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鄧利強 ]——(2004-2-4) / 已閱7820次
從漢穆拉比法典說起
法制社會不是最好的社會,最好的社會不需要法律。在最好的社會里人人愛己、人人愛人,侵權、暴力、仇殺都不會存在,大家生活在幸福的海洋中。這樣的社會會有嗎?法學家和社會學家說:這樣的社會不可能有,至少目前沒有,由于沒有最好社會制度,那么我們只好追求次好的,那就是有各種政策的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法治社會。
事實上早在遠古社會人們就意識到了條條框框的重要,針對某些不法行為部落予以相應的處罰,哪些行為應受處罰和怎么處罰,各部落都有相應的習慣和代代相傳的標準。那時還沒有文字,社會生活也很簡單,幾世紀持續延續沒有大的“民憤”。
隨著社會的發展,文明的曙光——先是語言,繼而是文字在地球上出現。此時社會的強大權利牢牢的掌握在奴隸主和貴族手中,對人們的行為處罰與否,如何處罰仍由奴隸主和貴族說了算。這種情況的長期存在引起了自由民的不滿,因為有些處罰顯然顯得太隨意,要求以公開的明示的標準處罰人,成為自由民的強烈呼聲。在這種背景下,成文法典誕生了,先是《烏爾納姆法典》,接下來又是《漢穆拉比法典》,尤值一提的是《漢穆拉比法典》是一部鐫刻在石柱上的法典,它以公示的形式告訴大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這部法典的誕生年代是公元前1792年左右。
說到這里,我不覺得為目前中國的醫生悲哀;早在3792年前權利機構就以明示的方式告訴大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且只有以明示的方式稱不可以做的事,若有人做了才被處罰,否則“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在3792年后的今天中國的大夫都享受不到這種待遇,這絕非聳人聽聞。事情是這樣的:
前一個時期個別報紙稱某醫院復用了一次性的心導管,報紙認為該行為“損害了”患者的權益。于是引起了眾多在該院求醫的患者起訴,“懷疑”自己被使用了復用的“二號管”。在訴訟過程中醫院拿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1、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正式文件,心導管不是一次性導管;2、在該院就醫的極個別患者因特殊情況,醫院沒有收費的復用了導管;3、極個別復用導管的患者沒有任何損害。在訴訟中法院為了查明事實向藥監局求證導管可否復用,令人吃驚的是藥監局出具便函稱:根據“產品說明書”,該導管是一次性使用,而且稱國家對醫療器械是否一次性使用不指定——這一便函顯然與其規范性文件有沖突。此時我迷茫了:作為臨床大夫我是以國家規范性文件行事還是以行政機關事后的便函行事呢?
答案是明顯的!
對于本案法院如何判決我不想猜測,我只是想:作為一個臨床大夫 我只能以國家明示的、已經公布的規范行事。如果國家機關在其公示的標準之外還有自己掌握的標準的話,我作為一個普通百姓將無以適從,在沒有最好判斷標準的情況下,法治是一個次要的標準。我們都要守法,不僅是被執法者,執法者也一樣。早在三千多年前就是這樣,現在我有同樣的要求,這并不過分。
加入WTO不僅僅是民眾的事情,政府更應遵守游戲規則,否則人民將無以適從!
漢穆拉比法典的意義今天仍然適用!這也許是一種悲哀!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
鄧利強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