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書婕 ]——(2013-11-8) / 已閱19336次
【論文提要】為了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以及盡可能消除工傷事故帶來的危害,各國政府紛紛采取了各種應對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工傷保險制度。在工傷保險制度落實中,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因此,工傷認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工傷保險制度落實涉及多方利益,關聯因素復雜,因此世界上各國對于工傷認定都有自己相應的法律制度。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法律規定是2010年修訂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內容主要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等。其中關于工傷認定法律制度內容,主要體現在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的主體、工傷認定的機構和工傷認定的程序這幾個方面。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它在擴大工傷保險范圍適用、調整擴大工傷認定范圍、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大幅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及加大了強制力度等方面做出了新的一些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工傷認定的現實需要。但是,勞動用工情況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使工傷認定法律規定在現實落實中存在許多難題,特別是在法制宣傳、法律落實監督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工傷 工傷認定 法律制度 完善
【引 言】工業革命以后,大機器生產大大提高了人類的生產力,在不斷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在制造一次次工傷事故,極大地威脅著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為了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以及盡可能消除工傷事故帶來的危害,各國政府紛紛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工傷保險制度。即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或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導致勞動者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死亡時,對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提供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經濟補償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飛速發展,但在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的工傷事故。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嚴重威脅到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不難看出,工傷事故已經是我們現今無法忽視的不良因素了,而工傷認定又是工傷事故中最重要的一個部分。由此可見,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當前我國的工傷認定法律制度,其主要體現在工傷認定的范圍、工傷認定的主體、工傷認定的機構和工傷認定的程序這幾個方面。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工傷認定現實需要,但是,勞動用工情況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使工傷認定現實存在許多難題,在法制宣傳上、對法律落實的監督等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由于目前沒有強制性工傷保險立法, 新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是有著深刻的意義的,它是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重要內容,是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功能的重大舉措,為我國工傷保險事業發展提供了新機遇。但由于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還較窄, 工傷保險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現本文擬從工傷認定涉及的主要問題、我國工傷及認定的法律制度、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落實中的難點問題以及進一步完善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思考這四個方面四來探討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的方法。
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認定的法律意義
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有必要分析工傷及其認定問題。
(一)工傷及工傷認定涵義
“工傷”,來源于英文industrial injury,意思是指職業傷害,國外一般稱為“勞災傷害”國內稱之為“工傷事故”。目前世界各國對工傷的界定并不全然相同,存在一定的差異。德國的《勞工傷害保險法》對工傷的定義是:“勞工受到工業傷害而負傷、致殘、死亡”。美國法律將工傷定義為“因職務致傷和于職務過程中所生之傷害”。而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未直接界定工傷的概念,但我們可以從《條例》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不難看出,我國將工傷定義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1]。從工傷概念可以看出,工傷構成需要一定要件,具體包括四個方面即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有職工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存在、職工遭受損害必須是在從事工作及其相關的過程中發生、職工遭受損害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
1、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
2、職工必須遭受有人身損害的事實存在。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指職工人身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這種損害僅僅包括人身傷害,并不包括財產的損害和其他權益的損害。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從事與工作相關的事物過程中發生的。簡單來說就是職工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導致自身受到傷害。一般從三個方面來確認是否是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時間上是否為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范圍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其中還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后、因工作外出的時間和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受傷害場所是否為工作場所,即傷害發生在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空間范圍內即履行工作職責的場所,一般均延伸至因工外出場所,上下班途中場所。受傷害的原因是否為工作原因,即傷害發生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
4、職工受到的損害與工傷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職工受到的損害必須是工傷事故導致的,事故是損害發生的原因。事故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的損害結果必須是工傷事故直接造成的,否則不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2]分析了工傷概念,工傷認定含義就比較簡單,所謂工傷認定主要是指工傷認定機構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病是否屬于工傷進行確認的行為。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3]。根據《條例》的規定,工傷認定發生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而且在我國,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待遇落實前提。
(二)工傷認定的法律意義
在我國,工傷認定是整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程序的第一道程序,可見工傷認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法律意義,具體意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職工來說,工傷認定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發生工傷事故,一般都會給工傷職工的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一方面是工傷職工需要治療,而治療費用又比較昂貴,這必然給職工家庭帶來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是發生工傷的職工會因為工傷傷害使其喪失一定的勞動能力,而由此伴隨著勞動能力的喪失,必然會讓其在工作上難以得到理想的薪酬,家庭的經濟收入隨之減少。若事故能認定為工傷,則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而減輕一定的經濟負擔。[4]
2、對用人單位而言,工傷認定是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責任的一個重要因素。若是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那用人單位就無需承擔事故中的工傷責任。根據我國當前規定,若是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則應當承擔工傷責任。還有,發生工傷事故,這證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管理上存在失誤,這會使其他未發生工傷事故的職工有所忌憚,會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如能及時解決問題,那會將影響消除到最低,有利于生產秩序的恢復。
3、明確法律責任。對于法律責任的承擔來說,工傷認定是區分是工傷事故責任還是其他侵權責任的關鍵。若是認定為工傷那就產生工傷事故責任,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是認定不是工傷,將產生其他侵權責任,由侵權責任人負責。比如,保安為了阻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鬧事,與鬧事者發生沖突,被鬧事者打傷,這應當認定為工傷,產生工傷事故責任。而鬧事者為報復保安,在保安上街買菜時將其打傷,則屬于第三人侵權行為,由侵權人負責。還有工傷認定是工傷保險制度中一個重要環節。工傷認定是決定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是否可以享受工商保險待遇的關鍵因素。
二、我國工傷范圍及認定的法律制度
根據《條例》規定,目前我國工傷范圍包括七種典型的工傷情形、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以及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而工傷保險認定法律制度內容包括工傷認定的申請主體、工傷認定的機構及工傷認定的法律程序。現具體如下:
(一)工傷范圍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方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范圍采取列舉式立法模式,通過肯定性列舉和否定性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范的工傷范圍[5]。
1、典型的工傷情形!稐l例》規定的典型工傷情形一共有七種:(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是一般是指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工作時間,但還應該加以延伸,不僅包括勞動者實際的工作時間,也應當包括勞動者從事的與工作相關的非實際工作時間,如加班等。工作場所一般指的是辦公場所,也應該有所延伸,還包括受用人單位指派去從事工作的其他場所。(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此一定要同時符合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在工作場所內而且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傷害而其中缺一就將不能認定為工傷。(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其中依然缺一不可。 (4)患職業病的。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是指職工受單位指派在工作以外的場所從事本職工作有關的活動。如出差洽談業務等。(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這要求職工必須是無過錯的,這樣才能認定為工傷。這樣更加有利于指導人們遵守交通法律、法規。(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此條屬于兜底條款,因為社會在不斷的發展,勞動者也將會面臨新的風險,為了彌補法律的滯后性所以制定如此條款。
2、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某些情行下,職工受到的傷害與其工作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但法律出于整體利益的考慮,將這些情形也納入了工傷范圍,視同工傷[6]。根據《條例》規定,我國當前制度下,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如下三種情形:(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48小時”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將其規定為視同工傷的原因在于:第一,職工是基于社會公德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傷害,法律通過補償職工來肯定這種行為,希望將其發揚光大。第二,傳統侵權行為法中,這種行為無法得到救濟,法律依據社會公平和正義原則將其規定為視同工傷。(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軍人屬于優撫的對象,軍人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依法享受軍人撫恤優待待遇。這是為了政策上的連續性。
3、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某些情形下,職工受到傷害是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者是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導致的[7]。所以《條例》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到傷害的。故意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因故意犯罪受到傷害的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過失犯罪因主觀惡性較輕,可以認定或視同工傷。(2)因醉酒或者吸毒受到傷害的。法律為了控制這種職工酒后工作和吸毒這種違法行為,所以法律不將其認定或視同工傷。(3)自殘或者自殺的。自殺或自殘是指職工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傷害自己的身體或結束自己的生命的行為。一般來說職工自殺和自殘與工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后果應自己承擔。
(二)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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