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學峰 ]——(2013-10-24) / 已閱4876次
犯罪嫌疑人李甲、李乙二人盜墓時發現該墓已經被盜,二人只找到了半塊青磚和一塊瓷片。對于李甲、李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盜掘古墓葬罪,觀點不一。筆者認為,要準確地定性,需厘清該古墓葬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具有較為重要研究價值的古墓葬”,并根據權威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結合行為人的作案動機、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
第一,刑法對古墓葬的保護主要是基于其重要的研究價值。刑法第328條規定,盜竊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古墓葬,是指古代人類采取一定方式對死者進行埋葬的遺跡,包括墓穴、葬具、隨葬器物和墓地,范圍較為廣泛。但并非所有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都屬于刑法盜掘古墓葬罪的對象。刑法意義上的古墓葬是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能夠在歷史考古、藝術欣賞和科學研究方面有意義的古墓葬。如對研究當地歷史事件、經濟發展狀況、喪葬習慣及民俗等具有一定的科學、歷史、藝術價值等。
第二,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應符合證據的客觀性原則。刑法對古墓葬的保護主要是基于其重要的研究價值,保護的對象一般來說應是保存完好的古墓葬,對于已遭到破壞的古墓葬是否屬于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應由專家或權威機構作出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古遺址,受國家保護,據此對墓葬年代的鑒定就成為罪與非罪的關鍵。而對于古墓葬的鑒定,根據《文物認定管理辦法》,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并作出書面決定。實踐中,一些文物鑒定機構不派員到案發現場,僅僅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照片、錄像等素材就出具一份簡單的“鑒定”,就認定被盜掘古墓葬是某年代墓葬是不嚴肅的。對于古墓葬的鑒定需要充分的分析論證過程,鑒定結論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要有嚴謹的科學性,避免主觀臆斷,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在辦理盜掘古墓葬案件中,要確保鑒定結論作為證據使用時的客觀性原則。
第三,厘清盜掘古墓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盜竊罪的競合問題。犯罪嫌疑人盜掘古墓葬一般都具有非法占有文物的目的,所以根據刑法第328條第4項的規定,在盜掘古墓葬過程中盜竊文物的應從重處罰;司法實踐中,有些被盜掘古墓葬因無法認定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從而不屬于刑法保護的古墓葬,導致犯罪行為無法被認定為盜掘古墓葬罪。但根據文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犯罪嫌疑人盜竊文物的,應以盜竊罪定性。對于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嫌疑人如果通過爆炸、刀砍斧劈等破壞性手段盜掘,其行為涉嫌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也涉嫌盜掘古墓葬罪。此種情形下,一個犯罪行為觸犯兩個刑法條文,兩個條文之間存在包容關系,屬法條競合犯情形,依據重法優于輕法的適用原則,應以盜掘古墓葬罪定罪處罰。
(作者單位: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