并支付逾期違約金。
被告提供了經過公證的其與QQ號為9892851、15984367的聊天記錄。法院經調查,這兩個號碼分別為案外人南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謝蓮超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所使用。
【評析】
QQ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列入了證據目錄中,該規定意味著包括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電子證據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壞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確定性使得實踐中對電子證據的認證成了一個難題,確定電子證據的認定方法及標準是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對于證據的認證主要是從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三方面進行。對于QQ聊天記錄這一電子證據來說,通過這三方面的認定,關鍵是要確定兩個問題: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為現實中的聊天人,是否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案件當事人;二是聊天記錄是否未經刪除篡改,是否具備完整性與真實性。由于電子證據本身的特殊性,對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審查應區別于其他證據。實踐中,法院單一采納QQ聊天記錄,僅憑聊天記錄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的情況很少,必須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
就本案來說,QQ聊天記錄的內容關系到案件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對待證事實及爭議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關聯性,故符合證據的關聯性要求。該聊天記錄由當事人一方徐俏申請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整個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要求,具備較強的真實性與可靠性。需注意的是,關于QQ軟件的聊天記錄問題,用戶在注冊會員后即可上傳聊天記錄,若設置了漫游聊天記錄,即可以隨時隨地查看與好友之前的歷史聊天內容。本案當事人徐俏在公證處的保全專業計算機上完成聊天記錄保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降低聊天記錄被修改刪除的風險,提高了證據的可信度。本案的QQ聊天記錄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可確定9892851、15984367的QQ分別系謝蓮超、王旭使用。聊天記錄也可以證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旭與被告之間在2007年就有通過南豐公司賬戶收取款項的交易習慣,且2010年雙方就已付款項進行對賬,對賬單中的每筆付款數額與斯提瓦爾-敖德薩有限公司證明匯入南豐公司的款項情況均相吻合。謝蓮超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南豐公司與被告在2010年左右的業務往來關系,故170余萬美元應屬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匯入南豐公司賬號的貨款。
由本案審判可知,QQ聊天記錄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確保真實性和完整性,是能夠被采用的。若能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形成完成的證據鏈,則具有更強的證明力。
(作者單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