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其國 ]——(2013-11-20) / 已閱6069次
修改后刑訴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刑訴規則)賦予了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8項新職責,其中羈押必要性審查、死刑執行法律監督、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方訴訟權利保障三項職責屬于看守所檢察工作的內容。今年以來,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修改后刑訴法和刑訴規則,積極履行看守所檢察新增職責,創新看守所檢察工作機制,在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看守所監管秩序穩定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認真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切實保障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違法或者不合理羈押的權利。
修改后刑訴法第93條增加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一是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減少超期羈押和不必要、不合理羈押的人數。二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減少看守所的羈押人數和監管壓力,節約國家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三是有利于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增加社會和諧穩定因素。今年以來,各級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認真貫徹修改后刑訴法第93條的規定,積極、主動履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據統計,今年前9個月,全國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人員向辦案機關提出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建議5502人,已采納5296人。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兩級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1至9月份共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99人,均被采納。
各級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還積極探索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高檢院監所檢察廳5月份下發了監所檢察部門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具體指導意見。各地也積極探索創新,建立健全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包括:告知被羈押人有申請檢察機關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權利機制、檢察機關內部有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機制、公檢法之間的外部協調配合機制、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激勵機制以及羈押必要性審查后續監管配套機制。特別是為了解決辦案機關不敢、不愿放人的顧慮問題,很多地方的檢察機關創新羈押必要性審查后續監管機制,做到對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得了、管得住,包括:江蘇的“江陰模式”、山東的“東營河口模式”、四川的“武勝模式”等。例如,江蘇省江陰市等地檢察機關牽頭建立針對外來涉罪人員“取保候審基地”,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檢察院牽頭協調勝利油田下屬公司建立“黃河中途驛站”,為在本地無固定住所、無經濟來源的外來涉罪人員提供既能保障基本生活條件、又為其提供幫教的住所,解決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后被取保候審所需要的保證人問題及生活場所問題。
二、強化羈押期限監督,推動久押不決案件的清理工作,切實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
久押不決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特別是一些羈押時間較長的案件,嚴重損害司法公正,侵犯在押人員合法權益。近年來,檢察機關嚴格按照修改后刑訴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強化對辦案機關羈押期限的監督,切實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積極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經過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多年持之以恒的工作,引起了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中央政法委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加大力度,切實做好依法清理久押不決案件工作,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今年以來,久押不決案件清理糾正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一批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久押不決案件得到清理糾正。如媒體關注的河南李懷亮案件、福建福清陳科云、吳昌龍爆炸案,當事人均被羈押12年以上,后都被判決無罪釋放。下一步,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將繼續發揮職能作用,加大監督工作力度,推進久押不決案件清理糾正工作深入開展。
三、開展罪犯交付執行和留所服刑專項檢查活動,減少看守所羈押量,改善看守所在押人員羈押條件。
根據修改后刑訴法和監獄法,看守所對余刑3個月以上的已決罪犯應當全部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監獄應當全部收監執行。為了貫徹修改后刑訴法和監獄法,確?词厮褯Q罪犯依法、及時、全部被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監獄依法收監,杜絕違法留所服刑問題,今年上半年,高檢院監所檢察廳牽頭,聯合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罪犯交付執行和留所服刑專項檢查活動。按照看守所對余刑3個月以上的已決罪犯一律送交監獄執行、監獄一律收監、檢察機關一律不得批準將余刑3個月以上的已決罪犯留所服刑、發現看守所或監獄交付執行留所服刑和收監活動違法情形一律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四個一律”原則,開展的專項檢查活動取得顯著成效。大多數省區市的看守所和監獄實現了余刑3個月以上的已決罪犯“全交全收”,原來一年以上的違法留所服刑罪犯也被清理糾正,送交監獄執行。目前,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數大幅減少,這既減少了看守所的羈押量和監管壓力,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看守所人滿為患的問題,同時也改善了看守所在押人員的生活、衛生等羈押條件。
四、認真履行死刑執行臨場監督職責,維護罪犯的合法權益,把好防范冤假錯案的最好一道關口。
刑訴規則將原由公訴部門承擔的死刑執行臨場監督職責調整給監所檢察部門,這既是刑罰執行監督權統一的需要,同時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內部的合理分工。今年以來,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開始全面、認真履行死刑執行臨場監督職責。對于死刑判決后至臨刑前一直喊冤且能夠提供新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的死刑犯,監所檢察部門必須認真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材料和調查結果提供給公訴部門和法院,防止冤案的發生。對死刑犯行刑前喊冤可能錯判的案件,或者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等立功情況的,要依法建議法院暫停執行死刑,防止錯殺,保障死刑罪犯的合法權益。
五、維護在押人員方的會見權和其他權利,防范刑訊逼供。
修改后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三證”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第47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檢法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檢察院對申訴或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第83和第9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逮捕后,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除特殊情形外,應當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第11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這些新增規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現象,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
為了落實上述規定,刑訴規則細化了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如何監督看守所等機關及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權、控告權、申訴權等的程序和機制。實踐中,監所檢察部門通過依法對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入所收押和臨時出所活動進行檢察監督,防止和糾正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防止將犯罪嫌疑人非法提出看守所外進行非法訊問或刑訊逼供。此外,檢察機關還重點監督看守所的分押分管活動,防止未成年在押人員與成年人混關混管現象,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牢頭獄霸”,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有的地方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通過聯合公安、法院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羈押表現納入酌定量刑情節的機制,防止“牢頭獄霸”和破壞監規紀律等問題的發生。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