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甦 ]——(2013-10-23) / 已閱3886次
人們通常以“法言法語”表示法律專業(yè)用語的精確而簡潔,但如果使用法言法語時對具體語境設置不當,或言語交流者各自設置的語境不重合,精準的法言法語卻可能構成一個不精準的論述體系,進而可能導致法律結論的失準。例如,在進行法律效力判斷時經常使用的“沒有法律效力”的語句,通常情形中的言者與聽者對此并無歧義,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中,如效力判斷者的語境設置不當,這種效力判斷的表述很可能發(fā)生歧義或失去精準。
以月球土地買賣的效力判斷為例。針對一個銷售月球土地的交易,有許多論者介入其中闡釋各自對該交易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判斷。雖然這些論述的言語者所使用的法律關鍵詞并不多,諸如土地、所有權、合法、非法、國際公約、國家主權、投機倒把、欺詐等,并且這些個法言法語也屬于常識性術語,但由于參與論述的言語者各自設置的語境不同,其所得出的結論卻大相徑庭。
有論者認為,月球土地的賣者對月球土地并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這一論斷為絕大多數論者所認同。這里卻有個關鍵語義需要澄清,即所謂“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之中的“合法”是所“合”何“法”,究竟是中國的物權“法”、外國的物權“法”,還是其他有關月球土地所有權的“法”。顯然,這個“法”不能是中國的物權法,因為月球土地并不在中國物權法的適用范圍之內。按照民法教科書灌輸給人們的概念,月球土地應當屬于不動產。其實,認為月球土地是不動產也是不確切的,所謂“不動產”之中的“產”,乃是指可歸屬特定主體的財產,而按照國際公約所集中反映的地球人理念,月球是人類共同遺產。姑且將月球土地視為不動產,按照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稍虑蛑喜o法律,更無規(guī)范月球土地所有權的月球物權法。地球上的涉月法律如《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層空間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以下簡稱《外層空間公約》)屬于國際公法,旨在約束地球上的任何國家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占領或者依其他方式將包括月球在內的外層星體據為己有。有人據此推論,既然任何國家不得對月球主張主權,那么任何人也就不能對月球土地主張所有權。這一基于地球人中心論的觀點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一是《外層空間公約》的主體不包括公司或個人,不能約束私法主體的行為;二是該公約沒有規(guī)定私法上所有權制度,不能作為月球土地所有權合法抑或不合法之判斷依據的“法”;三是如果以《外層空間公約》阻止地球人銷售月球土地,可又有地球人販賣太陽系外行星的土地,地球上的法律又能如何,地球人中心論總得有個效力邊界吧?梢姡J定對月球土地“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不是于法無據,而是于據無法。
人們之所以會對“無法”之月球土地產生“所有權合法與否”的效力判斷,就在于“所有權”一詞的詞語刺激,使論者們以主觀上的財產法理念構筑了語境,不自覺地在物權法范疇中形成分析并得出結論。當人們尤其是公權力機關認定某人對月球土地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時,實際上就對月球土地施加了物權法上的意義。對一個特定的標的物來說,如果其上沒有一個合法的所有權,也就不必或不能認定其上有一個非法的“所有權”。在當前民法語境中,月球土地既不可以是“合法”之物,也不可以是“非法”之物,而只能是“無法”之物。所以,地球上的人們在今天既不能有權處分月球土地,也不能無權處分月球土地。如果有人提出月球土地所有權確認的訴求,公權力機關做出妥善處理的應有態(tài)度是:這不屬于現實法律范疇的事項,對此不需做出效力判定。
或有人言,如果對月球土地主張所有權的行為不被認定為違法,那“誰主張誰有權”的人豈不成了月球土地的所有人,這可是占了大便宜。其實,持此論者誤以為主張月球土地所有權者可以構成先占進而獨占月球土地,實際上是以本地物權法所塑造的法觀念構成的情景想像,是論述者主觀語境自我設置的結果。在法律的話語體系中,不存在脫離具體法律的所有權,當人們言及所有權時,一定是指一個具體法律體系與機制中的物權存在。只是由于言語者彼此之間的選擇默契,對作為所有權依據的具體法律彼此省略而成語境因素,而不需在言語交流時特別明示提起。由于迄今并不存在確定月球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所謂“月球土地所有權”,只是有“所有權”這個詞語外殼,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概念實質。因此所謂的“擁有月球土地所有權”,完全是一句沒有法律意義的語言,只能構成文學意義上的 “權利聲稱”,而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 “權利主張”。如果愿意,人人得而聲稱對月球土地擁有所有權;如果有足夠的幽默感和抗嘲力,也可聲稱對金星、火星等行星土地擁有所有權;如果不嫌表達疲倦,當然還可聲稱對織女星、牛郎星等擁有所有權。具有現實效力的法律只需對此類聲稱一笑置之,而不必認真地利用法律機制對此進行規(guī)制。
要正確理解效力判斷中的言語意義,需要明晰闡釋過程中省略的上下文或前后語。如果言語者之間對相互省略的上下文或前后語能夠心領神會也就罷了,否則就應放棄這種省略。再以買賣月球土地的交易為例,如果在效力判斷中考慮到法益問題,其效力判斷結果可能更為精準。在具體案件中,保護法益的法與受法保護的法益都須是具體的、特指的。就買賣月球土地而言,受法保護的月球土地所有權利益是不存在的。試想,禁止月球土地買賣所欲保護的法益何在?如果該法益是全人類利益相關的月球土地秩序,就會產生一個多少令人尷尬的結論:維護月球土地秩序法益的執(zhí)法權與司法權屬于公權力,而公權力的根本來源是國家主權;以公權力禁止銷售月球土地,等于將國家主權效力及于月球之上,這反倒是違反《外層空間公約》。這種推理似乎有些荒誕,但如果析案語境不是局限于本地法之范疇,而是真正擴展于多個法律交織的論域,那么必然會得出這種結論。在此,針對月球土地買賣交易的國外法實踐的態(tài)度可作參照。所謂“月球土地所有權”在美國、英國都有銷售,但這些交易行為地國家的執(zhí)法機關或法院并不出面禁止,其原因就在于,一個人主張對月球土地擁有所有權并不違反國際法,如果用公權力來制止這種所有權主張,則構成違反國際法。
或有人言,制止公開銷售月球土地所維護的法益是市場秩序。這一觀點缺乏深入的分析。其一,銷售所謂月球土地并未侵害任何國家、集體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其二,月球土地也不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如果法律確認任何主體對月球土地擁有合法權益,或將月球土地列為禁止流通物,就是將一國主權的效力及于月球,這為《外層空間公約》所不許。
又有人言,既然月球土地所有權并不存在,那么“月球土地也不具有商品的特性”。這種認定亦超出法律范疇之外。其一,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物品是否屬于商品,不是法律所應操心之事。其二,在當前法律語境中,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法律意義上的月球土地所有權,至多只能銷售記載持有人擁有月球土地所有權的所謂“證書”。中國法律語境中的證書是有法律效力的,所謂“月球土地所有權證書”不能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書,不過是記載“月球土地所有權”的名為“證書”的印刷品。其三,被銷售的“月球土地所有權證書”是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商品,在其價值上,該“證書”的設計、印刷、銷售等,要付出人類一般勞動;在其使用價值上,該“證書”可以給人帶來滿足占有欲的愉悅,并可作為禮品或裝飾物娛人娛己?梢,市場上出現的銷售月球土地的行為,不過是在銷售一種以調侃、荒誕的態(tài)度制作的證書形式的創(chuàng)意商品罷了。
亦有人言,銷售月球土地是在欺詐消費者。其實,一個交易活動中是否存在欺詐,要看交易雙方意思表示的過程是否有欺詐因素。判斷一個交易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因素,亦應考慮當時的語境因素。如果賣者是在無法之境做表示,買者是在有法之境做理解,其間的意思表示誤解不宜徑行認定由欺詐所致。如果賣者聲稱月球土地所有權證書和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則可以認為構成欺詐;如果雙方都認為,這種“證書”不過是刺激擁有者不時往月亮上意念所及之地多看一眼的創(chuàng)意商品,那就不構成欺詐。在月球土地交易活動被禁止后,尚未聽到已經購買月球土地的消費者出來主張索賠,這些厚道的消費者知道自己并未把月球土地所有權與地球土地所有權一樣對待。說不定月球土地銷售被叫停后,他們手中的這些紙片反倒可能升值也未可知。如果工商部門實在擔心銷售月球土地易于欺詐消費者,這里有一個執(zhí)法建議可供參考,就是要求在記載月球土地所有權證書上注明:“本所有權證書上所記載的所有權,不受中國法律及《關于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層空間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成員國法律的承認與保護!
可能還有人對銷售月球土地之事有不平之心,認為憑空捏造了一個月球土地所有權,然后就印制了一些號稱為“證書”的紙片大賺其錢,真是太便宜賣者了。其實,對于這種記載月球土地所有權的紙片,人人得而賣之。如果有人制作的“月球土地所有權證書”相互雷同,爭議者不能以物權法上的理由主張權利,但卻可以著作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理由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法律對所謂“月球土地所有權”不予保護,對其證書載體的權益還是保護的,因為這是地球人的創(chuàng)意,現實的法律對地球人的創(chuàng)意,還是應當承認和保護的?梢,將效力判斷的語境由物權法范疇轉而設置為知識產權法范疇,就會因語境設置適當而提高法律效力判斷的精準度。
因語境設置不同而產生對效力判斷的影響,并不只發(fā)生在月球土地買賣這種奇特案例中。如本文開頭所述,“沒有法律效力”的判斷只是在基本法律為論域的場合中是精準的,如果在特別法律為論域的場合,就可能失準。例如,在票據質押時只轉移占有而未做設質背書,如果認為該項設質“沒有法律效力”,就是不準確的,因為該項設質在票據法上無效而在物權法上可能還是有效的,對這種情形應當表述為“沒有票據法上的效力”。可見,“沒有法律效力”一語不如“沒有某某法上的效力”一語更準確。法律范疇的選定與層移是效力判斷時語境設置的關鍵要素,處理好這一關鍵,有助于提高法律效力判斷的精準度。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陳 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