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松苗 ]——(2013-11-12) / 已閱4957次
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討論憲法修正案草案時,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表述分別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在審議時,“并給予補償”前面的逗號引起了一些人大代表的疑慮。有人大代表提出,以上兩處規定中的“依照法律規定”,是只規范征收、征用行為,還是也規范補償行為,應予明確。
如果逗號不去掉,寫進憲法的這個句子,不同的人對逗號分割力度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需要最嚴謹的語言表述。這就意味著只有刪除這個逗號,才能刪除將來可能的分歧。
為了刪改這個逗號,大會主席團向代表們提交了450余字的解釋和說明———憲法修正案草案上述兩處規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規定”既規范征收、征用行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體和程序,也規范補償行為,包括補償的項目和標準。最終,憲法將上述兩處規定中“并給予補償”前面的逗號刪去。
從最高權力機關對一個逗號的斟酌上,不難看出,重視法律語言(包括標點)的表達藝術,對于建構法治權威的價值所在。
語言是法治的神經
作為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社會現象,語言與法律自產生時起就成為密不可分的整體。語言是人們最基本的社會交際工具,法律是人們最基本的社會行為準則和規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英國法學家曼斯菲爾德勛爵認為,“世界上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語詞引起的”。
語言是法治的細胞。作為法律內容的基本構成,法律語言既是表達法律條文、建構法治概念、描述法律行為、制作法律文書的重要載體,也是法律權力和權利義務的集合,更是法律思想的傳送帶。如果將語言系統升華到與思想和存在平起平坐的哲學高度來認識,法律和語言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法律內容決定法律語言的形式,一定的法律語言形式又為相應的法律內容服務。從這個法哲學的邏輯起點出發,有人指出,法學不過是一門法律語言學。
語言是法治的神經。法律語言既是立法思想的表達管道,也是司法辦案的必備工具;既是全體法律人的思維向導,也是公民權利義務的集中指引。正是透過法律語言這個神經,人們判斷法律信息,領悟法治要旨,感受法治情緒,助力法治建設。對于法律人而言,必須始終以法律文本為思考原點,以法治精神為思維向導,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為處事要訣,通過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的邏輯鏈,使整個法律活動最終都能流向法律文本,涌入法治文化。
按照法治的邏輯表達法治
法治社會,有力量的語言表達,必須符合法治精神,恪守法治要義,尊崇法治邏輯。比如,不進行有罪推定,不強迫自證其罪等等。
按照法治的邏輯進行法治表達,具體地說,一是要尊重法治權威。對公開的法律條文保持足夠的敬意,即便漏洞非常明顯,也只進行學術性的探討。對司法裁判保持合理的尊重,不進行無端的指責。在案件判決前,非依公開法律文書和職權行為(如公開的新聞發布會),不對案件進行定性定罪方面的揣測并試圖證明這些觀點。二是尊重有罪有錯者的人格尊嚴!白镥e應負責任,人格不容侮辱”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精神,必須從思想深處剔除“有罪(錯)推定”的思維,平等、公正地對待每一個可疑人員;即便犯罪嫌疑人的罪錯得到了某種程度的證實,其人格權同樣應該得到維護。三是尊重程序的獨立價值。公正的司法程序可以使參與訴訟的主體的權益不因司法程序的發動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害,使人作為人的尊嚴得到承認和尊重。程序公正強調“過程”公正,實體公正強調“結果”公正,程序公正優先于實體公正。法律語言表達必須對程序公正保持足夠的尊重,對司法案件等作出清醒的判斷。四是盡最大努力追求平衡公正。秉持專業立場,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斷章取義,不偏聽偏信,不人云亦云。在專業表達中,努力做到專業規范,理性平和,維權不越權,到位不越位,適度不過度。一句話,事實判斷客觀真實,價值判斷公正合理。五是恰當把握好案件信息傳播的時機。無論是事實信息還是觀點信息,都要高度注意傳播的時機,不推波助瀾,不過分介入,對情緒化表達保持高度克制,甚至犧牲一定的出版自由、言論自由,盡最大可能不影響司法審判。
有效率傳播的“能”與“不能”
簡潔是機智的表現。有效率的法治傳播是言簡意賅的傳播,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傳播。它必須尊重基本的規則,避免盲區,少走彎路。
1.獨到的角度!笆虑榫湍敲炊,關鍵看你怎么說”。從不同的角度,往往能找尋到不同的視線,得出不同的結論,實現不同的傳播效果。
2.事實和意見分離。縱觀當下的輿論熱點,引起紛爭、遭人詬病的常常是事實與意見不分。特別是對于案件信息,事實性與意見性甚至是推論性信息夾雜一起,既撲朔迷離,又漏洞百出,進而引發拍磚。事實與意見不分的典型表現形式是夾敘夾議。
區別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媒介法領域具有特別的價值。如果是事實,就要看是否屬實;如果是意見,就要看是否公正。因為事實是客觀的,意見是主觀的,這種特性決定了:事實要通過舉證證明真偽,而意見只能判斷它是否公正。所以,英美法系要求把陳述事實與表達意見區分開來,而歐洲大陸則強調把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區分開來。
在事實和意見分離中非常糾結的另一個問題是推論性語言的呈現。推論是對事實存在背景、事實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事件發展后果的一種演繹和推理。它必須講究客觀的邏輯聯系,正確的推論不僅要求前提真實,同時還要方法正確。以真實性為法律特征的推論必須十分嚴謹、言之有據,不可主觀臆斷。
3.公權力不能說謊。馬有失蹄,人有失言。自媒體時代,情急之下慌不擇言,民眾多無意苛責。話說錯了,要求得公眾諒解,必須不碰兩條底線:一是無害公共利益,二是無損公共權力。反之,如果一個官員、一個機構利用職權故意說錯、說謊,甚至在新的事實和證據面前,編造更多的謊言和欺騙來補圓前一個環節的漏洞,摧毀證據,摧毀事實,摧毀真理,那后果犧牲的不只是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對此,如果一味妥協,勢必姑息養奸損害公益!罢f出真相,國家才有力量!毙畔⒈〞r代,掌控公權的各級官員必須明白,及時發布才有話語權,坦然回應才有公信力。
4.簡潔為王,不斷拆除接受的障礙。除了堅決不用“高深的語言解釋淺顯的道理”以外,表達簡潔,也是法律語言必須遵循的法則。如果說理性化可以讓傳播說服人,情感化可以讓傳播打動人,那么簡約化則可以使傳播富有表達效率,為讀者節約時間。三者結合,就能使人讀起來不費勁。
如何拆除閱讀的障礙?通俗是基礎。對于深刻的思想內容,只有用群眾易懂、讀者易接受的詞句深入淺出地論述出來,才能讓人怦然心動。新聞學上有“迷霧指數”的說法,它是指詞匯的抽象與艱澀程度。迷霧指數越高,可讀性就越差。有些法律語言迷霧指數本來就很高,還要用一些復雜詞匯或冷僻專業詞匯,當然還包括一些純粹望文生義的網絡詞匯,其傳播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
簡潔為王,就是要力求簡短精煉、要言不煩、意盡言止。能夠三言兩語說清楚的事絕不拖泥帶水,能夠用短小篇幅闡明的道理絕不繞彎子。
“刪繁就簡三秋樹,領異標新二月花”。法律語言要想讀起來不費勁,就必須既有通俗性,又有簡潔度,多費心血反復錘煉。運用法律語言應當確立這樣的理念:為了深入淺出,“永遠不要高估讀者的知識”;為了言簡意賅,“永遠不要低估讀者的智慧”。每一個運用者都應該思考伏爾泰的名言:“要想令人生厭,就什么也不要刪除!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