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麗美 ]——(2013-10-30) / 已閱4693次
在刑事審判中,專家法律意見書的出現并非偶然,也算不得新鮮事物了,尤其在不少社會影響廣泛、爭議較大的案件中出現。目前,專家論證意見的表現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第一種是受案件一方當事人或其家屬委托出具的,這也是最為普遍、爭議最大的;第二種是專家未受任何委托自發表達意見;第三種是受刑事案件控方即檢察院委托出具的;第四種是法院主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的。
對法院而言,除法院主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的之外,其他的專家法律意見書特別是受案件一方當事人或其家屬委托出具的,卻不得不面對一些問題、產生一些疑問。如所謂的專家法律意見書真偽如何審查?法院是否應當接收,以何種名義或途徑接收?接收后又如何對待?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源,在于一些專家論證意見書在真實性、正當性、客觀性上存在可質疑之處。在真實性上,僅憑專家“簽名”很難確認,提供的一方常常稱輾轉多人才獲得該意見書,無法提供專家的聯系方式,即便提供了,或者通過專家實名微博、郵件等方式聯系,真偽也未必能確認;但如果要求參加論證的專家到現場確認或者大費周章地去搞筆記鑒定,高昂的成本使之不具有現實性。在正當性上,有觀點認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訴訟權利的實施須經法律明文規定,專家法律意見不屬于三大訴訟法明文規定的證據類型,也不屬于表達當事人意見的訴訟文件,且受一方委托,有償出具的專家意見書對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潛在危機。但法院組織專家論證就“名正言順”嗎?在客觀性上,恐怕是專家論證意見書最受“詬病”的原因。目前來看,專家意見書大多是受一方當事人委托出具的,一方當事人對案情的描述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認識,那專家也非常容易產生“先入為主”的認識,而其論證所依據的證據由委托方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全面性,證據收集程序的正當性都無法保障,加上多數專家論證意見是有償提供的,雙方存在利益關系,中立地位一經喪失,由此得出的論證意見的客觀性就更受質疑。
諸多的質疑讓法官對待專家論證意見書不免“惶恐”,看了怕受“蠱惑”,雖說專家、學者的論證意見并非“洪水猛獸”,但其影響力不可低估。2003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就針對“專家法律意見書對審判工作的影響”進行了一次調研。調研中發現,高達80%的法官表示對專家法律意見書會“閱讀并重視專家的意見”。當前,法院的辦案骨干力量多數是來自法律院校的青年法官,出具意見書的專家們原就備受尊崇甚至被膜拜,如今與自己辦理的案件掛起鉤來,其中“潛移默化”的作用是不容小覷的。當然,再多的質疑也無法阻止專家法律意見書不斷現身,既然如此,筆者認為不如以積極地態度去應對它,既不要把它當成“洪水猛獸”而避之不及或者心懷芥蒂,置之不理,也不要迷信權威或者擔心招致輿論壓力而失了自信,而是為其找個“出口”,引導其名正言順地出場,也讓法官們達成共識,以恰當的方式去對待。
轉化一:從幕后到庭前,轉化為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
針對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受案件一方當事人或其家屬委托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既然其無法擺脫“代理”品格,何不脫掉“外套”,大方地從幕后走到庭前。實際上,大多的專家學者本身就是兼職律師,受委托支持一方意見,不管其中的觀點如何客觀公正,理由如何充分,都不宜以專家這一具有社會影響力的身份和頭銜出現。專家,根據漢語字典的解釋,是指在學術、技藝等方面有專門技能或專業知識的人。這些人在其研究的領域往往是有所建樹,而被廣泛認可,而一些知名專家更是在其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權威,具有巨大影響力,除非表明是一方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身份,否則,其所出具的所謂“專家意見”對法院的審判工作產生了無形的壓力,一旦法院的判決與“專家意見”相左,很可能因此遭到公眾的普遍質疑,對法院的獨立審判產生困擾,而對另一方當事人來說也是極大的不公平。為此,建議法院遇到上述情況應引導當事人通過辦理委托手續,使專家獲得合法的訴訟定位,將專家論證意見轉化成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否則,法院可以拒不接受所謂的“專家論證意見書”。這樣對公眾而言,只不過是一方當事人花“大價錢”請來了知名律師,而非“主持正義”的法學專家。即可以使“專家論證意見”名正言順地參與庭審,也給予了另一方當事人對專家意見進行質證、辯駁的訴訟權利。同時,還能避免一些法律服務者或者律師以請專家為名,“吃兩頭,亂收費”。
轉化二:納入民意溝通表達渠道,視為民意表達之一
對于第二種情況,也就是未接受任何一方委托,一名或多名專家針對某一案件各自或共同發表的相同或者相反的意見,應當視為民意表達的一種。專家也是公民,當然有權通過書面或者在其個人博客、論壇、報刊等媒體上發表個人對某個案件的看法,盡管其觀點與其他公眾的觀點相比較更加具有專業性,但仍然屬于民意的一種,如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從公開發表的媒體上復制專家對本案或者類似案件的法律意見,提交法院,法院完全可以不予接受。因此,法官在遇到此類情況,應當慎重處理,如果打算對該意見進行參考,則應當表明態度,僅是將該意見書作為參考資料,而非作為證據材料也非作為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使用。當然,作為民意表達的一種,法院對專家論證意見的態度并非應當不理不睬。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明確提出,法院要建立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并強調要完善人民法院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廣大人民群眾、律師、專家學者等的溝通聯絡機制。為此,對于專家學者以“專家論證意見書”的方式表達的民意,法院也要以適當的方式去關注,將其作為直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見或建議認真、客觀地看待,并在適當時機,通過適當方式,公開作出回應。
轉化三:從臺前到幕后,充當外援“智囊團”
對于上述第三和第四種情形,即受刑事案件控方即檢察院委托進行的專家論證和法院主動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的,筆者以為,都可以看做是外援“智囊團”,是對法官、檢察官知識結構的補充。當前,案件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法官斷層現象比較嚴重,很多年輕法官進入法院1至2年就開始辦理大量案件,在基層法院,工作3年以上的法官大多已經是法院的辦案骨干力量,檢察院的情況也是類同。這些年輕法官盡管都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但畢竟辦案經驗不足,加上近年來疑難復雜案件層出不窮,法律法規不斷更新,特別是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案件數量大幅上升,不少基層法院的法官應對能力顯然不足。
最高人民檢察院早在1999年就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全國檢察機關專家咨詢委員制度運行至今已經14年,并出臺文件明確了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專家咨詢委員的任期、聯系機構、提請咨詢和論證的程序、經費保障等。而“應邀參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咨詢”,是專家委員重要的履職方式。法院咨詢專家意見的機制法律尚未規定,但上海、深圳、廈門等地的法院邀請專家集體論證疑難案件的情況并不鮮見。法院對于專家提出的咨詢意見,往往是納入自由心證形成過程,作為加強內心確信的參考,不同于“司法鑒定結論”,更非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從司法獨立的角度來說,不論是檢察院還是法院,都不應受外界干擾,獨立的去審查和審理案件。但當檢察官、法官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不足以應對一些專業知識要求很高的案件時,選擇咨詢權威專家的意見顯然是一種對案件負責的態度,值得肯定。當然,這種專家咨詢的方式,筆者認為有幾個方面需要注意:一是專家意見的多元化。作為外援“智囊團”,咨詢專家的選擇上,應當邀請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共同參與討論和論辯,而不應局限某種意見的專家,這樣有助于啟發思路,而非強化某種傾向性意見。二是論證意見要保持“幕后性”。咨詢專家可以增強法官對于案件判斷的確信度,并可能通過法官自由心證轉化為裁判理由,但最終的判斷是由法官作出,因此,專家意見不應像證據一樣公開進行,而是限于內部咨詢更為妥當。三是專家咨詢意見的保密性。咨詢專家意見的方式可以是多種的,既可逐個當面電話、電郵交流的方式,也可召開專家論證會集體論證。但專家的各種意見應當歸檔保存,并不對外公開,咨詢的過程也不宜由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參與。
當然,上述的情況都是針對案件正在審查或審理階段,若是案件宣判以后,法院邀請專家論證來應對社會輿情,那么這類意見相當于聲援法院裁判結果的一種民意,仍應納入第二種情況對待更為妥當。
(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