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3-10-28) / 已閱18629次
十一、《刑事審判參考》第783號童莉、蔡少英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童莉于2005年2月至2009年6月,蔡少英于2000年3月至2005年6月間,分別被長汀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聘為協管員。二被告人因工作需要掌握車輛違章行政處罰的程序及相關工作流程。2009年4月,童莉、蔡少英預謀通過盜用長汀縣交警大隊干警及財務人員的銀行對賬用戶名、密碼的方式進入龍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二被告人利用該系統對電子監控的車輛違章行為進行虛假處罰后,在未打印、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被處罰人未實際繳納罰款的情況下,編造收款票據號碼,核銷網上罰款(造成罰款已繳納的假象,系統校驗通過后,寫入本地違法數據庫,并通過接口函數更新網上公布的違法數據),使被處罰人在網上查詢時顯示違章記錄已經被清除,以此收取違章人員給付的處理費。2009年4月至6月,蔡少英通過鄒明富(另案處理)等人向他人收集機動車交通違章信息,謊稱可以按罰款金額的60%左右收費,對違章行為進行內部處理且不扣分。童莉則根據蔡少英提供的交通違章信息,在長汀縣交警大隊配發其使用的電腦上,采用上述方法非法處理違章車輛37輛,違章信息738條,[實際應繳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77530元]。童莉、蔡少英非法獲利25000元。案發后,童莉、蔡少英二人主動投案,分別退贓7500元,15000元。
長汀縣人民檢察院以童莉、蔡少英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述評:本案應定性為招搖撞騙案,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行為人主要是盜用交警大隊干警用戶名、密碼的方式進入龍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對已經錄入系統的本地電子監控發現的車輛違章行為進行處理操作。事實上,不少地方的交警部門,采取不罰款不扣分的方式刪除車輛在本地的違章記錄的事情比較常見。行為人進行的處理操作,就是看到其他有權進行處罰的干警進行類似的操作而如法炮制的,并以此為個人創收。行為人冒用他人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后,在操作界面對違章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實質就是無權處理車輛違章行為的行為人假冒有處理權限的干警名義對違章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行為人每次處理車輛違章行為后,電腦系統記錄了是被冒用者的用戶名進行處理的。行為人冒用有處理權限干警的名義對違章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操作,并沒有破壞計算機系統,根本就談不上造成后果嚴重的結果,所以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行為人對內采取假冒他人名義對違章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不收罰款不扣分,并刪除了違章記錄,對外謊稱可以不扣分少交罰款進行所謂的內部處理,并以此向違章車輛的車主收費,其行為符合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招搖撞騙罪進行定罪處罰。
十二、《刑事審判參考》第784號孫小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孫小虎案發前系泗洪縣交警大隊六中隊協管員,負責六中隊的內勤工作,六中隊為其單獨配備一臺內網電腦(IP地址為10.38.84.2),其在電腦上設置了開機密碼。2011年4月1日至15日,孫小虎采取盜用民警盛斯利等人的用戶名和密碼的方式,在接受他人請托、收受他人錢財后,多次登錄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非法刪除車輛違章數據1156條,非法收受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4000余元。2011年4月15日下午宿遷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違法系統管理員對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巡查時,發現平臺信息變更異常,經系統操作日志核查,發現IP地址為10.38.84.2計算機使用者涉嫌盜用他人用戶名和密碼,違規處理電子監控違法信息,累計1156條,涉案金額為14.425萬元,遂建議泗洪縣公安局立案調查。泗洪縣公安局立案調查。泗洪縣于當日將孫小虎抓獲。
泗洪縣人民檢察院以孫小虎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起公訴,法院以同罪名判處孫小虎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例述評:應定性為招搖撞騙案,理由同上,不再贅述。
十三、《刑事審判參考》第795號陳某盜竊案
2008年4月15日,深圳騰訊公司委托某市某公司生產QQ密保卡。生產過程中有一批密保卡因損壞需要重新進行制作,某公司遂將該批官密保卡的數據通過內網上傳至本公司服務器的共享文檔。由于文件沒有加密,某公司的普通操作員通過生產車間的電腦就可以進入內部網絡查看QQ密保卡數據。陳某發現這一漏洞后,第二天攜帶一張閃存卡及轉換器來到生產車間,趁他人不注意時利用其中的一臺多米諾2號噴碼機登錄到該公司的服務器,并將需要重新制作的密保卡數據復制到其攜帶的閃存卡上,所涉QQ密保卡卡面金額人民幣49140元。此后,陳某辭職回到老家,并于5月5日至6月19日期間,利用其復制的QQ密保卡數據為其本人及朋友的QQ賬戶進行充值,累計充值金額為5030元。6月2日,騰訊公司接到游戲玩家的投訴稱所購Q幣充值卡余額為零。警方指到報警后,于6月19日將陳某抓獲歸案。
某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三千元。
案例述評:本案應定性為詐騙罪,而非盜竊罪。陳某只是復制了QQ密保卡數據,相關的數據仍然被加工單位加工成可供市場出售的QQ密保卡。只要市場上出售的QQ密保卡被游戲玩家買下,并且趕在陳某將該QQ密保卡相關數據進行充值之前進行充值,玩家就能實現正常充值,且充值后陳某手中沒有充值的QQ密保卡對應的數據也就失效了。只有當陳某將QQ密保卡的數據先進行充值后,玩家買下QQ密保卡后再充值時,QQ密保卡的余額才為零,不能實現正常充值。
陳某只有秘密復制行為,并不是秘密竊取行為。因為秘密竊取后,相關的數據就不會存在于加工單位的電腦中了,也就不可能再被制成QQ密保卡了。騰訊公司充值中心的充值程序是正常的,體現了騰訊公司的意志,每次充值都是經過騰訊公司的驗證之后,QQ密保卡的價值才能兌現,并且是由騰訊公司為充值的QQ賬號劃入相應的QQ幣,所以即使獲得充值卡相關數據,如果沒有經過騰訊公司的充值程序驗證通過,那么相關的充值卡數據也是無法實現其價值的。陳某虛構自己花錢購買充值卡的事實,隱瞞充值卡相關數據是秘密復制而來的真相,通過了騰訊公司充值中心的充值程序的驗證,使得騰訊公司上當受騙而獲得騰訊公司交付的財物,應當構成詐騙罪。
十四、《高法公報案例》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訴楊志成盜竊案
VIP積分卡系統程序屬于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內部程序。顧客向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團購部購買VIP積分卡時,由團購部向該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將空白的VIP積分卡充值后向顧客發行。楊志成原系鄭州丹尼斯公司人民路店2號館電腦員,主要負責電腦維護、收款機維護及進銷存系統維護等工作。楊志成所在的電腦室隸屬于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開發中心,作為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積分卡系統程序的研究、開發部門,該中心及其下屬電腦館的工作人員雖有機會接觸到VIP積分卡充值系統程序,但按照公司規定,不準私自破譯密碼進入該程序,亦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公司財物的職權。2006年10月份以來,楊志成利用管理、維護公司電腦的工作便利,以破譯程序軟件的手段,進入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的VIP積分充值系統,將作廢的VIP積分卡激活并重新充值后用于個人消費共計8.5萬元。楊志成案發后已經退還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贓款贓物合計11萬余元。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楊志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00元。
案例述評:本案應定性為詐騙案,而不是盜竊案。楊志成破譯了密碼后,非法進入VIP積分卡系統的操作界面,對已經作廢的VIP積分卡重新充值激活后用于個人消費。這一行為通常只能由具有操作權限的工作人員進行,充值激活操作之前,VIP積分卡持有人必須首先向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交納相關的費用。楊志成冒充有操作權的工作人員,在沒有交納費用的情況下,將作廢的VIP積分卡進行充值,就是無中生有虛構交費事實的行為。楊志成持卡在公司下屬的百貨公司購買貨物,百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從楊志成持有的VIP積分卡中扣除積分后,同意楊志成將貨物提走。此過程是將虛假積分兌現為財物,工作人員對積分是虛假的事實并不知情,同意扣除積分后讓楊志成拿走財物,就是上當受騙。
積分數字本身沒有意義,其價值只有購買貨物或者提取現金時才能體現。虛假的充值積分要兌現為財物,必須經過公司工作人員同意才有可能,因此,本案楊志成獲得財物不是秘密竊取,而是被害人上當受騙同意后交付的結果,故不屬于盜竊案而是詐騙案。
十五、《高法公報案例》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訴朱建勇故意毀壞財物案
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朱建勇利用事先獲悉的賬號和密碼,侵入被害人陸正輝、趙佩花夫婦在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股票交易賬戶,然后篡改了密碼,并使用陸、趙夫婦的資金和股票,采取高進低出的方法進行股票交易。5月16日,朱建勇再次作案時被當場發現。按照股票成交平均價計算,用首次作案時該賬戶內的股票與資金余額,減去案發時留有的股票與資金余額,朱建勇共給陸、趙夫婦的賬戶造成資金損失19.7萬余元。朱建勇被發現后,立即如實供認了全部事實,并賠償了陸、趙夫婦的經濟損失。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朱建勇犯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法院以被告人朱建勇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案例述評:本案不構成犯罪,朱建勇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與上述《刑事審判參考》第325號錢炳良盜竊案相同。需要補充的是:本案被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物案,所謂毀壞,是指毀滅、損害財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然而事實上本案中的股票本身的價值只是發生了轉移,被害人的股票被低價出售是受損失了,但是購買此股票的人卻獲利了,因此財物本身的價值并沒有毀滅,也沒有受損害,而只是發生了轉移,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完全不同。
十六、《高法公報案例》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訴余剛等四人盜竊案
2004年2月,被告人唐君與被告人余剛合謀,由余剛負責編寫病毒程序交給唐君,唐君負責傳播病毒程序截取他人的網上銀行賬號和密碼,將他人的存款轉入余剛在浙江省寧波市工商銀行以“周忠舫”假名開設的賬戶;余剛從假賬戶提出款后,二人平分。余剛按照約定將編寫好的“木馬”病毒程序交給唐君后,唐君又與被告人賀斌約定:由賀斌把“木馬”病毒程序捆綁在多個網站上進行傳播,將截取他人的網上銀行賬戶和密碼交給唐君,竊取他人網上銀行存款后,二人按四六分成。
2004年4月21日、22日,被告人余剛、唐君、賀斌采用上述作案手段,先后四次將中國工商銀行九江市分行儲戶應怡紅的存款17400元轉入“周忠舫”賬戶。余剛從“周忠舫”賬戶內提取款11860元,按約定的平分比例留下5390元,給唐君轉匯5930元。唐君按四六分成比例留下2372元后,給賀斌匯款3558元。4月26日下午,應怡紅在中國工商銀行九江分行潯陽大道儲蓄所存款時,發現自己賬戶內的17400元存款被盜,立即報案。九江市公安局從“周忠舫”賬戶內追回應怡紅的存款5540元。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作出判決。
案例述評:對于截取他人網上銀行賬號和密碼并使用的情形,若網上銀行賬戶是對應了信用卡的,應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認定為盜竊罪,若網上銀行賬戶對應了存折的,就應認定為詐騙罪。余剛等人只是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賬號和密碼,然后冒充他人進入其網上銀行賬戶,在賬戶中進一步冒充賬戶主人向銀行發出轉賬請求,將賬戶中的資金轉入以“周忠舫”名義開設的賬戶,從而使賬戶主人受到財產損失。這中間,實際控制被害人賬戶的銀行是全程參與了被害人賬戶中資金的轉移,因銀行的轉賬程序真實地代表了銀行管理者的意志。行為人隱瞞了自己不是賬戶主人的真相,向銀行提出轉賬的請求,銀行接受了請求就是上當受騙,且是典型的三角詐騙,盡管最終的損失并不是銀行,但是無法否認銀行受騙上當的事實,應認定為詐騙案。只有在法律擬制的情形下,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認定為盜竊案。
十七、《高法公報案例》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訴孟動、何立康網絡盜竊案
被害單位茂立公司通過與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易公司)簽訂合同,成為騰訊在線Q幣以及網易一卡通在上海地區網上銷售的代理商。
2005年6-7月間,被告人孟動通過互聯網,在廣州市利用黑客程序竊得茂立公司登錄騰訊、網易在線充值系統使用的賬號和密碼。同年7月22日下午,孟動通過網上聊天方式與被告人何立康取得聯系,向何立康提供了上述所竊賬號和密碼,二人預謀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線充值系統,竊取Q幣和游戲點卡后在網上低價拋售。
2005年7月22日18時許32分至次日10時52分,何立康陸續從茂立公司的賬戶為自己及朋友的QQ號充入數量不等的Q幣。自2005年7月23日0時25分至4時07分,何立康還陸續從茂立公司的賬戶竊取價值人民幣1079.5元的游戲卡50點134張,100點60張。以上二被告人盜竊Q幣17279個,價值人民幣13304.83元。連同被盜的游戲點卡,茂立公司全計損失價值人民幣14384.33元。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兩被告人。
案例述評:本案應定詐騙案,而非盜竊案。因為孟動、何立康是竊取了茂立公司登錄騰訊、網易在線充值系統使用的賬號和密碼而進入騰訊、網易在線充值系統的。進入系統后,何立康是假冒茂立公司有權操作人員進行了常規的充值操作,即對特定的QQ號進行充Q幣操作或游戲點卡操作,因充值操作程序是騰訊公司、網易公司設計和正常運行的,而孟動、何立康并沒有破壞此充值系統程序,只是利用了此充值系統程序對特定的一些QQ號進行充值。在此過程中,代表騰訊和網易公司意志的充值程序運行是正常的。這就意味著孟動、何立康的所有在線充值操作,騰訊公司和網易公司都是全程參與和掌握的,對于具體管理茂立公司QQ幣的騰訊公司和茂立公司游戲點卡的網易公司而言,這些QQ幣和游戲點卡被行為人充值的事實都在其掌握中,并無秘密可言。行為人進入系統后,以茂立公司的名義發出充值請求,代表騰訊公司、網易公司意志的在線充值系統不知道請求是非法的,從而受騙接受請求并同意充值,同樣是三角詐騙的情形,故本案應認定為詐騙案而非盜竊案。
十八、《高法公報案例》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訴馬志松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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