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凌志 ]——(2013-11-20) / 已閱6971次
在實踐中,當公眾的環境權益被侵害時,大多數人會選擇向環保部門投訴、信訪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維權。但是,如果選擇了投訴或信訪,環保部門接到投訴或信訪后,依職權進行查處需要一段時間,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環保部門的處罰決定,還要再經過法定起訴期限和復議期限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經歷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公眾的環境權益被侵害的狀態一直在持續,而環境違法者污染環境的行為也不能及時制止,致使環境污染進一步加劇。如果選擇了向人民法院起訴,首先是舉證難,其次從立案、開庭、判決生效到執行仍然需要很長的時間,公眾的環境權益仍得不到及時維護。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導致其反復投訴和上訪,不利于社會穩定。因此,如何及時有效地制止環境侵權,及時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是解決環境維權的根本所在。
公眾的環境權益被侵害,往往是環境違法者造成了水、大氣或噪聲等污染,如果能及時制止這些污染行為,排除妨礙、消除影響,就能切實有效地減少污染危害,降低并消除因污染帶來的損失。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裁定先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中的“緊急情況”,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由于環境侵權的持續性和緊迫性,應屬于需要立即制止的緊急情況。
因此,在環境侵權民事訴訟中,受害者完全可以運用先予執行的權利,申請法院先予執行來制止環境侵權行為。由于通過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案件屬于環境執法監督,環境民事訴訟屬于司法救濟。因此,可以探索環境執法監督和環境民事訴訟的有效結合和銜接,發揮環境執法監督對違法事實確認的優勢,運用環境民事訴訟原告可以申請先予執行的權利,在最短的時間內鎖定環境侵權行為,及時制止環境侵權,使公眾環境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
如果公眾遭受環境侵權,選擇了向環保部門投訴、信訪,環保部門可以通過環境執法監督迅速查清違法事實,必要時由監測部門進行監測,提供監測數據。對于依法需要處罰的,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于查清屬于正在進行的環境侵權,如果不及時制止將會給受害者帶來損失的,環保部門可以建議并支持投訴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把調查事實的材料提供給投訴者,作為環境侵權的證據。法院經審查認定環境侵權事實成立并正在進行的,投訴者可以立即申請先予執行,請求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先行強制環境侵權人停止環境侵權行為,從而及時地消除污染影響,切實保護投訴者的權利。
如果公眾環境權益受到損害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中可以尋求環保部門的幫助,由環保部門通過環境執法監督查清環境侵權事實后,環境受害者向環保部門申請提供調查材料,必要時申請監測部門提供監測數據,之后將這些材料提交給法院,并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由法院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強制侵權人停止環境侵權行為,消除影響,這樣可以達到及時維權的效果。
黑龍江省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張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