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梓璇 ]——(2013-11-11) / 已閱7848次
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是否參與庭審。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這是刑事法總則的規定,作為刑事特別程序的強制醫療程序也應遵從該規定,因此強制醫療訴訟的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具有當事人的地位并不代表實際上就擁有權利,只有明確賦予被害人參與訴訟時享有的權利,才能使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實質化。刑事司法解釋賦予了被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為當事人參與庭審并享有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權利,但是對被害人的該權利卻只字未提,只是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享有復議權,這顯然是不妥當的。法律應賦予被害人作為當事人參與庭審并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權利,這是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建構正當強制醫療程序的需要。
(二)允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新《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刑訴法規定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看,強制醫療案件作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完全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對于在強制醫療訴訟中是否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理論和實際操作中都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強制醫療程序作為一種刑事特別程序,應保持其特別性,不一定全部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一致。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重點是被申請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以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強制醫療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將會使該程序更復雜化,在現有法律對強制醫療程序規定并不細致的情形下,會不利于該類案件的審理。但是,筆者認為,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重點并不矛盾,相反,更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在我國現有的審判制度下,被害人如果不是維護自己的切身、直接經濟利益的話,一般不會出現在刑事庭審中,只是以書面陳述在法庭上質證,即使參與了庭審,也是從屬于公訴方,并沒有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顯然,允許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保護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也是建構正當強制醫療程序的有效途徑。
(三)法律規定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
鑒定證據在強制醫療訴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強制醫療訴訟的核心和關鍵問題即是確認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時和過后的精神狀態,即行為人是否有精神病,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對解決是否對行為人采取強制醫療措施具有重大的意義。因此,對這種鑒定結論必須當庭進行核實,以確認其真偽。”[11]這是從鑒定結論在強制醫療訴訟中的重要地位的角度認為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從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角度看,法律也應規定鑒定人原則上應出庭作證。因為目前我國鑒定過程的參與性和公開性都不強,被害人對鑒定結論的了解只有通過庭審時對鑒定人的詢問,而且由于鑒定結論涉及的知識專業性較強,鑒定人在庭審中就鑒定涉及的醫學問題和專門知識作出釋明,可以消除被害人因不知情而對鑒定結論的質疑,進而提升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的公信度。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被害人的詢問,才能使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具體實質化,最終使得被害人有程序主體感并接受裁判結果。
參考文獻:
[1][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版,第 25-36頁。
[2][德]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國際范圍內的被害人》,許章潤等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版,第 402頁。
[3][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7頁。
[4]曲濤、王小會:《國際刑事法院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初探》,載《安陽師范學院學報》第3期,第33頁。
[5]許永強:《刑事法治視野中的被害人》,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 年版,第 77頁。
[6]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7]宋英輝主編:《刑事訴訟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頁。
[8]李娜玲:《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頁。
[9]張麗卿:《司法精神醫學——刑事法學于精神醫學之整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頁。
[10]王偉:《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研究》, 法律與醫學雜志,2003(3)。
[11]胡錫慶主編:《刑事訴訟熱點問題探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頁。
(作者單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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