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研 ]——(2013-10-28) / 已閱13304次
摘要: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是法院作出賠償數額的判決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賠償制度,它體現了對受害人的撫慰功能、報應功能、遏制功能和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賠償”制度的確立,是我國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進步,本文分析了《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價值目標和構成要件,針對現行立法的缺憾,提出建議,意在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食品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社會都在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 “瘦肉精”、“染色饅頭”、“三聚氰胺”、“牛肉膏”、“毒豆芽”、“塑化劑”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嚴重影響了企業信譽,政府公信力,以及我國的國際形象,食品安全問題已然上升到了國家安全層面。
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其第10章專門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其中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 倍的賠償金!边@一規定確立的食品安全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則過于簡單,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因此,通過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必要全面了解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什么是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又稱報復性賠償(vindictive damages)或示范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即損害賠償金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同時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
懲罰性賠償具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從目的和功能來說,懲罰性賠償由賠償和懲罰所組成。第二,從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來說,與補償性的賠償相比,它雖然也要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適用前提,但賠償的數額主要不以實際的損害為標準。第三,從賠償范圍來看,懲罰性賠償并不以實際損害為限,其數額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補償性損害賠償。第四,從能否約定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損害賠償,而且這種約定可能具有懲罰性,但這并不是懲罰性賠償。
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的同時,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傳統產品的補償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補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失衡的利益關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遏制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受害人補償和撫慰的功能;對加害人報應的功能;對不法行為人遏制的功能;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的四方面的社會功能。
二、《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薄妒称钒踩ā穼⒃械囊槐顿r償提高到了十倍,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立法實踐中都是很大的突破,是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重大進步。
我們應當明確《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第一,主體要件:賠償主體為不安全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是消費者;第二,行為要件: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只要生產者生產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然銷售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即可被認定為行為違法;第三,結果要件: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只要消費者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即可認定其受到了損害;第四,因果關系要件: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與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同時《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因此,針對食品經營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二是主觀惡意性。
但是,我們仍應看到懲罰性賠償責任在實際應用中并沒有很好的發揮作用,當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受害人利用法律手段主張賠償權利的積極性不高,這也就從一定程度上助長和鼓勵了生產經營者從事不法行為的意圖。因而進一步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無疑是保障我國食品安全有效手段。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建議
1.明確規定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的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庇纱丝梢,《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價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的或者實際需要填補的損失上的,所以,懲罰性賠償數額確立的基數標準并不合理。一般來說,對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費支付的價款都比較少,即使適用 “十倍”的賠償,對消費者也并不能起到實際上的撫慰作用,對違法經營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而消費者一般也會因為怕麻煩和賠償數額不大而放棄對自身權益的維護,這也進一步助長了違法犯罪者的囂張氣焰。
2.降低索賠難度
讓受害者去證明銷售者主觀上有沒有過錯是十分困難的。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要銷售者不能證明自己不是“明知”,就應認定其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方面可以促進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會對違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3.完善監管體系
現階段我國質監系統、工商系統、食品藥品監督系統和各級地方政府都有權利和責任對食品安全問題加以監管,但管理部門的眾多和分管領域的不同也容易誘發推諉現象的發生,這無形中提高了消費者維權的難度,打擊了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因此,加緊體系體制的改革與建設十分必要,改革和完善現有監管體制,著力解決好監管中遇到的銜接問題,減少監管交叉,防止監管空白,推動監管合力的形成。才能真正從根本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4.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保障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
食品安全標準是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各種要素以及各個環節所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妒称钒踩ā返冢梗稐l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的效果,取決于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與否。
食品安全標準存在三個認定標準:一是國家標準,二是地方標準,三是企業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3章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得知:食品安全標準是通過國家統一制定,并且強制執行和實施的。法律同時也規定,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除非企業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外,那么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食品安全法》應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以保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全面貫徹和實施。
四、結語
食品安全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貼近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妒称钒踩ā芬幎ㄇ謾喾I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十倍賠償” 制度的確立增強了消費者的維權信心,對于改變“食品不安全”的現狀具有重要意義。我們應當在正確理解和運用食品安全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這對依法有效保護食品交易中的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伊犁州產品質量檢驗所 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