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引其 ]——(2013-12-10) / 已閱5770次
新刑訴法創設了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賦予檢察機關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完善了我國的不起訴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順利運行,還要依靠檢察機關完善的工作機制及相關的配套機制提供保障。本文將從未檢工作的實際出發,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法律適用、程序設計及配套機制的建立等方面提出構想,力求構建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機制。
一、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法律適用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
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附條件不起訴適用的罪名及刑度進行了雙重限制,這表明了立法者的審慎態度,也能夠滿足建立初期的適用需求。在該制度發展成熟后,可逐步將適用范圍擴大至刑法第三章規定的犯罪及部分過失犯罪,以適應未成年人犯罪發展趨勢,也有利于與刑事和解制度的銜接。
(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前提條件:1、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3、具有認罪和悔罪表現。4、具備社會幫教條件。
除了上述法律明文規定的條件外,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做出還必須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是否滿足適用非羈押措施的條件、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和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后果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多種因素。如對曾經故意犯罪或曾有劣跡、屢教不改的,一人犯數罪或實施多次犯罪的,犯罪情節較為惡劣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可能激發社會矛盾等情況,不應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二、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程序設置
(一)啟動程序
人民檢察院擁有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啟動權和決定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師提出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申請的,仍應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啟動程序。
(二)聽取意見程序
聽取意見程序是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做出前的必經程序,由于聽取意見的對象在刑事訴訟中地位、身份、作用不同,因此聽取意見的形式也有所區別。
首先,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具有直接影響,因此應當當面聽取其意見。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當面聽取意見的法定代理人,可采用電話、郵寄方式聽取。如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在辦案期限內無法聯絡的,則應尊重未成年人本人意見。對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則應書面征詢上述單位的意見。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意見不一致的,不宜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合成成年人參與訴訟的案件,由于要做出對受審權的放棄及后續考察幫教等直接影響未成年人權益的決定,合適成年人不屬于聽取意見的對象。
其次,應當書面或者當面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聽取公安機關的意見,應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書面意見。聽取被害人意見一般應當面聽取,確實無法當面聽取的,可以采用電話、郵寄等方式聽取。當面聽取被害人意見的,應當與聽取犯罪嫌疑人一方意見分別進行,以避免被害人受到干擾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需要指出的是,對公安機關、被害人的反對意見,承辦人應向檢委會匯報,作為檢委會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但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不能直接否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和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可依法要求復議、復核和提出申訴。
(三)審批程序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運行過程中,需要檢察機關作出兩次決定,一次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一次是考驗期滿后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兩個決定都必須經檢委會討論,則需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以有罪認定為前提,并附加一定義務,因此有必要提交檢委會討論。而考驗期滿后,如需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可認為是對原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執行,無需經檢委會討論決定;如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作出起訴決定的,則應當由檢委會討論決定撤銷,以確保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嚴肅性。
(四)宣布程序
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應當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并且應當通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考察幫教的人員到場。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宣布應當體現法律的威嚴并注重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功能。
(五)考察程序
1、考察主體。檢察機關是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主體,可以由案件承辦人擔任考察人,也可以設置專門考察官履行監督考察職責。檢察機關可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教育矯治和考察幫教工作委托給由專業的社工和幫教志愿者等組成的幫教小組,并對幫教考察的過程進行監督,這種做法在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又能充分發揮幫教考察的功能。
2、考察期限。新刑訴法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但取保候審期限最長為一年,除去必要的辦案時間,以及為可能提起公訴預留時間,實踐中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很難到達一年。因此,我們認為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應以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為宜,并且考驗期的長短可根據考察對象的表現進行適當調整。
3、所附條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意味著人民檢察院在作出該決定的同時,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節、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犯罪原因以及教育挽救的需要,設定具體、明確、可行的條件,如接受戒除毒癮、酒癮的治療,限制進入歌舞廳、網吧、進入特定機構進行心理治療等,切忌提出過分嚴苛、范圍模糊難以操作或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要求。
(六)處理決定程序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屆滿后,檢察機關也應根據考察小組出具書面材料,結合調查、回訪的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對象在考察期間的表現,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幫教考察人員及所在社區的公安人員召開聽證會,對考察對象的表現進行評析,作出不起訴或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提起公訴的決定。
三、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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