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歡 ]——(2013-11-12) / 已閱4849次
華僑大學吳情樹博士在《檢察日報》9月17日第3版發表《法律人的職業尊榮感在哪里》一文,筆者贊同吳博士文中的觀點,同時也想提出一個近乎另類的命題———法學家的“尊榮”就是法學的悲哀,以期進一步討論與法律人的尊榮有關的話題。當然,這里的“尊榮”,主要是指由國家公權外加于法學家的某種定于一尊的世俗尊榮,或曰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
筆者主要是從法律史的角度概括出這個命題的。首先看羅馬法的情況。公元426年,東西羅馬帝國皇帝共同頒布《學說引證法》,規定只有烏爾比安等五大法學家對法律問題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規定的問題,均按五位法學家的著述解決。《學說引證法》使五大法學家的學說成為整個帝國的法律淵源,可見羅馬皇帝對五大法學家的確是禮遇備至,五大法學家也的確是極盡尊榮。但實質上《學說引證法》卻是加強了皇權,限制了羅馬法學家的活動。以前羅馬法學家的權威來自公正的解答和科學的著述,現在卻必須由皇帝予以確認;以前法學家觀點不同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現在則由皇帝預先排定座次;以前法學家可以用自己的學說指導司法實踐,現在卻只有五個人可以。此后,對羅馬法形成和發展作用巨大的法學家的著述和解答偃旗息鼓,法學家們轉而進行整理匯編皇帝敕令的工作,羅馬法的發展也進入了低谷。
再看伊斯蘭法的情況。伊斯蘭法早期發展過程中,沙斐儀等四大教法學家和學派的學說,解決了伴隨阿拉伯帝國擴張帶來的怎樣處理異族法律與伊斯蘭法的沖突與融合和如何繼續保持伊斯蘭法在國家和社會中的主導地位這兩大難題,極大地推動了法律對于變動中的阿拉伯國家社會生活的適應和促進。但隨著阿巴斯王朝的逐漸衰落,正統的遜尼派認為伊斯蘭法已經達到完備程度,所有疑惑已然獲得妥善解決,后人只需尊奉四大教法學家所闡釋的理論和規則,一切法律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于是宣布關閉“伊智提哈德”之門,確立四大法學家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此后,教法學家的活動就被限制在對前人學說的因襲和注疏范圍之內而不得有所僭越和違逆,伊斯蘭法學和伊斯蘭法昔日的繁榮就此終結。
再看前蘇聯的情況。蘇聯法制史上有一位法學家,擁有類似古羅馬五大法學家的理論地位,這就是維辛斯基。維辛斯基歷任蘇聯檢察長、蘇聯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蘇聯外交部長等職。他的理論曾被譽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家和法的學說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的創造性的結合,適應了蘇聯,特別是斯大林時代高度集權、高度統一的政治需要,被奉為至尊的官方正統學說,并且被推廣到學校、教材乃至每個法律人的思想中。與維辛斯基的理論權威相伴的是蘇聯法學的集體沉淪。
再看看中國古代的情況。法學和法學家在中國古代表現為律學和律學家。以章句形式注釋法律的傳統律學在漢代開始發達,其代表人物有叔孫宣、鄭玄、馬融等,甚至還形成了法吏世家注釋法律的情形。曹魏時期,因為多家法律章句同時影響司法,條目繁多,適用不一,于是魏明帝下詔確認僅鄭玄一家的章句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章句不得援引。但是鄭玄的獨領風騷,也意味著其他學派大規模的、成建制的、創造性的法律儒家化(也是法律體系化、邏輯化的某種嘗試)的活動失去意義。于是,以“法律章句”為代表的律學家的創造性貢獻被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大一統的法典所代替,中國古代法學走向了成熟和定型,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走向了僵化與凝固。
一個法學家的最大理想,可能就是自己的研究成果、思想體系、學術觀點能得到最廣泛的認可,這本無可厚非。但當他的思想被國家政權以強制半強制的形式確立成為某種“主流觀點”,獲得某種“主導地位”,從此不得突破、不得質疑、不得旁顧的時候,作為法學家個人的確獲得了莫大的尊榮,但對于法學研究和法學發展來說,這卻是一種莫大的悲哀。
(作者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