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杰 ]——(2013-10-19) / 已閱8606次
一、洗錢犯罪的社會根源 【1】
洗錢犯罪作為金融犯罪的一種形式,近年逐漸增多。在全球范圍內,打擊洗錢犯罪已經是各國政府共同關注的問題。毫無疑問,洗錢犯罪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成為金融市場的一顆毒瘤。因為洗錢者并非遵循市場規律,尋求市場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尋求把非法收入合法化。這一犯罪方式有其社會根源,分析如下。
第一,金融行業的蓬勃發展,使得洗錢和其他金融犯罪一樣開始出現。金融工具的特點是多樣化、靈活化,有效補充實體經濟的不足。中國九十年代以后,證券市場才開始發展。二級市場的交易更是遲滯于世界上發達國家。近年來由于實體經濟迅猛發展,大量的西方資本隨之流入中國。其中不排除一些金融過程中夾雜政治因素。金融的監管任務越來越繁重。西方金融歷史悠久,行業成熟,專業人才多,對金融工具掌握嫻熟,讓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在學習中提防。
第二,相關立法的滯后性。在中國金融業是比較新興的行業,金融領域許多專家學者也是不斷地學習國外經驗,最主要體現在諸多海外歸來的學者把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金融理論引入中國。在法學領域,對金融內涵的人才更是鳳毛麟角。立法不僅是立法精神要公平正義,更需要立法技術。洗錢立法涉及金融、法學兩個領域,未來立法必然要求要有一批對此兩個領域理論上有所造詣,實踐上有操作經驗的人才。而且要不斷借鑒西方資本市場相關立法經驗,使之與中國實際情況相結合。要不僅學習德法大陸法系中金融法部分,更要注重對英美法系中資本市場規范技術的研究。
第三,權力尋租是洗錢的一個溫床。官員腐敗使得洗錢犯罪得到庇護。部分官員在洗錢過程中充當保護傘的角色。一些東南亞國家如印度尼西亞政治不透明,官商勾結十分嚴重,經濟發展模式不規范。權錢交易,官商利益均沾,使得社會矛盾迭起。官員利用政治地位,在程序上繞過一些關卡,讓洗錢者有縫可鉆。俄羅斯在蘇聯解體后私有化浪潮中,不少官員與有組織犯罪一起涉入洗錢犯罪。
美國政府官員與洗錢犯罪關系也是錯綜復雜。根據美國犯罪學家薩瑟蘭的分析,認為美國政府對商人的溫和態度原因有七點。1、政府官員與商人有共同的文化淵源;2、政府官員的家族涉足商業領域;3、政府官員與商人私交甚密;4、許多政府官員之前是商人出身;5、政府官員想任期屆滿后進入商界;6、商人對政府官員的政績起很大作用;7、政黨的上臺需要政治獻金。【2】 這些因素構成美國特色的洗錢犯罪官商勾結體系。
中國的腐敗問題一直存在,同樣對洗錢犯罪也造成重大影響。經濟學家黃葦町對腐敗問題與洗錢的關系則指出,官員在聚斂大量的來源不明的錢財之后,開始轉行做進出口生意,以快速致富的方式清洗被侵吞挪用的資金。【3】
第四,有組織犯罪的國際化使得洗錢犯罪蔓延迅速。洗錢犯罪往往是有組織犯罪把非法資金漂白的主要形式。毒品、偷渡、販賣人口等所得巨額收入,歷來尋求使之合法。跨國犯罪集團游離各個國家之間,利用各個國家法律、政治、文化上的差異,它們往往以表面上合法的公司形式來掩蓋非法運營活動。
第五,專業人士的為虎作倀。在洗錢過程中銀行家、會計師、律師在利益的驅動下,不惜冒違法犯罪的風險,更罔顧職業道德,為洗錢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甚至利用系統的漏洞,使之合法地規避。掌握技術的人才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為洗錢犯罪提供武器,擾亂金融市場,成為洗錢犯罪的幫兇。
二、洗錢犯罪分子分析
洗錢犯罪從本質上看是把非法所得的財產以合法化。洗錢犯罪經常是一個流程性犯罪,不是單個行為,而是多個行為竄起來的。不是一個人實施的,而是多個人合作完成的。前一個人有可能并不知道后一個人的存在,后一個人也不一定清楚前一個人的犯罪所為。流水作業,是洗錢犯罪的一個特點。好比工廠里制衣,分工合作。根據亞當斯密的分工理論,使得每個犯罪環節更加精細,效率更高。只是當初他并沒有想到,在犯罪過程中,竟然也可以加以借鑒。當然沒有前一個流程的成功,就無法進入后一個環節。要想對犯罪團伙一網打盡,如果在前幾個環節予以打擊,也許就失去了幕后人物的線索。一些保護傘并不想牽扯入自己,就在適當的時候予以截斷。所以,所抓到只是非關鍵人物。關鍵人物進行逍遙法外,在黑暗處暗暗嘲弄司法的系統的無能。政治現金的存在使得洗錢集團往往可以從走漏的風聲中嗅出端倪,而躲避司法的制裁。這使得打擊洗錢犯罪的難度高于普通犯罪。九十年代的“遠華案”就能很好地說明這一點,賴昌星通過地下錢莊轉移不法資產,遠逃加拿大,使得司法機關花十幾年時間才引渡回來。而且基于國際引渡法,賴昌星無法被判死刑。
高明的犯罪分子在洗錢過程中尋找法律的漏洞,以實現合法化的目的。法律再嚴密也是人設立的制度,“智者千慮必有一失”。其中的縫隙存在的必然性,使得高智商的專業人士愿意為利益而鋌而走險,走在非法的邊上,罔顧法律,終究在人類的對立面。誘因可能是想挑戰自我,好像有些黑客攻擊網站純粹是為了刺激。
當然,一些社會制度的不公平性使得一些人憤憤不平于現狀,卻無力改變現狀,所以就想辦法冒險一試。此類粗鄙型犯罪分子犯罪動機可能基于不勞而獲的想法。在洗錢犯罪中,他們往往是追隨者的角色。當然,他們之中有些人并不知道參與了犯罪活動,卻客觀地助紂為虐,被高明的洗錢者利用。
前者是受誘惑于利益,他們本來是衣食無憂,但是虛榮攀比之下,就不再安分守己,蠢蠢欲動,終究為利益而奔波而不法。對待此種洗錢犯罪者要予以嚴厲打擊,以儆效尤。知識分子不能為一己之私利而侵害社會群體之利益。知識分子的使命是彌補社會的裂縫,而不是用所受的教育、所習得的技能,肆意掠奪財富。后者是為生計所迫,不得已而為之,政府有失責之處。對待此種洗錢犯罪者,要予以正確引導,否則有不法分子指明一條發財捷徑,就追隨其集團。
如果把前者與后者共同關在一牢獄,那么前者可能對后者進行教唆。前者多了些幫手,后者也會變得狡詐無比。在犯罪集團中領導者往往喜歡隔離于實際操作的層面,隔離的層面越多,被查出來的幾率越小。所以,司法機關在辦案的實際過程中經常難以揪出洗錢犯幕后的黑手。追隨者之所以樂意追隨原因有二。一方面是基于固有的依賴性。在犯罪集團中大多數犯罪分子對強者的崇拜,產生此依賴性。另一方面是想獲取犯罪知識、技能。既然社會之不公正,使得他們失去受教育機會,人總是傾向于變得更加強大,總有受人尊重的需要, 故而借此機會學習。倘若刑滿釋放后,對社會的危害更甚。所以,從犯罪防治方面論,也要區別予以矯正,不能一概而論。
法定犯常常沒有違反倫理道德,違反的是行政、經濟管理法規。相較于明顯違反人類社會倫理道德的自然犯,法定犯難以引起民眾對犯罪分子的憎惡。洗錢犯罪屬于法定犯領域,洗錢犯罪分子在很多場合甚至參與公益活動,以博取民心。在打擊洗錢犯過程中不容易形成輿論壓力,也不容易取得民眾的合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性是隱蔽的,卻是巨大而危險的。如果沒有嚴密的法律制度,此類犯罪分子更容易成為漏網之魚。
三、打擊洗錢犯罪的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針對打擊洗錢犯罪有幾點建議:1、完善洗錢法律法規,加強金融與法律交叉方面的立法技術;2、加強偵查人員的專業技能;3、對不類別的洗錢犯罪分子要分而治之;4、提高民眾對洗錢犯罪的認識,以贏得支持;5、加強跨國刑事合作,截斷資金外逃路線。
總之,洗錢犯罪不只是擾亂一國金融市場秩序的毒瘤,防范不當,也將蔓延至其他國家。當然,一個犯罪現象總有諸多因素造成的,要想有效地遏制洗錢犯罪,要從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方面切入,多管齊下。打擊洗錢犯罪是市場經濟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國際、政府、社會、企業、其他團體、個人要相互協作配合,才能夠有效地凈化市場,維護金融秩序,守衛正義。
【作者簡介】
林杰:福建福清人,澳大利亞悉尼科技大學(UTS)法學碩士,福建省福州市1895映畫傳媒有限公司總監。
【注釋】
【1】 第一部分洗錢犯罪的社會根源,作者曾經發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網,原題目是《論洗錢犯罪》。參見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78493
【2】(美)E.H.薩瑟蘭著:《白領犯罪》,趙寶成、徐靜磊、胡旭、于國旦譯,蘇明月校,308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7。
【3】(法)瑪麗克里斯蒂娜.迪皮伊達儂著:《金融犯罪》,陳莉譯,24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6。
【參考文獻】
1、(美)E.H.薩瑟蘭著:《白領犯罪》,趙寶成、徐靜磊、胡旭、于國旦譯,蘇明月校,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7。
2、(法)瑪麗克里斯蒂娜.迪皮伊達儂著:《金融犯罪》,陳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