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永興 ]——(2004-1-21) / 已閱15009次
江蘇省律師業務研討會交流材料
華東地區律師協會論文交流(2002年9月黃山紅塔賓館)
離婚案件中公司股份的處理
江蘇蘇州金太律師事務所 邵永興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個人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有限公司股份的公民越來越多。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形成主要有幾種情況。(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這類公司注冊時夫妻股權比例的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2)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此類公司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也不嚴密。(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此類公司夫妻與其他股東的股權比例一般比較明確。但夫妻之間的股權劃分往往是隨意的,或夫妻中只有一人作為公司股東。(4)夫妻接受贈與或繼承的公司股份。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也可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于公司財產,公司股份的處置屬公司法調整范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應簡單地適用婚姻法關于財產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置,如何處理夫妻所持公司股份是離婚案件中的新課題。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但在公司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質為私營獨資企業,不再具備公司股東為2個以上50個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條件。在這類情況下,有三種解決辦法。一是將公司部分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二是夫妻一方保留極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絕對多數的股份。公司法對股東持股最低比例并無限制性規定,這種處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對公司權益幾乎沒有實質性影響的程度。但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義上的權益和權利。三是將有限公司變更為私營企業。但這種變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繼續經營和發展。
在除夫妻之外還有其他股東參股的公司中,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后一種情況屬于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況均以夫妻離婚時能夠協商一致為前提,而更多的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數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2)夫妻離婚后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并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于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后遺癥最小,但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絡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后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采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在夫妻離婚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應將股份分割后的股份構成記載到股東名冊上。夫妻離婚進行股份分割表面上體現了夫妻財產權的平等。但在離婚前公司運作往往以一人為主,另一方離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對公司運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設置人為障礙而無法了解公司情況,因而難以保障實質性的股東權益。有限公司雖然是資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發起設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夫妻離婚后這種人合因素對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響,在僅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及以家屬成員組成的公司中這一矛盾尤為突出。因離婚而分得公司股份的公司股東高度重視對公司運作情況和對公司法的了解和運用是保障自身股東權益的唯一途徑。
作者:邵永興 江蘇蘇州金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郵編:215400 地址:江蘇省太倉市朝陽路香塘大廈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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