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樹坤 ]——(2013-11-27) / 已閱9613次
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在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基礎上,賦予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活動提出檢察建議的權利,豐富了憲法關于人民檢察院是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筆者就人民法院如何審查處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進行了初步探索,提出個人建議,以圖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有所裨益。
一、關于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法院備案。該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雖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這兩條規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但二者在案件來源、提出條件、建議內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的案件來源較單一,檢察院接收當事人申請有前置條件,當事人申請的目的是保護自身利益,而檢察院依職權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其案件來源比較復雜,也無前置條件,建議內容更注重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審查
(一)對哪些生效民事裁判文書可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可以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裁判文書包括:按照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作出的生效判決、調解書,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按自動撤回起訴和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生效裁定、未作出生效實體判決的案件管轄權異議生效裁定。
檢察院對下列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決定、調解書、支付令,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人民法院不應受理:(1)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支付令。(2)人民法院確認仲裁條款效力、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3)人民法院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但財產分割問題除外。(4)人民法院準予撤回起訴、上訴的裁定。(5)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6)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作出的裁判。(7)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作出的決定。(8)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決定。(9)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作出的其他非終局性裁定。
對檢察院在下列情形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人民法院不應受理:(1)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實體判決,對管轄權異議作出的生效裁定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2)案件當事人已經執行和解,對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3)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后,對生效裁判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但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三)、(十二)、(十三)項規定事由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除外。
(二)受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人民檢察院提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應符合以下條件:(1)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或者超過三個月未作出裁定,或者再審裁判有明顯錯誤的。因為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因此人民法院應與檢察院協調,先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法律賦予的訴權來保護自身權益,檢察院僅對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職權提出檢察建議,來保護受到損害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經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3)同級人民檢察院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4)再審檢察建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再審事由范圍;(5)針對可以再審的裁判文書提出。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民事再審檢察建議,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三)受理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應當具備哪些材料
檢察院提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應提供以下材料:(1)再審檢察建議書;(2)當事人申請檢察建議的書面申請,檢察院就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依職權提出檢察建議的除外;(3)檢察委員會決定書;(4)原審裁判文書,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書或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通知書或再審裁判文書;(5)其他證據材料。不具備前述(1)至(4)項材料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四)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案號、案由
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是專門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定程序提出的,因此該類案件應當編立“民監”字號,案由為原生效裁判文書載明案由。裁定再審后,按照再審案件編立案件字號,案由為原生效裁判文書載明案由。
(五)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審查部門
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賀榮在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暨審判監督理論專業委員會第三屆年會上的總結講話中指出:對檢察建議的審查是對實質內容的審查,這項任務跟抗訴和再審有著密切聯系,這項職責由審監庭負責更適宜,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辦理檢察建議和抗訴這兩項任務應由審監庭負責。審判監督庭負責抗訴案件審理,與檢察院存在著持續的溝通,由審判監督庭負責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辦理,有著溝通和協調方面的優勢,也便于對口管理和加強上、下級法院之間的業務指導和聯系。因此,民事再審檢察建議案件可由立案庭受理,由審判監督庭審查,并回復同級人民檢察院。
(六)民事再審檢察建議的審查期限、形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民事再審檢察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裁定再審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對本院作出生效再審裁判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經審查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提請上一級法院審查。上級法院認為原再審裁判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裁定提審。
(七)上級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原審法院經審查再審檢察建議成立的如何處理
上級法院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提出檢察建議,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理由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相同,原審法院經審查該再審檢察建議成立的,應提請上級法院審查,上級法院經審查,再審檢察建議成立的,裁定提審,再審檢察建議不成立的,由原審法院回復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理由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不相同的,原審法院經審查成立的,原審法院應裁定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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