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永剛 ]——(2013-10-15) / 已閱9563次
修改后民訴法將第14條由“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看似只是“審判”與“訴訟”簡單的兩字之差,實質上卻從概念角度厘清了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標志著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基本原則的新發展。在探討、實施這一制度的同時,正確審慎民事檢察的職能定位和監督理念很有必要。
一、正確認識修改后民訴法對民事抗訴制度的新規定
修改后民訴法仍然把抗訴作為主要的監督手段,但更加突出了檢察機關對公權力的監督,突出了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注重了監督的科學性、有效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擴大了民事抗訴的范圍。修改后民訴法首次將調解、執行納入了抗訴范圍。修改后民訴法第208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第235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這兩條規定改變了過去只能對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抗訴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抗訴的范圍,民訴法的這一授權,一方面是客觀現實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好地履行職責。
2、增加了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新規定。修改后民訴法第20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边@意味著民事檢察工作重點雖然是對公權力進行監督,但同時也兼有救濟私權的作用。
3、規定了檢察機關在辦理抗訴案件中具有調查權!度嗣駲z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18條雖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實行調查的四種情形,但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中,檢、法兩家認識不一,導致檢察機關調查權難以行使,這次民訴法修改較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修改后民訴法第210條作出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4、改變了單一的抗訴監督模式。修改后民訴法第20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边@一新的規定,不僅是近年來司法改革成果的體現,更是司法實踐的需要。多元化的監督方式對加大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力度,增強監督的效果,都將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準確把握民事檢察的法律定位
修改后民訴法雖然初步確立了多元化民事檢察監督格局,但抗訴仍然在民事檢察工作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不僅是因為檢察機關有著長期辦理抗訴案件的豐富經驗,也因為目前抗訴仍然是諸多法律監督手段中最具有剛性、相對最完備的。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訴法要求做好抗訴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認真貫徹執行全國第二次民行檢察工作會議精神,準確把握民行檢察工作的法律定位。
1、強化職權意識,狠抓程序違法、瀆職審判、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案件的抗訴工作。民事檢察是對公權力進行監督,檢察權的行使應當是積極的、主動的,檢察監督不應當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前提,而應當以審判訴訟中是否存在瀆職違法行為損害司法公正與法律權威為基礎。檢察機關應當以修改后民訴法實施為契機,轉變工作思路,強化職權意識,增強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著力提高檢察人員發現瀆職違法審判的能力,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變等案上門為主動出擊。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抗訴啟動再審的必然性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私權。檢察機關如何在維護公權純潔性同時,兼顧私權自治原則,這是辦理民事抗訴案件必須解決好的問題。
2、積極受理當事人抗訴申請,依法保護好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這是修改后民訴法賦予當事人的訴權,檢察機關要認真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切實保障當事人這一訴權的實現。當事人申請抗訴案件的辦理,應當不同于依照職權抗訴案件的辦理。一要嚴格把好受理關。只有符合民訴法第209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檢察機關才能受理其申請。對于檢察機關已經抗訴過的案件,當事人也不能再申請抗訴。二是把好審查關。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三是把好質量關。對符合修改后民訴法第200條規定關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抗訴決定,對于不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做好釋法說理息訴工作。
3、把握監督與抗訴的不同,處理好抗訴和其他監督手段的關系。長期的民事檢察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把抗訴等同于監督,認為民事檢察監督就是抗訴。修改后民訴法已經較好解決監督格局多元化問題,明確了民事檢察監督并不等于抗訴,抗訴只是監督手段的一種,除抗訴外,民事檢察監督工作還可以通過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息訴和糾正違法行為等方式進行。據此,要徹底否定把抗訴和監督等同的錯誤說法,糾正將當事人申請抗訴表述為當事人申請監督的做法。
三、提高民行監督能力應樹立科學的理念
民行檢察工作是檢察機關一項重要的法律監督工作,提高民行法律監督能力,應當確立五個理念。
(一)居中審查理念
居中審查是指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時,檢察機關針對的是法院的訴訟活動,而不是針對具體的民事爭議。作為監督者,其地位是居中于申訴人和人民法院之間,不代表某一方的利益。它以事實和法律作為衡量、判斷案件的基礎,以糾正錯誤的裁判、維護司法的公正為宗旨。確立居中審查理念,就應當做到“四不”:不是當事人的代理人,不能有“代言”意識;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不能有“主張”意識;不是案件的調查主體,不能有“調查”意識;不是案件的裁決者,不能有“裁判”意識。
(二)有限監督理念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一種公力救濟權,其監督工作不應單純追求實體性、終極性的裁決結果,而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落實程序的有效控制之中,那些在當事人眼中的“誤判”實際能夠為法條精神與社會價值取向所容忍,民行檢察監督將履行特有的說服職能,多角度全方位促使當事人接受裁判,消除可能引發的無休止纏訴。
(三)全面監督理念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拓寬了監督領域、監督方式和監督對象。因此,在貫徹實施中要勇于探索對民行案件訴訟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的方式;探索用民事手段解決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責任追究問題;探索用民事手段追繳被腐敗官員轉移到國外資產的個案操作方式;探索對行政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等,并日臻完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內容和程序,不斷創新監督方式和提高監督效果。
(四)優勢證據理念
民事訴訟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行政訴訟是“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誰舉證”。民事行政訴訟首先是要求“證據充分”;其次是要求“優勢證據”。在實際工作中,民行抗訴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審查人民法院裁判所依據的證據是否達到了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經過審查,原被告雙方的訴訟請求均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或有矛盾,或相互間有否定的證據存在,則要按照“優勢證據”的要求進行審查認定,這不僅是人民法院審查證據,審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則,也應作為民行抗訴工作中審查證據的一個重要理念。
(五)效果平衡理念
一方面,既要維護司法公正,又要維護司法權威。司法權威來源于當事人對司法裁判的認同。對于審判機關確有錯誤的裁判結果,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既是維護司法公正,同時也是對司法權威的維護;查處部分審判人員的職務犯罪,清除蒙在司法權威之上的陰影,實質上也是對司法公正的維護,對于審判機關正確的裁判,檢察機關站在法律監督機關的角度,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工作,同樣是對審判權威的維護。
另一方面,就是要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既要嚴格地執行法律,依法辦理案件,又要克服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等單純業務觀點,把民事法律和民事政策有機地結合起來,把維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穩定結合起來,把法律上的可抗性同和諧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的現實需要結合起來,把依法抗訴、查辦職務犯罪和做好息訴服判等化解矛盾工作結合起來,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景縣人民檢察院 王永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