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榮鵬 ]——(2013-11-8) / 已閱3681次
據司馬遷《史記·游俠列傳》和班固《漢書·游俠傳》記載,在中國的古代歷史上曾出現過這樣一群人,他們居無定所、四處流浪、不務農事,常以自身掌握的技藝、武功劫富濟貧、扶危助困,或者為了個人私利,目無法紀,快意恩仇。人們將這一群體稱之為“游俠”,如史料中記載的漢代初期就有朱家、田仲、王公、劇孟、郭解等。從社會背景來看,游俠多產生于社會在財產、政治、法律上出現嚴重廣泛的不公正,而且這種不公正又不能以正常法律、倫理和其他制度化方式得到糾正的時期。
司馬遷在《游俠列傳》里說“自秦以前,匹夫之俠,湮滅不見”,并不是因為在秦代之前的游俠沒有留下資料,而是因為在整個春秋戰國時期,游俠還沒有那么極度地興盛起來,到了戰國時期游俠才漸漸興起并活躍于秦及漢的早期。春秋戰國時期戰爭頻發,社會動蕩,國家權威蕩然無存,社會秩序嚴重不公,各諸侯國內也不是依法治國,而是以力服人,當權者贏,失權者亡。無論貴族還是百姓遇到了冤屈和不公,極少能通過合法的政治渠道伸張,失勢者往往求助于游俠的力量來實現復仇和復興。即使是得勢的權臣和諸侯,為了不被政治對手和敵國壓倒,也競相多多養士,抬高地位,壯大自己。無論王公貴族,還是平頭百姓,概莫能外。游俠的出現,正如司馬遷在《游俠列傳》開頭數句所強烈暗示的一樣,是作為對社會普遍不公正的一種補償和對抗物。在漢代逐漸穩定之后,尤其是漢武帝采取加強整個中央集權的一系列措施以后,游俠的社會作用逐漸走向消退,因為國家的力量強大起來,客觀上已經不需要游俠這種社會力量來干擾國家執行法制,同時又受到王權的打擊,于是在后來的正史當中,除了《漢書·游俠傳》外就再也沒有《游俠列傳》這樣的記載了。
游俠的精神內核,具有雙面的特性。既包括“為國為民,俠之大者”的崇高精神境界,也包括只講私人恩怨,隨意殺人;既包括講求獨立平等人格、反對封建等級制度與倫理秩序,也包括與權貴勾結,漁利一方,甚至轉化為流氓、盜匪;既包括恃膽氣而輕生死的強烈英雄色彩,也包括接受招安的無奈歸宿。因而,歷史上對游俠的評價也是不一樣的,在《史記·游俠列傳》里,司馬遷說:“今游俠,其行雖不軌于正義,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諾必誠,不愛其軀,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蓋亦有足多者焉。”司馬遷高度贊揚游俠,肯定了他們的歷史作用,并對他們的不幸遭遇表示深深的同情和惋惜,對游俠是持一個基本肯定的態度。但是在《漢書·游俠傳》中,班固則對游俠持貶斥態度,他認為游俠之人“以匹夫之細,竊殺生之權,其罪已不容于誅矣”,由此可以看出班固所持的態度和司馬遷截然不同。
時至今日,從法文化的角度對古代的游俠進行分析,我們仍然可以得到些許感悟。首先,透過游俠可以看到中國古代大眾的法觀念。在中國古代社會,統治者凌駕于法律之上,其言論即是法律,可以隨意進行頒布、修改和廢除,具有強烈的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因而執法者心中也就沒有強烈的“依法辦事”意識,因為他們不知道什么時候統治者又會改變這些法律,所以在執法過程中他們以法弄權,恃權枉法,甚至為利棄法。從民眾階層來看,在家族本位觀念的影響下,家族才是法律的基本單位,每一個家族通過維持其單位內之秩序而對國家負責。當出現爭議與糾紛時,家族內部的解決是首選,普通百姓一般不會主動訴諸法律。因此,從統治者到執法者再到普通民眾,都沒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和堅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在中國人的游俠世界里,看不到對法律的信仰,甚至看不到法律。雖然在游俠世界里也存在諸如“義”這一規則,但它完全由游俠個人來遵守,違反者也只是受到俠義之士的個別懲處,而不是由公共權力按程序來規范化地普遍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常常受到蔑視和踐踏,成為嘲笑甚至是戲弄的對象。因此,游俠現象的流行折射出國人對法律的厭棄心理和排斥心理。
其次,游俠精神可以成為法治的本土資源。一直以來,游俠精神和法治精神被認為是兩種不同甚至相反的價值觀,從辯證法的角度,這一觀點只看到了游俠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對立,沒有看到其統一。從本質上來講,游俠精神是一種積極的樸素正義觀,是一種道德上的約束,與法治的基本精神并不矛盾,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這種正義感引發的行為往往是積極的,最典型的例子即是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其與傳統俠義行為中“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意義是相通的。因此,在本質上,游俠精神和法治精神有統一的一面。法治中的“法”是以道德為基礎的,在任何一個法治秩序良好的國家或者向往法治的國家,其“法”不可能割斷與道德的聯系,游俠精神中內含的正義、公平、平等、信用等精神是人類社會基本的道德品質的體現,由此,可以認為法治精神與游俠精神有著共同的精神內核。在實現法治的過程中,游俠精神所代表的樸素正義觀,完全可以轉換成現代法治的價值訴求。在“游俠”這個充滿東方色彩的名字背后,其精神所體現出的對弱勢群體的救濟、對自然正義的伸張、對人的樸素權利的保護,具有普遍的價值。在古代中國,當律法不能為遭受欺凌者主持公道、為弱危無助者施以援手,借助游俠的力量便成為民眾獲取權利救濟的渠道之一,而在當代中國,游俠精神依然有其延續的社會、心理基礎和存在的價值,應汲取游俠精神中有利于法治的部分,與法治兼容,使其成為中國法治的本土資源。
(作者單位: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