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曉慶 ]——(2013-11-5) / 已閱7616次
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是指構成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條件,只有具備這些條件才能產生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學界存在不同觀點。四要件說認為,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是:主體要件,即職務行為主體;行為要件,即職務行為違法;損害要件,即給權利主體造成損害的結果;因果關系要件,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大多數學者都是持四要件觀點。五要件說認為,其成立要件包括:侵權主體,侵權行為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筆者認為,以上成立要件的觀點大同小異,其實質要素是一致的,彼此之間并不存在實質性的差別,這主要包括:行為要件、主體要件、事實要件、因果關系要件。
(一)行為要件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權責任成立的根本要件,是其職務行為的違法性。雖然在新的《國家賠償法》中刪除了有關國家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基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但這絲毫不影響違法性的要求在國家賠償責任中的基本歸責原則地位,也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違法性歸責原則在國家賠償中的重要作用。
國家精神損害賠償的行為要件包含兩項具體內容,一是導致精神損害的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行為,這是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根本條件,簡而言之,國家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負責,即侵權行為是與職責有關的。二是該執行職務行為必須違法。這里所說的“違法”,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或者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況下作為,亦或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具體來說,根據國家侵權行為主體的不同對國家侵權行為可作如下分類:
。1)行政侵權行為。在這里,行政侵權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公務員在執行行政職務的活動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無論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一般的執行職務行為,只要違法實施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當前,我國國家侵權更多的集中于行政侵權方面,這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權力的觸及面廣,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另一方面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素質及執法能力的低下也不無關系。
。2)司法侵權行為。此處的司法應做廣義上的理解,是指國家審判、 檢察、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或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司法職務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如錯捕、錯判、錯殺、冤獄,或者錯誤采取訴訟中的強制措施,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都屬于司法侵權行為。當然,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實施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則屬于行政侵權,而不屬于司法侵權。
。3)其他職務侵權行為。這是指除行政、司法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如立法、軍事機關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也屬于國家賠償的侵權行為之列。我國現階段,國家侵權的賠償責任主要集中在行政侵權和司法侵權方面,但這并不排除立法以及軍事機關侵權的可能性。應注意的是,黨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與其他團體執行職務侵權行為一樣,屬于法人侵權責任,不屬于國家賠償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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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成立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該違法實施職務行為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當這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精神損害時,國家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授予的公權力時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精神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以及委托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侵權主體,此時構成國家侵權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是由于這些組織是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職務行為負責的前提條件是,該人員必須是在國家機關或者組織編制以內,諸如清潔員、保安等非編制人員是不屬于這里規定的范圍之內的。
(三)事實要件
損害事實是成立國家侵權責任的實質性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方才可以請求精神損害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侵害事實主要表現在精神利益的嚴重損害,如人身自由受限制或剝奪、名譽受損害、隱私被泄露,造成嚴重精神痛苦等。應注意的是受害人的嚴重精神損害必須是基于人身權受侵害所造成的,單獨的精神損害以及財產附帶精神損害國家不予賠償。
對于嚴重精神損害事實的認定可以借鑒民事立法以及民事司法實務中有關精神損害后果的認定標準,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損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直接的損害后果;第二,從社會普通民眾的角度看,這種損害確實會給被侵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第三,損害是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引起的。
(四)因果關系要件
在確認國家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要件時,還要考慮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侵權行為要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二者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損害事實是由侵權行為造成的,如果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這是責任主體對對損害事實承擔法律責任的必備條件,如果缺少這種因果關系,那么行為人所在的國家機關就沒有義務對損害事實負責。具體到國家賠償法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而言,受害人嚴重的精神損害是必須由國家侵權行為造成的,即精神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違法行使職權在先,精神損害在后。
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法院 李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