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雙桂 ]——(2013-11-6) / 已閱7695次
自今年1月1日實施新民事訴訟法以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作為新類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該類案件的審理大大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時間,節約訴訟資源,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因為缺乏統一的操作規范,在審理過程中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是案件收費不明確。該類案件的受理費是按件收取還是按申請標的額收取,法律未予以明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導致收費標準不統一。
二是案件編號不明確。該類案件的案號編寫不統一,有的法院以“民審”編號、有的法院以“商特”(即商事特別)編號等,出現同一類案件編號不一的現象。
三是被申請人對擔保物權實現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不明確。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經審查作出裁定后,如果駁回申請人的裁定,申請人可以通過向法院另行起訴的程序予以救濟。但如果法院作出準予裁定后,被申請人對該裁定有異議的,是否需要審查并啟動救濟程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四是此類案件的管轄規定不明確。例如,超過基層法院管轄標的額的案件是屬于中級法院管轄,還是按擔保物權所在地法院(基層法院)管轄,法律沒有予以明確。
五是送達程序不明確。例如,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是終結案件由申請人另行起訴,還是按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程序予以公告送達被申請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六是當事人的主體問題不明確。例如,被申請人為抵押物的所有權人,當債務人與抵押物所有權人不一致時,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后,是否應將債務人列為被申請人,法律沒有予以明確。
七是審查方式不明確。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后,是進行書面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如果是進行書面審查,當事人雙方需要出具哪些材料,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
八是裁定書的格式不明確。審查裁定書是按非訴案件裁定書還是按一般裁定書的格式書寫,均缺乏統一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裁定書格式不一,影響法院司法公信力。
九是適用法律不明確。例如,申請人申請的債權利息應否計算,如何計算,裁定書上是否需要適用物權法等實體法,還是僅適用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均沒有明確規定。
十是案件類別劃分不明確。該類案件是按特別程序案件還是按普通民商事案件等案件類別劃分,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法院內部確定由哪個庭室審理時出現混亂,同時在司法統計報表時應將此類案件計入何類收案也遭遇尷尬,多地法院認識不一,導致司法統計的數據與實際運行的數據不一,不能反映真實的收結案情況。
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應盡快出臺有關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規范,如對于收費、案件編號、管轄規定、裁定書的格式、案件類別劃分等。
二是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例如,對于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是否予以審查,是進行實質性審查還是書面審查等問題,均需要有關的法律予以明確。
三是加強法官培訓工作,提高法官業務素質,以便法官更好地理解立法精髓,謹慎處理擔保物權糾紛案件。
四是各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應該加強對基層法院的業務指導工作和基層調研工作,查找存在的問題,探索對策,提高審判能力。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