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瑤 ]——(2013-11-4) / 已閱5624次
根據《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法國設立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法》對審計法院的組成作了明確規定。審計法院由院長、庭長、審計官、一級審計官、二級審計官、一級助理審計、二級助理審計組成。審計法院共設九個法庭,各庭分工負責不同的審計事務。總檢察長行使檢察權,一名首席代理檢察長和若干名代理檢察長協助總檢察長的工作。
審計法院院長職責有:(1)全面負責審計法院各項工作。首席院長在征得總檢察長同意后,決定審計法院的工作組織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據法庭庭長的建議,制定審計法院年度工作計劃。(2)主持案件的審理、顧問室、法庭聯合會議、主持報告委員會和日程委員會的工作。(3)任命審計法院官員。(4)負責簽署審計法院的決定和命令。(5)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法院的意見。
總檢察長通過提出公訴和意見行使監督檢察職責:(1)對部門、單位的監督檢察。監督帳目的定期審查,如發現逾期未查,則依法處以罰款。在不侵害審計法院帳目審查權的情況下,總檢察長可以向審計法院提出公訴。必要時,總檢察長可以提出對公共機構會計人員處以罰款。(2)對審計法院工作的監督檢察。監察審計法院各庭依法判決。根據檢察機構和駐各大區審計法庭官員的匯報,就不服大區審計法院判決的案件向審計法院提出上訴,還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審計官進行審計時,有權行使審計法院的權力:(1)帳目審查權。審計官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帳目,有權對擁有國家財產的組織機構或接受審計法院審查的法人機構的供應、設備、工程及建筑情況進行檢查。(2)調查權。審計官擁有必需的調查權力,包括詢問、了解情況、調查和鑒定。(3)索取資料權。被審計單位有義務向審計官提供文件和有關資料。審計官在審查帳目時,被審計單位應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特別是款項籌集、收取、結算和支付等憑證。在利用計算機系統管理的單位,審計官有權取得所需的計算機數據、密碼等。(4)處罰權。審計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并可作出處罰。
審計法院審計下列單位的公共帳目和經營活動:(1)各級政府機關、政府各部門所屬的公共機構。(2)接受財政撥款的企業或機構。(3)從國家或其他接受審計法院監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稅、捐助、補貼或其他財政資助的機構。(4)社會保險機構。
審計法院的審計程序程序包括:(1)報送。即駐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計人員應按時將會計報表、單據、憑證送達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普遍實行報送審計制度。(2)審計。對報來的單據、報表進行審查。(3)調查。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求會計人員作出書面或口頭答復,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就地調查。(4)寫出審計報告。(5)判決。根據案情召開審計會議,進行審理、合議和投票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