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龔培華 ]——(2013-11-8) / 已閱7942次
(二)執法觀念不到位,束縛檢察權的行使
受傳統刑罰執行監督觀念的影響,有些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的發展趨勢和重要性認識不夠。重監管場所監督輕監外監督的工作思路沒有得到及時合理的調整;相應的人、財、物的投入也不到位;有些檢察機關對行刑格局的變化缺乏有效的應對措施等。執法觀念未得到及時轉變,直接束縛了社區矯正檢察職能作用的發揮。
(三)職能定位不準確,難以發揮監督效果
實踐中,一些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檢察工作中重配合輕監督,所履行的檢察職能主要體現在參加會議、法律宣傳、幫教扶助等活動上,有時甚至越俎代庖,成了社區矯正的組織者、執行者,而不是法律監督者。淡化了自身監督意識,模糊監督視線,嚴重削弱檢察機關職能作用。
(四)監督措施不力,影響監督效力
檢察機關監督強制手段不力,難以發揮制約作用。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二百六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手段是“提出書面意見”。檢察機關發出“發出書面意見”,至于執行或審批機關不予理睬又該如何處理,法律未作進一步的規定。這種僅僅是提出糾正“意見”的監督,對審批機關沒有多大實質上的約束力。檢察監督手段軟弱無力,嚴重制約了檢察監督的效力,使法律監督權難以真正落實,制約了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的發揮。
(五)機構設置、人事配備不合理,難以駕馭監督工作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需要對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以及所有鄉鎮社區矯正機構和派出所進行檢察,量大,面廣、任務重,要求高,現有檢察人員數量和法律專業水平不能完全適應這一形勢和任務的要求。監所檢察部門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職能,有限的條件只能保證監管場所檢察工作用需要,很難有大量的精力去兼顧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開展。工作精力、人力、物力的匱乏導致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存在事實上的“盲區”,影響了監督效果的發揮。
(六)監督適度性把握不夠,導致監督工作的被動
在社區矯正工作試行、磨合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要把握好“適度”和“依法監督”的關系,應注意從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出發,把握好監督的方向和尺度,防止過于機械和僵化。此外,檢察機關在把握“適度”的同時,又要本著配合、制約、監督的原則,積極履行監督職能,保障社區矯正制度的平穩運行。
五、完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立法,從法律層面加強社區矯正制度建設完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制度
一是盡快出臺《社區矯正法》,通過立法使社區矯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在《社區矯正法》立法的基礎上,在全國層面制定與其相配套和銜接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實施細則,為實現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奠定基礎。三是賦予檢察機關糾正違法的執行力和違法處置權,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對消極或積極對抗檢察監督的行為,規定責任追究的程序,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手段注入強制力。四是省級以下檢察機關可以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情況,匯同有關政法機關聯合制定有關規定,以明確和完善相關程序,彌補法律的不足。
(二)積極探索,加強社區矯正機制建設
一是建立社區矯正工作聯動機制。定期與司法行政、審判、檢察、公安等部門以及其他社區矯正組織召開聯系會議,共同探討、研究社區矯正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消除各方分歧。二是建立直接監督工作機制。檢察機關內部對社區矯正檢察監督要從現有的監所檢察科和社區檢察科共同檢察的模式中,將兩個部門的監督側重點確定下來,防止職責不清,互相推諉。三是建立定期矯正效果評估機制,全面分析評估社區矯正活動開展情況,對矯正機構的矯正措施提出修改或者糾正意見,為矯正機構及時調整矯正方向、優化矯正效果出謀劃策,使檢察監督工作做出成效。
(三)勇于實踐,優化監督方式
一是構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信息平臺,開展動態監督。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的社區矯正人員信息交換平臺,建立社區矯正信息資源庫,為有效開展監督檢察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檢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也要以內部辦案網絡為載體,及時流轉和處理社區矯正相關信息,確保檢察監督及時到位、有效銜接。二是開展類案監督。檢察機關可以借鑒目前正在開展的創新型監督模式,變傳統的“個案監督”為“個案監督”與“類案監督”并重。通過對一定時期內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進行匯總歸類,然后分析情況和原因,并向主管機關提出針對性的監督意見。這種方式,反映問題集中,說理透徹,能夠引起被監督機關足夠有重視,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檢察監督新模式。三是強化社會監督,建立社區矯正檢察工作情況社會公開制度。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變封閉為開放,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定期向社會公開社區矯正檢察工作情況,將法律監督與社會監督結合起來,以公開執法的方式將社區矯正工作置于社會輿論監督之下,將會有利于放大監督效應,取得良好的社會監督效果。同時檢察機關也把要爭取主動,把開展社區矯正檢察監督情況通過不同形式向人大、政府及社會進行通報,引起各級領導及社會各界更多人關心支持,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營造良好工作氛圍,更好發揮監督工作成效。四是建立同步監督。檢察機關應前移監督關口,變事后監督為同步監督,進一步增強監督的實效性。建立檢察機關的隨時介入制度。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活動進行檢察監督時,有權要求社區矯正監督機關提供與社區矯正有關情況材料(資料),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進行監督。同時,對檢察機關社區矯正也應明確和細化有關程序,以防止權力濫用。
(四)建立一體化社區檢察監督機制
一是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的聯系。社區矯正監督部門要理順內部關系,特別是要暢通擔負監禁執行和非監禁執行監督任務的人員之間的聯系,形成合力,保證監督工作的連貫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強上下級檢察機關的聯系。上下級檢察機關要圍繞監督目的,上下一體,協調一致,僵力推進社區矯正檢察工作。三是加強異地檢察機關的聯系。
(五)完善機構設置,加強隊伍建設
建議成立專門的、獨立的社區矯正檢察監督部門。從目前上海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實際來看,目前已經成立了對口鎮、街道的社區檢察科,因此建議此項工作從現有的監所監察部門剝離出來,授予社區檢察科來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在工作中以部門合力的形式予以配合。現在成立的社區檢察科,要配齊、配強專門的檢察人員。專職人員可以從檢察院有豐富經驗的老同志中進行選擇,同時經費和物質保障問題也要提上議事日程并及時解決。
(六)積極宣傳社區矯正檢察工作
檢察機關可以結合實際,通過網絡、電視、報刊等主流媒體集中報道社區檢察工作,積極宣傳社區矯正檢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檢察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結合本區域特點,向來訪和周邊群眾加強宣傳。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視察社區檢察工作,通過“檢察開放日”等形式向社會各界介紹交流工作,擴大社區檢察監督工作的知曉度,為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上海金山區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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