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其見 ]——(2013-10-18) / 已閱13106次
背景再定位
在從面上描述《紅樓夢》的法律世界之前,有必要細究一下其背景時代到底是明是清。
清人談遷謂“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是說清初立法并未真正貫徹“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只簡單抄襲《大明律集解附例》。盡管如此,歷經四次大的修律活動,以及律文基本定型后的定期增修附例,清代的法律制度從照抄到發展,最終形成了一定特色。所以,為了能對紅樓世界有一個更為清晰的法制認知,相較于“明清法制”的籠統說法,自以分而別之為宜。
判斷紅樓世界是明是清,或依“假托前朝,借古諷今”的中國古代小說傳統,或依小說中人物的服飾、飲食、口語等,種種證據不一而足。這里僅就薛蟠系列殺人案,提出兩點法制史上的證據。
第一個證據是五級審制度。薛蟠殺張三一案,經太平縣初審定性為過失殺人后,行文上報。在第九十一回中,薛蟠寄信給薛姨媽說明進度:“但昨日縣里書辦說,府里已經準詳,想是我們的情到了。豈知府里詳上去,道里反駁下來。”在第九十九回中,又有刑部題本,“據京營節度使咨稱……應令該節度審明實情,妥擬具題。”由縣而府而道而節度而刑部,無疑是五級審制度,這是清朝在司法制度上分別于明朝的特色之一。至于以“道”指代“提刑按察使司”,以“節度”指代“總督巡撫”,正是“假托前朝”的小說家手法。
第二個證據是訟師狀況。訟師興起于明朝中下葉,他們精通法律條文,除了代人寫狀子外,在明末還可以到公堂上代人發言。有一些新上任的官員為此在書信中抱怨:兩造訟師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讓他簡直不知該如何斷案。
滿清入關后,對訟師采取了嚴厲鎮壓的措施,尤以乾嘉期間為最。嚴治訟師定例禁止任何人代寫狀子或提供過堂建議,并將積慣訟師視為危害社會的重大犯罪來定罪量刑,“一切重罪悉以訟師當之”。薛蟠殺馮淵一案,未見訟師蹤影;而薛蟠殺張三一案,訟師“好先生”也只是收銀子出主意,不見捉刀代筆之舉,更遑論代人發言了。這恰可作為間接證據,佐證第一個直接證據。
司法不分權
錢穆談中國歷代政治得失時有一結論,“在中國整部歷史中,除‘士人政權’外,常有一種特殊的政權,我此刻則稱之為‘部族政權’。”清代是滿族的集體專政,以皇帝為權力行使代表。因一切權力皆可歸結為皇帝這一符號,投射于其背后的滿族政權,是以并無權力分立一說。在司法權外部,地方官尤其是州縣官以行政兼理司法,司法權附屬于行政權;在司法權內部,地方行政官員不僅要主持庭審和作出判決,還要主持勘查、訊問和緝捕罪犯。
司法外部不獨立,內部不分權,某一審級上竟無同級權力相互監督制約,只能寄望于官員的道德自制,腐敗之后果避無可避。于是《紅樓夢》中有應天知府賈雨村徇情枉法,亂判葫蘆案;太平知縣受賄枉法,翻掌之間顛倒黑白。哪怕是不同審級上的監督,也起不到實質上的作用,腐敗成本與收益相比,幾可忽略不計。刑部否決了太平知縣的誤傷定性,最終認定薛蟠斗殺張三,那太平知縣“不過認個承審不實,革職處分罷,那里還肯認得銀子聽情呢?”
現代中國借鑒了西方的分權經驗,按國情設計了精密的司法制衡制度,并不斷改進發展,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追求在每一件具體的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如刑事司法權,因關乎個人自由、生命等重大權利,故被細分為偵查權、公訴權和審判權,分別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又如法院內部的司法鑒定機構,從自己接受委托到委托社會機構開展鑒定工作,貌似一個不起眼的細微轉變,卻反映了法院自我改革的探索。
法官不專業
清代沿襲前朝體制,盡管地方官員首要職責是行政,但他同時也是司法的第一責任人,因此,通曉法律成為官員履職的基本要求。《大清律例·吏律》要求官員能夠“講讀律令”,即熟讀律例,講明律意。然而,科舉考試早已取消了法律方面的內容,無此剛性約束,“講讀律令”之考核條目形同具文。
應天知府賈雨村和太平知縣經由科舉正途出身,做官前學的是四書五經和詩詞歌賦,做官后又無強制性的法律考核要求,也難怪他們在審案中表現得不夠專業。相形之下,太平知縣似乎比賈雨村表現得要稍微專業一點。畢竟賈雨村丟官又得官,兩次為官時間加起來不過一年左右,太平知縣多了幾年的社會歷練和司法實務經驗,坐堂問案的賣相自然要好看些。卻也限于好看些罷了,內里則仍不外是那么回事,好比墻上畫大餅——中看不中吃。
今天的中國法院,法官的專業化已成常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自2002年正式施行后,要想成為法官,無論是否法科出身,均需通過司法考試。跨過了這一門檻,一般還需經過見習法官階段的實務訓練,才能被任命為法官。往小里說,這是法律行業專業性的正當體現;往大里說,這是中國法治進步的必然要求。
人物不自由
人物的命運是具象化的。讀者在關注人物命運的同時,可能經由具象化的閱讀體驗去理解法律的一般問題,正是在此意義上,蘇力說:“法律與文學提供了一種可能。”
在第五回中,賈寶玉神游太虛境,品“千紅一窟”茶,飲“萬艷同杯”酒,實系作者曹雪芹自述《紅樓夢》主旨。全書的大悲劇,是女兒的不幸命運,正所謂“千紅一哭、萬艷同悲”。卷入薛蟠殺馮淵一案的甄英蓮,收錄于“金陵十二釵副冊”,當然是這一出大悲劇中的重要角色。
薛蟠指使眾豪奴打殺了馮淵,強行買走甄英蓮,改名香菱,收為侍妾。清代以前,男子置妾有一定限制,如《大明律·戶律》規定,“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聽娶妾。”清乾隆五年廢除該規定后,男子納妾再無限制。因納妾不成禮,妾與夫主的關系并非婚姻關系,而構成實質上的契約關系。既基于買賣或贈與等契約成為夫主的私有財產,便絕無獨立的人格自由可言。妾的地位極其低下,身受夫主與嫡妻的雙重支配,似奴非奴,似主非主,而更近于奴。
香菱的命運判詞為“根并荷花一莖香,平生遭際實堪傷。自從兩地生孤木,致使香魂返故鄉。”前兩句說她三歲被拐,十幾歲被強買為妾,后兩句說她在薛蟠迎娶夏金桂為妻后,除受夫主支配外,又加一重嫡妻的支配,竟而被凌辱虐待致死。
高鶚的續書改寫了她的命運,在第一百二十回,薛姨媽抓住皇帝大赦天下的機會,各處借貸,湊齊了贖罪銀兩到刑部贖出薛蟠,問他,“只香菱跟了你受了多少的苦處,你媳婦已經自己治死自己了……我便算他是媳婦了。你心里怎么樣?”薛蟠點頭答應。這一刻,香菱完全具備了被扶為正室的三個條件,其一是夫主的嫡妻已亡故,其二是侍妾本人的品德才能獲得夫主家認可,其三是夫主或公婆有意將侍妾扶正。香菱偶然成為正室,倒有了一絲修成正果的意味。惜乎地位雖升,由妾而妻,卻仍要以夫為綱,三從四德,到底不得自由。
(作者單位: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