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大勇 ]——(2013-11-12) / 已閱4752次
案情:2004年,某國有公司工會主席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職工補充養老儲金會的70萬元資金存入某城市信用社,為朋友張某的貸款提供擔保。后信用社將擔保款扣劃用于償還貸款。2006年8月,為應付審計,陳某虛開了一份70萬元的現金支票并偽造了相同金額的公司各部門領取補充養老儲金返還款的明細表,讓會計偽造領款人簽名后平賬,但是會計將沒有偽造簽名的明細表直接入賬。至2010年案發時,陳某未將被挪用的70萬元歸還。
分歧意見:本案中對于陳某使用虛假支付憑證平賬的行為是否由挪用公款罪轉化為貪污罪,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在挪用公款后利用虛假的支付憑證平賬,使挪用公款的行為在長達4年的時間里沒有被發現,且沒有歸還行為,可以認定陳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能認定陳某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仍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關于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的認定,最高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行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虛假發票平賬、銷毀有關賬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賬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為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從這段內容的本意來看,是明確行為人處理賬目的手段本身足以造成在賬目上難以被發現的結果,同時沒有歸還行為的,以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中,陳某用于平賬的虛假支付憑證由于存在明顯瑕疵,不足以造成在財務賬目上難以被發現的結果:其一,會計沒有按照陳某的授意偽造領款人簽名,平賬的明細表形式并不完整。其二,這份明細表即使偽造了簽名也只能用于應付本公司以外機構的審計,而任何一名公司職工看到后都會發現沒有領取返還款的事實。
此外,陳某長期主管儲金會的工作是挪用公款的事實在長時間內沒有被發現的主要原因。因此,陳某辯解主觀上沒有不歸還被挪用公款的意圖,可以成立。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