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華卿 ]——(2013-10-22) / 已閱3841次
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八施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以來,為人民法院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為構建我國特色社會主要法律體系,推進我國社會法治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同時,我們不能不看到,伴隨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成文法典固有的滯后性局限在我國現階段表現得較為突出,嚴重阻礙了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活動的進一步開展。在此,筆者根據刑法“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并重”的原則,結合多年基層刑事審判經驗,對現行刑法的修改提出若干建議,以便為立法或出臺司法解釋提供參考。
一、 飛車搶奪的入罪標準問題探討
近年來,筆者所在單位受理的搶奪刑事案件居高不下,而以飛車搶奪的方式奪取他人財物的案件比例在不斷上升,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給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帶來了極大的影響,為順應刑事打擊需要,司法部門應當對現行飛車搶奪刑事案件入罪標準作出相應調整。
關于搶奪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明確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數據顯示,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搶奪案件中,相當一部分的行為人通過飛車搶奪的方式對被害人強拉硬拽、強奪豪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在搶奪過程中導致被害人跌倒甚至受傷,類似飛車搶奪的行為對被害人心理或生理上造成極大傷害,其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的惡劣程度絲毫不亞于扒竊、入戶盜竊等行為。在入罪標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即飛車搶奪需要奪取他人錢財價值人民幣五百元以上才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處。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飛車搶奪只是作為一個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而自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入戶盜竊納入盜竊的范圍,且對扒竊、入戶盜竊入罪并沒有設置相應的入罪起點,而對于搶奪罪,當然包括飛車搶奪與扒竊的社會危害性以及犯罪后果、犯罪手段惡劣性角度相比,筆者認為前者有之過而無不及,導致飛車搶奪的入刑標準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符,因此,筆者建議,參照將扒竊入罪的做法,將飛車搶奪作為搶奪罪的一種情形納入搶奪的定罪標準,以逐漸滿足日益增多的飛車搶奪現象的打擊需求,不斷加大侵財案件打擊力度,充分保障公私財產不受不法侵害。
二、 容留賣淫罪的量刑問題探討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而根據其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對“多人”應該是這樣理解:‘多人’和‘多次’的‘多’,是指‘三人’以上的數(含本數)”。
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屬情節嚴重,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刑法對于該條罪狀制定了相對比較寬泛的量刑幅度,為司法實踐中不同情節的具體量刑帶來了困難,主要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一)根據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人或三次以上屬“情節嚴重”,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司法實踐中,人數或次數,成為量刑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審判人員按此標準比照量刑,量刑時彈性過大,標準難以統一。
(二)犯罪方式的不一致,導致社會危害程度、犯罪后果差別明顯,在筆者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過程中,有的被告人是在泛化地帶以開美容院、發廊等營業形式,容留他人賣淫,有的是在農村偏僻區域利用住房或租房容留他人賣淫,有的一次收費數十、上百元,有的一次收費二、三元,從這些角度來說,社會危害性和犯罪后果是有明顯區別的。但由于“犯罪情節嚴重”包括“三人或三次以上”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硬性規定存在,審判人員很難將將類似情節納入量刑范疇,將刑罰量化,最終導致裁判統一性無法實現。
為進一步適應社會法治發展,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首先可以參照其他罪狀從刑法條文入手,將該條罪狀量刑分成逐漸遞增的三個量刑檔次,比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修正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次,筆者認為,對“情節嚴重”中的應做如下解釋,多人或多次應當是“五人”或“五次”以上,以使罪與非罪的界限較為清晰,量刑較為合理和科學,并將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會影響,是否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等作為量刑的法定情節。最后,筆者認為,刑事司法要認真領會刑罰謙抑性,嚴格貫徹罪刑均衡原則,使得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的規定得到全面貫徹,綜合考慮社會危害性和行為后果,明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屬于治安處罰范疇的行為,防止刑罰濫用。
(作者單位:廣西平南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