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緒棟 ]——(2013-10-18) / 已閱9910次
在我國,如果孩子調皮搗蛋不聽話,家長很可能會打罵孩子。但如果把這種思維帶到國外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前一段時間,筆者到加拿大旅行,聽到了很多關于加拿大家長“為了更好地教育”而體罰孩子的法律規定,覺得很有意思,現在和大家分享一下。
在加拿大,為了懲戒孩子的不良行為,達到更好的教育目的,家長可以用打屁股的辦法對孩子進行體罰。加拿大《刑法》第43條規定,家長、教師或監護人使用體罰的方式教育孩子,只要合理、適度,就不屬侵權。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2012年針對一起家長體罰孩子的案件裁決:家長、教師及監護人在管教孩子的過程中,如果孩子不聽話和不服從教導時,他們有權利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合理地體罰孩子,這種體罰并不違反憲法和刑法中規定的體罰條款。也就是家長可以對孩子進行合理的體罰,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規定:
1.關于年齡的規定。2歲以下的兒童絕對不能打,超過12歲的兒童也不能打,也就是說只有2到12歲的兒童可以打。因為2歲以下的孩子太小,不會從體罰中明白什么道理,而12歲以上的孩子完全有比體罰更好的教育方式。
2.關于體罰部位和方法的規定。在加拿大,體罰孩子絕對不能打孩子的頸部或頭部,只能打孩子的屁股;不能使用皮帶、鞋子或衣架等任何物件抽打兒童的屁股、腿、手臂等身體各部位,而只能用手打;打屁股時必須五指分開,不能有角度,不能打出任何印記或瘀傷。
3.體罰孩子的原因。體罰的原因必須是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并非發泄憤怒或不滿,而且體罰不能對孩子身體造成持久傷害,不能是非人道或是有侮辱性的。
4.不直接接觸不一定不會受到處罰。曾經有一名家長,只是手持木條做威嚇狀要打女兒,沒有真正打下去,但經孩子向教師提及后,教師便要求有關家長要到學校接受為期5次的輔導,以確保不向兒童進行恐嚇性體罰,如果家長不接受輔導,老師則會向警方舉報。加拿大法律認為虐待或襲擊并不是真正打下去才算是,只要有意圖,或者持著類似攻擊性武器的物體,作勢打下去或恐嚇,便可以構成襲擊的罪名。
5.關于體罰孩子的法律責任規定。加拿大除聯邦政府有兒童保護法以外,各省都有自己的兒童保護法。例如,安大略省的《兒童福利法》規定,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兒童保護會有權將兒童帶走,通過法庭取得對兒童的臨時監護權,直到法庭審理有關虐待兒童的案件,并作出判決為止。如果孩子在幼兒園向老師告發父母打罵的話,有關部門就會立刻介入,情節嚴重的,父母甚至會喪失撫養權。
由此可見,加拿大關于體罰孩子的法律規定既保證了家長能管好孩子,又使得孩子免受不必要的傷害,因為為了不傷害而進行傷害本身就是非常荒唐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