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克 ]——(2013-10-30) / 已閱3779次
[案情]
2012年3月,馬某在希望駕校報名參加二輪摩托車駕駛技術培訓。4月16日上午,綦江區公安局根據希望駕校的報考,組織馬某等進行科目二考試(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考試場地為水泥路面,路面平坦、干燥、完好,視線良好,標示完整。上午10時許,馬某駕駛考試車輛考試時未戴安全頭盔,并在考試過程中駕駛車輛沖出考試場地,考試員叫停未果,最終撞在距考試場地約30米的圍墻上,造成馬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故。經對考試摩托車作技術檢驗,檢驗結論為:該車傳動、轉向、制動裝制性能有效。經傷殘鑒定,馬某為大部分護理依賴。馬某遂向法院起訴希望駕校和綦江區公安局,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計80余萬元。
[分歧]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規定申請摩托車駕駛證的培訓時間不少于53個學時,且規定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2個學時。本案中希望駕校的培訓明顯不符合培訓要求,對希望駕校應承擔主要責任并無分歧。本案主要爭議在于負責組織考試的綦江區公安局應否以及如何承擔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綦江區公安局不承擔責任,理由是:綦江區公安局作為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機構,其職責是依照相關規定組織并實施考試?荚噯T在馬某出現險情時也進行了制止,沒有證據證明考試員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至于馬某未戴安全頭盔進行考試,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摩托車行駛應當戴安全頭盔。是否戴安全頭盔是摩托車場地考試的內容之一,考試員在考試中沒有提醒考試學員戴安全頭盔的職責。并且應當何時終止未戴安全頭盔學員的考試,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綦江區公安局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理由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駕駛摩托車行駛應當戴安全頭盔,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尤為危險。公安機關在組織考試中若發現學員有未戴安全頭盔考試的情形,應當立即終止考試,消除險情,不應放任險情延續。
[評析]
負責組織考試的公安機關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本質是考察公安機關在事故的發生中是否具有過錯。筆者同意文中的第二種意見,即公安機關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但應當承擔次要責任,理由如下:
第一,無論是公安部還是重慶市公安局的規定,都明確了駕駛證申請人在考完科目一一段時間之后方能參加科目二考試。如《重慶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范》就明確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后方可預約考試科目二。因此,組織考試的公安機關對考試科目二的駕照申請人應有一個基本的審查義務,看其是否符合相關的時間要求。而在本案中馬某是在考完科目一的第二天就進行科目二考試,這里除了希望駕校和馬某自己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外,公安機關同樣要承擔疏于審查的責任。
第二,公安部專門明確了科目二的考試評判標準,“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戴安全頭盔”屬于直接認定考試不合格的情形之一,而不屬于扣分項目。因此,在考試者未戴安全頭盔起步行駛之后,負責組織考試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制止并終止此次考試,而不應該放任險情繼續發生。另外,從制止考試的可能性來看,如果在馬某剛起步時公安機關立即進行制止,則阻止本次考試的可能性較大,從而能避免事故的發生。而本案中公安機關是在馬某考試進行了一段時間,在后來急速加速并失去控制之后才“叫!,事實上已經錯過了制止事故發生的最佳時機。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摩托車場地考試具有特殊性,組織考試的考試員并不在考試車輛上。而且公安機關只是負責組織考試并對考試結果進行評判,并不負責對考試學員的培訓,而且目前操作慣例確實也沒有要求公安機關應當何時終止未戴頭盔考試學員的考試。因此,筆者認為讓公安機關承擔的責任不宜過重。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