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華健 ]——(2013-12-18) / 已閱6935次
近年來,一些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甚至無法執行,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鑒于此,筆者在此提出解決問題的一些建議。
一、加強執行工作中的思想宣傳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提高申請執行人對提供財產線索必要性和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合理性的認識水平。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訟主體多,賠償項目多,證據材料多,訴訟標的大,而當事人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匱乏,當事人對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知之甚少,因而對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決表現出不理解,認為法院偏袒一方。受經濟能力和時間精力的影響,又不行使上訴權,抱著"隨你法院怎么辦"的心態對待一審裁判,其自覺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執行法官積極宣傳法律,加大案件執行的透明度,明法析理,通過雙方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的舉證和辯論,根據實際履行能力合理裁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執行程序中不受損害。
二、引導雙方交流,促進雙方諒解,推動雙方執行和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權利人在身體和財產受到損害的同時,往往還伴隨著精神痛苦的發生,執行和解的難度很大。但一旦調解成功,履行方式和期限切實可行,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就較強。因此執行法官在執行案件時,要耐心疏導,平撫受害方的激動情緒,并向執行人詳細解釋法律規定,指出責任過錯,督促其根據實際財產狀況和收入水平積極主動履行義務,以實際履行行為爭取申請執行人的諒解。
三、及時采取財產保全,確保生效裁判得以執行。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宣傳手冊、宣傳版畫等方式引導權利人查找義務人的存款、財產線索,及時對權利人申請保全的財產采取切實可行的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保障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能夠及時實現。
四、審執配合,審執分離不分家。在案件的審理階段,賠償義務人為了盡可能的少承擔賠償責任,往往比較配合法院的調查。承辦法官在審理階段要從有利于裁判及時得到執行的角度,有意識地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車輛投保情況、到期債權情況等,在案件移送執行時將信息及時轉給執行員。裁判結果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應當考慮可執行性。當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確實較差時,可以依法判決分期賠償,減少當事人在執行中的沖突。
(作者單位: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